保商
保商
保商是鴉片戰爭前廣州十三行中充當外國商船保證人的行商。清乾隆十年 (公元1745年) 規定,凡外國來廣商船都要以廣州總督指定殷實行商中的一人為保商。由保商擔保外國來船應繳稅額及船員的行動。外國商船支付保商若干報酬。起初行商輪流充作保商,后改為由外商自行擇保人。道光十五年(公元1835年) 又規定,除外商自選保商外,又設立派保一人,各行挨次輪派,負責查察。外商常以各種借口反對保商制度,《南京條約》簽訂后,保商制度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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鴉片戰爭前,廣州十三行充當外國商船的保人。乾隆十年(1745年)規定,外國商船到達廣州,均須保商擔保如實繳納稅款和船上人員守法行為。由兩廣總督在當地洋商中遴選殷實商人充任保商,外國商船付以報酬。起初由保商輪流作保,後來改為由外商自行選定。道光十五年(1835年)又規定,加派保商一人負責考查核實工作。外國商船常以種種借口反對保商制度。《南京條約》簽訂后,保商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