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標準化
專業術語
企業標準化就是企業制定的各種規矩,以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讓企業的一切行為都有章可循、有標準參照。企業標準化是一切標準化的支柱和基礎,搞好企業標準化對於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實施標準化管理,能夠把企業生產全過程的各個要素和環節組織起來,使各項工作活動達到規範化、科學化、程序化,建立起生產、經營的最佳秩序。企業標準體系的構成,以技術標準為主體,包括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
1、貫徹執行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標準化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2、貫徹實施有關的技術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上級標準。
3、正確地制定、修訂和貫徹實施企業標準。在制定修訂企業標準時,注意積極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4、積極承擔上級標準的制定和修訂任務。
5、建立和健全企業標準體系並使之正常,有效運行。
6、對各種標準的貫徹實施進行監督和檢查。
1、企業的標準化活動可使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全過程保持高度統一行動和高效率的運行,從而實現獲得最佳秩序和經濟效益的目的。
2、企業標準化的對象是企業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等各項活動中的重複性事物和概念。
3、企業開展標準化活動的主要內容是建立、完善和實施標準體系,制定、發布企業標準,組織實施企業標準體系內的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並對標準體系的實施進行監督、合格評價和評定並分析改進。這些活動應以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生產實踐經驗為基礎。
4、企業標準化是在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管理者領導和組織下,明確各部門各單位的標準化職責和許可權,為全體員工積極參與創造條件,提供必要的資源,規定標準化活動過程和程序的規範化、科學化、系統化的系統活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企業標準化是企業科學管理的基礎。為了加強企業標準化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標準化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化的法律、法規,實施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制定和實施企業標準,並對標準的實施進行檢查。
第三條 企業標準是對企業範圍內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標準。企業標準是企業組織生產、經營活動的依據。
第四條 企業的標準化工作,應當納入企業的發展規劃和計劃。
第二章 企業標準的制定
第五條 企業標準由企業制定,由企業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的主管領導批准、發布,由企業法人代表授權的部門統一管理。
第六條 企業標準有以下幾種:
(一)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制定的企業產品標準;
(二)為提高產品質量和技術進步,制定的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企業產品標準;
(三)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選擇或補充的標準;
(四)工藝、工裝、半成品和方法標準;
(五)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
第七條 制定企業標準的原則:
(一)貫徹國家和地方有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二)保證安全、衛生,充分考慮使用要求,保護消費者利益,保護環境;
(三)有利於企業技術進步,保證和提高產品質量,改善經營管理和增加社會經濟效益;
(四)積極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五)有利於合理利用國家資源、能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有利於產品的通用互換,符合使用要求,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六)有利於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對外貿易;
(七)本企業內的企業標準之間應協調一致。
第八條 制定企業標準的一般程序是:編製計劃、調查研究,起草標準草案、徵求意見,對標準草案進行必要的驗證,審查、批准、編號、發布。
第九條 審查企業標準時,根據需要,可邀請企業外有關人員參加。
第十條 審批企業標準時,一般需備有以下材料:
(一)企業標準草案(報批稿);
(二)企業標準草案編製說明(包括對不同意見的處理情況等);
(三)必要的驗證報告。
第十一條 企業標準的編寫和印刷,參照國家標準GB1《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企業產品標準的代號、編號方法如下:
Q/ ××× ××× — ××
----- ----- ----- ----
| | | |
| | | ---年號
| | |
| | ----順序號
| |
| --企業代號----
| |-×××企業標準
| | 代號
--------企業標準代號--
企業代號可用漢語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數字或兩者兼用組成。
第十三條 企業標準應定期複審,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當有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發布實施后,應及時複審,並確定其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
第三章 企業產品標準的備案
第十四條 企業產品標準,應在發布后三十日內辦理備案。一般按企業的隸屬關係報當地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所屬企業的企業產品標準,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雙重領導的企業,企業產品標準還要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受理備案的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后即予登記。當發現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申報備案的企業限期改正或停止實施。
企業產品標準複審后,應及時向受理備案部門報告複審結果。修訂的企業產品標準,重新備案。
第十六條 報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的材料有:備案申報文、標準文本和編製說明等。
具體備案辦法,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標準的實施
第十七條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中的強制性標準,企業必須嚴格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出廠和銷售。
推薦性標準,企業一經採用,應嚴格執行;企業已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也應嚴格執行。
第十八條 企業生產的產品,必須按標準組織生產,按標準進行檢驗。經檢驗符合標準的產品,由企業質量檢驗部門簽發合格證書。
第十九條 企業研製新產品、改進產品、進行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都必須進行標準化審查。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接受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企業實施標準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企業的標準化管理
第二十一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設置的標準化工作機構,配備的專、兼職標準化人員,負責管理企業標準化工作。其任務是:
(一)貫徹國家的標準化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編製本企業標準化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修訂企業標準;
(三)組織實施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
(四)對本企業實施標準的情況,負責監督檢查;
(五)參與研製新產品、改進產品,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中的標準化工作,提出標準化要求,做好標準化審查;
(六)做好標準化效果的評價與計算,總結標準化工作經驗;
(七)統一歸口管理各類標準,建立檔案,搜集國內外標準化情報資料;
(八)對本企業有關人員進行標準化宣傳教育,對本企業有關部門的標準化工作進行指導;
(九)承擔上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標準化工作任務。
第二十二條 企業標準化人員對違反標準化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向企業負責人提出處理意見,或向上級部門報告。對不符合有關標準化法要求的技術文件,有權不予簽字。
第二十三條 企業標準屬科技成果,企業或上級主管部門,對取得顯著經濟效果的企業標準,以及對企業標準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員,應給予表揚或獎勵;對貫徹標準不力,造成不良後果的,應給予批評教育;對違反標準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國家標準總局以國標發(1981)356號文頒發的《工業企業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