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產所有證

收藏於慶元廊橋博物館的文物

此文書系1951年頒發的詠歸橋土地房產所有證。現收藏於慶元廊橋博物館

文物介紹


此文書系1951年頒發的詠歸橋土地房產所有證,證號2730,證書上有時任縣長季文輝的簽名。現收藏於慶元廊橋博物館。
1952年頒發的《土地房產所有證》是合法及有效的,政府也確認其效力。但在司法實務中上世紀50年代的房產證明只能作為參考,因為上世紀80年代初期國家對房產進行過確權,如果當事人及其繼承人沒有對此提出異議,房產就按公共財產處理了。
新中國成立至今,我國的房地產權屬登記經過以下幾個階段:
第一階段(1949年-1955年),公有制和私有制並存。對公共房產進行管理和分配,私有房產仍允許買賣,但應在政府房產管理機構登記,發給房產契證。
第二階段(1956年-1965年),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階段。將私有制土地和房屋通過社會主義改造逐漸轉變為集體所有制,不再進行確權登記。
第三階段(1966年-1978年)房地產權屬登記全面停滯。
第四階段(改革開放至今)依法建制、創新發展。1982年,國家城市建設總局《關於城市(鎮)房地產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規定》出台,重新開啟房地產所有權登記工作。隨後這些年,相繼制定和頒發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土地管理辦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物權法》,我國房地產權屬登記制度日趨規範化、法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