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救助制度

填補社會救助體系“缺項”

臨時救助制度指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2014年10月25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部署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作用,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

概念發展


2007年,民政部開始部署各地探索建立臨時生活救助制度,努力解決因突發性事件、意外傷害或因家庭剛性支出較大導致的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各地結合實際,加快建制步伐,加大救助力度。截至2013年,全國26個省份制定完善了臨時救助政策。
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則對臨時救助的範圍、申請等相關事項作出規定。
2014年9月1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為困難群眾兜底線救急難。專家認為,這不僅是我國社會救助制度的逐步完善,更體現了社會救助理念的與時俱進。

救助內容


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應急、過渡性救助,做到兜底線、救急難,填補社會救助體系“缺項”。

資金渠道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臨時救助實行地方政府負責制,救助資金列入地方預算,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引導大中型企業、慈善組織等設立公益基金,發揮好社會服務機構、志願者的積極作用。

監督辦法


此次國務院常務會議還要求,臨時救助實施情況定期向社會公開,加強救助資金監督檢查,嚴肅查處擠占挪用資金、騙取救助等行為。
專家表示,臨時救助對資金的靈活度要求較高,可能使基層管理人員擁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對此類救助資金的監管,要防止不作為,又要防止亂作為,既確保達到救急的目的,又要避免資金被濫用。

社會評價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社會保障系主任韓克慶:從計劃經濟時期以救災救濟作為救助制度的主體,到改革開放后採取“補充型”制度設計,再到當前針對城鄉一體化進程加快,流動人口增多,貧困家庭之外的邊緣人群增多等現實填補“缺項”,我國正在構築全面的制度型社會救助體系。由於社會上存在各式各樣的風險,臨時救助的救助方式需更加靈活多樣,這就要求政府部門針對不同風險採取不同救助方式。隨著臨時救助制度的全面建立,各地也將出現更多、更豐富的探索和創新,推動我國的社會救助網路織得更牢、網底變得更寬。
南開大學社會建設與管理研究院院長關信平:與其他社會救助項目相比,臨時救助更加適合吸引社會力量參與。一方面,臨時救助對時效性、靈活性要求較高,社會力量在這方面具備一定優勢,另一方面,慈善組織等也需要通過組織參與救急、救難的公益活動,形成良好的社會效應。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要實現有效銜接、有機結合,充分發揮各類救助資源的作用,實現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