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計負債
經濟術語
預計負債是指根據或有事項等相關準則確認的各項預計負債,包括對外提供擔保、未決訴訟、產品質量保證、重組義務以及固定資產和礦區權益棄置義務等產生的預計負債。
預計負債(Estimated Liabilities)是因或有事項可能產生的負債。根據或有事項準則的規定,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企業應將其確認為負債:
一是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
二是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這裡的“很可能”指發生的可能性為“大於50%,但小於或等於95%”;
三是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或有負債和預計負債的區別:
(一)概念的區別
《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將或有負債定義為兩種義務。一種因過去事項而產生的潛在義務,其存在僅通過不完全由企業控制的一個或多個不確定未來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另一種是因過去事項而產生,但未予確認的現時義務,之所以沒有確認,是因為結算該義務不是很可能要求含經濟利益的資源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地予以計量。
根據負債的定義,某個項目是否為負債,應具備兩個基本條件。一是因過去事項而形成的現時義務,二是結算該義務時預期會有經濟資源流出企業。對照這兩項基本條件,或有負債中的第一種義務(潛在義務)不符合負債定義,因而不是負債;或有負債中的第二種義務則符合負債義務,因為雖然結算該現時義務不是很可能要求含經濟利益的資源流出企業,但由於有一項現時義務存在,預期會有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此外,僅因為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地予以計量才沒有在財務報表上確認,本身可以說明該義務符合負債定義。但無論是哪種情況,或有負債均是不能在財務報表上得以確認的項目。
而預計負債的定義就完全滿足負債的兩個基本條件:一是因過去事項而形成的現時義務,二是結算該義務時預期會有經濟資源流出企業,是真正意義上的負債。儘管預計負債在金額上不確定,但可以進行合理的估計。因此,預計負債能夠在財務報表中得以確認。由此可以看出,預計負債與或有負債的主要區別在於:第一,預計負債是一類負債,但或有負債所指的義務中,只有現時義務符合負債定義;第二,預計負債可以在報表中得以確認,但或有負債則因不符合負債定義或確認條件而不能在報表上予以確認。
(二)確認與計量的區別
何時確認預計負債,在邏輯上講有三個時點可用來確認準備:一是在企業管理部門意識到經濟的流出在將來某個時候會發生預計負債;二是直到可以肯定企業將轉讓經濟資源時確認預計負債;三是介於以兩個時點之間的某時點確認負債。如果企業管理部門意識到經濟利益的流出在將來某個時候會發生就確認預計負債。就是對未來事項進行確認,則顯得有些太早,有可能根本就不會發生支出確認一項預計負債,從而降低財務報表的相關性和可靠性,但如果等到可以肯定企業將轉讓經濟資源時確認預計負債,則顯得不穩健,也違背了負債確認的基本原則,從而不能真實反映企業資產負債表上負債情況以及會計期間發生的費用。既然兩個極端點不能作為預計負債的確認時點,那麼只能在介於這兩個時點之間的某一個時點。因此,《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將預計負債的確認條件規定為:
徠1.以下條件均能滿足時應確認為預計負債:
2.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
3.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4.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預計負債計量與或有負債確認是緊密相關的,如一項或有事項產生的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地計量,那麼也就不能將其確認為負債。我國《企業會計準則- -或有事項》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對預計負債的計量,採用最佳估計數,但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對預計負債計量時考慮了現值因素,我國《企業會計準則- -或有事項》對預計負債的計量就沒有考慮現值因素。其主要理由是在現值的計算涉及到諸多相關因素,比如折現期、折現率等。對於極具有不確定性的或有事項來說,這些因素更難確定。此外,由於或有事項準則主要涉及期限較短的或有事項,因此不採用現值法所造成的差異不會太大。
其中,最佳估計數分兩種情形考慮:
1.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金額範圍,則最佳估計數應按該範圍上、下限金額的平均數確定;
2.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個金額範圍,則最佳估計數應按如下方法確定:
3.預計負債涉及單個項目時,這裡的單個項目指預計負債涉及的項目只有一個,如一項未決訴訟等,則最佳估計數按最可能發生的金額確定。b.預計負債涉及多個項目時,這裡的多個項目指預計負債涉及的項目不止一個,比如產品質量保證,在產品質量保證中,提出產品保修要求的可能有許多客戶,相應地,企業對這些客戶負有保修義務,則在這種情況下,最佳估計數按各種可能發生額及其發生的概率計算確定。
由於所有的或有負債均不在會計報表中確認,當然無所謂會計計量問題。
(三)會計披露的區別
《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要求,因或有事項確認的負債應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作相應披露,而與所確認負債有關的費用或支出應在扣除確認的補償金額后,在利潤表中反映。也就是說,在資產負債表中,預計負債應與其他負債項目區別開來,單獨反映,同時,還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對各項預計負債形成的原因及金額作相應披露,以使會計報表使用者獲得充分、詳細的有關或有事項的信息。在預計負債確認的同時,應確認一項支出或費用。這項支出或費用在利潤表中不應單獨反映,而應與其他費用或支出項目(如“營業費用”等)合併反映。比如,企業因產品質量保證確認預計負債時所確認費用在利潤表中,應作為“銷售費用”的組成部分予以反映。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如果企業基本確定能獲得補償,那麼企業在利潤表中反映因或有事項確認的費用或支出時,應將這些補償預先抵減。
或有負債無論作為潛在義務還是現時義務,均不符合負債的條件,因而不予確認。但是,如果或有負債符合某些條件,則應予披露。《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第9條規定,企業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如下或有負債:
(1)已貼現商業承兌匯票形成的或有負債;
(2)未決訴訟、仲裁形成的或有負債;
(3)為其他單位提供債務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
(4)其他或有負債(不包括極小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或有負債)。
或有負債披露的基本原則是,極小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或有負債企業一般不予披露,但是,對某些經常發生或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有較大影響的或有負債,即使其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可能性小,也應予以披露,以確保會計信息使用者獲得足夠充分和詳細的信息。這些或有負債包括:已貼現商業承兌匯票形成的或有負債、未決訴訟、仲裁形成的或有負債以及為其他單位提供的債務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對或有負債披露的具體內容如下:
1.或有負債形成的原因;
2.或有負債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如無法預計,應說明理由);
3.獲得補償的可能性。
為了保護企業的合法利益,本準則也規定了例外情況。如果按《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要求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預期對企業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則企業無需披露這些信息。但是,這並不表明企業可以不披露任何相關信息。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至少應披露未決訴訟、仲裁的形成原因。
1、企業根據或有事項準則確認的由對外提供擔保、未決訴訟、重組義務產生的預計負債,應按確定的金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預計擔保損失、預計未決訴訟損失、預計重組損失)。
根據或有事項準則確認的由產品質量保證產生的預計負債,應按確定的金額,借記“銷售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預計產品質量保證損失)。
根據固定資產準則或石油天然氣開採準則確認的由棄置義務產生的預計負債,應按確定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或“油氣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預計棄置費用)。在固定資產或油氣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按棄置費用計算確定各期應負擔的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預計棄置費用)。
根據企業合併準則確認的預計負債,應按確定的金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投資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在被投資單位出現超額虧損,投資企業需要承擔額外損失的,企業應在“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以及其他實質上構成投資的長期權益賬麵價值均減記至零的情況下,對於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規定仍然需要承擔的損失金額,借記“投資收益”科目,貸記本科目。
2、企業實際清償預計負債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企業根據確鑿證據需要對已確認的預計負債進行調整的,調整增加的預計負債,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調整減少的預計負債,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屬於會計差錯的,應當根據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準則進行處理。
因計提預計負債而確認的損失,與按照稅法規定於實際發生時可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部分的差異,應作為可抵減的時間性差異。如果已計提的預計負債在下一會計期間實際發生損失的,按照會計制度和相關準則規定,應將實際發生的損失沖減已計提的預計負債,預計負債不足沖減的部分或已計提預計負債大於實際發生損失的部分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如果已計提的預計負債在下一會計期間因原引發損失的各種因素消除而轉回,按照會計制度和相關準則規定計入轉回當期損益。
例:2004年10月20日,甲公司涉及一起訴訟案。200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做出判決。根據公司法律顧問的職業判斷,公司敗訴的可能性為60%.如果敗訴,企業需要賠償30萬元。假定公司2004年收入總計200萬元,費用總計100萬元(不包括預計負債涉及的費用,無其他調整事項),所得稅稅率為30%.
甲企業根據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做會計處理:借:營業外支出30萬元;貸:預計負債30萬元。2004年末計算應納所得稅,會計處理為:借:所得稅21萬元,遞延稅款9萬元;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30萬元。2004年末甲企業凈利潤=200-100-30-21=49(萬元)。
2005年4月3日,如果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需支付30萬元賠款。假定甲公司2005年度收入、費用等情況和2004年度相同。甲企業根據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做會計處理:借:預計負債30萬元;貸:銀行存款30萬元。2005年末計算應納所得稅,會計處理為:借:所得稅30萬元;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21萬元,遞延稅款9萬元。2005年末甲企業凈利潤=200-100-30=70(萬元)。
2005年4月3日,如果法院判決甲公司勝訴,企業不需支付賠款。假定甲公司2005年度收入、費用等情況和2004年度相同。甲企業根據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做會計處理:借:預計負債30萬元;貸:營業外收入30萬元。2005年期末計算應納所得稅,會計處理為:借:所得稅39萬元;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30萬元,遞延稅款9萬元。2005年末甲企業凈利潤=200-100+30-39=91(萬元)。
預計負債
在前例預計負債轉回的業務中,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和準則規定計算的甲企業兩年的凈利潤為140萬元(49+ 91),這樣與兩年內不考慮預計負債的凈利潤140萬元[(200-100)×(1-30%)×2)相等。但仔細分析可以發現,甲企業2005年度凈利潤虛增了21萬元(91-70)。筆者認為,企業對轉回的預計負債應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來處理,預計負債實質上是對企業總資產計提的一項減值準備,當其轉回時影響計提預計負債年度的損益,所以應按照重大會計差錯進行處理。
轉回上年提取的預計負債的會計處理為:借:預計負債30萬元;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21萬元,遞延稅款9萬元。這樣做只調整了上期凈利潤,並抵銷了“遞延稅款”項目,不會對轉回預計負債當期利潤產生影響。2005年期末計算應納所得稅,會計處理為:借:所得稅費用30萬元;貸:應交稅金—— 應交所得稅30萬元。2005年末甲企業凈利潤=200-100-30=70(萬元)。
第二年如果確認該項預計負債實際發生了,則可以按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處理。但確認預計負債發生時,如果發現上年多計提或少計提預計負債的情況,也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只對上年利潤和“遞延稅款”做調整,而不應影響當期利潤。
2005年4月3日,如果法院做出判決,甲公司敗訴,需支付40萬元賠款。並假定甲公司2005年度收入、費用等情況和2004年度相同。甲企業確認預計負債時,會計處理為:借:預計負債30萬元,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7萬元,遞延稅款3萬元;貸:銀行存款40萬元。2005年期末計算應納所得稅,會計分錄為:借:所得稅費用30萬元;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18萬元][(200-100-40)×30%],遞延稅款12萬元。
2005年4月3日,如果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需支付20萬元賠款。並假定甲公司2005年度收入、費用等情況和2004年度相同。甲企業確認預計負債時,會計處理為:借:預計負債30萬元;貸:銀行存款20萬元,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7萬元,遞延稅款3萬元。2005年期末計算應納所得稅,會計分錄為:借:所得稅費用30萬元;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24萬元[(200-100-20)×30%],遞延稅款6萬元。
以上這些處理都只對上年凈利潤及遞延稅款數額做了調整,不影響當期損益。但該預計負債的確認,使得企業在繳納所得稅時享有抵扣“遞延稅款”的權利,即企業可以對上期多繳納的所得稅進行抵扣。
(一)預計負債的初始計量
1、最佳估計數的確認
(1)當清償因或有事項而確認的負債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金額範圍時,則最佳估計數應按此範圍的上下限金額的平均數確認。
(2)如果不存在一個金額範圍時,則最佳估計數按以下標準認定:
a、如果涉及單個項目,則最佳估計數為最可能發生數
b、如果涉及多個項目,則最佳估計數按各種可能發生額及發生概率計算確認--即"加權平均數"
2、預期可獲補償的處理
如果清償因或有事項而確認的負債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預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補償,則補償金額只能在基本確定有收到時,作為資產單獨確認,且確認的補償金額不應超過所確認負債的賬麵價值。
(二)預計負債的後續計量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預計負債的賬麵價值進行複核,有確鑿證據表明賬麵價值不能真實反映當前最佳估計數的,應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