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證券監管法基礎
美國證券監管法基礎
《美國證券監管法基礎》,是(美)羅思,(美)賽里格曼編著,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書籍。
《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開創了聯邦證券法的新時代,再次強調上市公司高管和董事的責任、法定披露制度的完整性、欺詐責任,以及對審計師和研究公析師的更大關注。
《美國證券監管法基礎》第五版納入了《薩班斯——奧克斯利法》帶來的各種法定變動,該法正式編纂名稱為《公眾公司會計改革與公司責任法》,包括設立新的公眾公司會計監察委員會,還包括與證券分析師和研究報告有關的新第15D條。《薩班斯——奧克斯利法》還對聯邦證券法規和條例帶來了各種重大變化。
路易斯·羅思(Louis Loss),1937年畢業於耶魯大學法學院,曾任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副首席法律顧問和哈佛大學教授,還曾擔任美國統一證券法典的牽頭起草人和紐約證券交易所法律顧問委員會主席,因此被人們稱為“美國證券法之父”。羅思教授與其學生賽里格曼教授合著出版了十一卷本的《證券監管法》(Securities Regulation)。而《美國證券監管法基礎》一書是他與賽里格曼教授合作將該十一卷本的《證券監管法》濃縮、增補而成。本書的前兩版已被翻譯成日文、法文、德文、義大利文,西班牙文和葡萄牙文。羅思教授的上述作品引領著證券監管法領域的學術研究、教學與實務,而且經常被法院判例引用,在美國歷史上是絕無僅有的。
第一章 證券交易委員會管理項下制定的背景
第一節 源起於泡沫和巨頭
第二節 州證券監管
第三節 理念之爭
第四節 證券交易委員會管轄下制定法概覽
第五節 聯邦證券法典
第六節 證券交易委員會
第二章 券分銷的聯邦監管
第一節 分銷方式
第二節 第5條的基本禁止性規定
第三節 註冊程序:行政方法探究
第四節 註冊說明書和招股說明書的內容
第五節 國際發售
第三章 《1933年證券法》的適用範圍:定義和豁免
第一節 定義
第二節“銷售”和“出售”
第三節 豁免交易
第四節 控股權證券和受限制證券的轉售
第四章 保護委員會改革
第一節 《信託契約法》
第二節 證券交易委員會在破產程序中的職責
第五章 證券交易委員會所管理項下制定法中的控制權概念
第一節 法定文意
第二節“控制權”的決定因素
第六章 《1934年法》註冊和註冊后規定
第一節 註冊
第二節 報告要求
第三節 委託代理
第四節 收購要約
第五節 內幕交易
第六節 《薩班斯—奧克斯利法》修正
第七章 證券市場監管
第一節證券市場結構
第二節 證券交易所
第三節 證券協會
第四節 經紀商傭金率監管
第五節 清算與結算
第八章 經紀商、交易商和投資顧問監管
第九章 欺詐
第十章 操縱
第十一章 民事責任
第十二章 政府訴訟
第十四章 衝突法、程序問題和“全球化”
案例表
索引
編譯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