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務正業的遊民。《商君書·墾令》:“惰民不窳,而庸民無所於食,是必農。”太平天囯
洪仁玕 《資政新篇》:“惰民不務正業,專以異端誣民,傷風敗俗,莫逾於此。”
(2).元明時浙江境內受歧視的一部分
民戶。也稱“
墮民”。元滅宋后,將俘虜和罪犯集中於
紹興等地,稱之為“
怯憐戶”,在紹興也叫“
樂戶”,后稱“惰民”。明編戶籍,統列之為“
丐戶”,世充婚喪喜慶等賤役,不許與平民通婚和應科舉。或曰宋將焦光瓚率部降金,金軍北退後,宋貶其部為“惰民”。此外尚有明初設置之說,其成員傳系
張士誠、
方國珍的部屬。惰民直至清雍正時始改變其戶籍,和平民同列。參閱《通志·食貨五》、清·
顧炎武 《日知錄·降臣》、清·
俞正燮 《癸巳類稿·除樂戶丐戶籍及女樂考附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