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犯罪
刑法學術語之一
必要共同犯罪簡稱必要共犯,亦稱法定共犯或當然共犯。是任意共犯的對稱。刑法分則規定的必須由兩個或兩個以上主體才能構成的犯罪。分為:(1)集合犯。或稱糾合犯、共行犯。指多數人共同實施同一犯罪行為,如持械聚眾叛亂罪;(2)對立犯。或稱對行犯、對象犯。招行為人互以對方為對象而實施犯罪行為,如重婚罪。對必要共犯應直接按刑法分則的規定論處,不適用刑法總則關於共犯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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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犯罪,簡稱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為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其特點是:犯罪主體必需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一個人不可能單獨構成犯罪。在我國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兩種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0條規定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等。二是集團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4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