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優勢陷阱
比較優勢陷阱
所謂“比較優勢陷阱”是指一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完全按照比較優勢,生產並出口初級產品和勞動密集型產品,則在與技術和資本密集型產品出口為主的經濟發達國家的國際貿易中,雖然能獲得利益,但貿易結構不穩定,總是處於不利地位,從而落入“比較利益陷阱”。
第一種是初級產品比較優勢陷阱。它是指執行比較優勢戰略時,發展中國家完全按照機會成本的大小來確定本國在國際分工中的位置,運用勞動力資源和自然資源優勢參與國際分工,從而只能獲得相對較低的附加值。並且比較優勢戰略的實施還會強化這種國際分工形式,使發展中國家長期陷入低附加值環節。由於初級產品的需求彈性小,加上初級產品的國際價格下滑,發展中國家的貿易條件惡化,甚至是貧困化增長現象的出現就不可避免了。
第二種類型是製成品比較優勢陷阱。由於初級產品出口的形勢惡化,發展中國家開始以製成品來替代初級產品的出口,利用技術進步來促進產業升級。但由於自身基礎薄弱,主要通過大量引進、模仿先進技術或接受技術外溢和改進型技術等作為手段來改善在國際分工中的地位,並有可能進入高附加值環節。但是這種改良型的比較優勢戰略由於過度的依賴技術引進,使自主創新能力長期得不到提高,無法發揮后發優勢,只能依賴發達國家的技術進步。
(1)是因為比較優勢理論所講的比較優勢產品是本國產品間的比較,而在一國國內具有優勢的產品並不一定在國際競爭中具有競爭優勢,而競爭優勢才是產品通過市場檢驗的資格。所謂競爭優勢是指企業在向顧客提供有價值的商品或勞務時所創造的獨特的並持久的屬性,這種屬性可能來自於產品或勞務的本身固有的屬性或產地,也可能來自於生產方法等。具有競爭優勢的產品應是具有壟斷性的產品。隨著全球化進程加快,資本、勞動力、資源等生產要素可以在國際間流動,再加上技術的進步和對人力資本投資增加,推動了資本對勞動力的替代、新材料對資源的替代以及勞動力素質的提高對數量不足的彌補,使得大部分發展中國家所具有的自然資源和勞動力的比較優勢,在國際競爭中已不再具有壟斷優勢,所以根據本國擁有的比較優勢來參與國際分工,雖然可以獲得一定的貿易利益,但卻不能縮小與發達國家的經濟差距。
(2)是由於不同的要素會帶來不同的利益。各國的經驗表明,製成品的出口比初級產品出口帶來較大的利益,而製成品中,技術和資本密集型產品出口一般要比勞動和資源密集型產品出口帶來更多的利益。這就是劉易斯所說的:“如果增長的引擎是較發達的國家的工業產品和欠發達的國家的初級產品的出口,那麼較發達國家的引擎就比欠發達國家的引擎轉動的略微快一些。”
(3)現實中的國際貿易市場結構使比較優勢理論的前提出現問題。比較優勢理論的前提假設是國際貿易發生在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條件下,在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中,商品價格等於邊際成本和平均成本,國際間商品價格的差異反映了一國的比較優勢,比較優勢可以直接形成競爭優勢並成為引發對外貿易的經濟變數。而在現實中的國際貿易市場結構是不完全競爭的,商品價格大於邊際成本和平均成本,不能如實地反映一國的比較優勢,從而引起貿易福利的不均衡分配。規模經濟、技術進步成為引發國際貿易的新經濟變數,這使得仍按照比較優勢理論指導開展國際貿易的發展中國家陷入了比較優勢的陷阱。
國際貿易發展的現實表明:比較優勢戰略不能改變發展中國家經濟落後面貌,也無法改變國際貿易利益分配中不公平現象。比較優勢戰略由於過分地強調靜態的貿易利益,而忽略了貿易的動態利益,即對外貿易對產業結構的演進、技術的進步以及制度的創新的推動作用。長期執行單純的比較優勢戰略會造成一國的產業結構不能得到升級,而且具有固化原有產業分工的作用,使發展中國家處在國際分工的不利地位。
由於側重於發揮資源和勞動力的優勢,還會引起對與強化資源和勞動力優勢關係不大的先進技術特別是勞動替代技術或資源替代技術的不重視甚至是排斥,這會使發展中國家享受不到現代高新技術進步帶來的利益。長期執行比較優勢戰略還會使國內的要素所有者收入發生分化,產生出一批既得利益者。在現有貿易制度下的既得利益者會採用各種方法阻止對制度的創新,而另外的人又因為經濟和政治的影響力低,無力改變現有制度,使發展中國家無法突破貧困制度陷阱。
發展中國家必須要調整自己的貿易發展戰略,突破比較優勢戰略的束縛,實行競爭優勢戰略。所謂競爭優勢戰略就是指以技術進步和制度創新為動力,以產業結構升級為特徵,全面提高本國產業的國際競爭力,以具有競爭優勢的產品參與國際競爭,分享國際貿易利益的一種強調貿易動態利益的貿易發展戰略。它強調貿易利益的動態性和長期性,為了獲得穩定的、長期的貿易利益,甚至可以犧牲一些中短期的比較優勢。競爭優勢戰略注重產業內部的交換關係和產業的生產率以及產業替代的因果關係,能適應當前國際貿易中產業內貿易不斷上升的趨勢,它所關心的是如何將一國的潛在優勢轉變成現實的競爭優勢。競爭優勢戰略是發展中國家改變在國際貿易中不利地位,充分發揮對外貿易作用的一個必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