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營合同

為達到經濟目的達成的經營協議

聯營合同是企業之間或者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為了達到一定的經濟目的而達成的聯合經營的協議。聯營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徵之外,還有其自身的特徵:(1)聯營合同的主體是法人,而且必須是企業法人和事業法人。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不能成為聯營合同的主體。公民個人也不能成為聯營合同的當事人。(2)聯營合同主要體現了聯營各方的權利義務關係。(3)聯營合同適用於合夥型聯營和合同型聯營。(4)聯營合同的主體至少有兩方當事人。聯營合同當事人的主要權力是按合同約定取得聯營的盈利;按合同約定取得其他聯營當事人的協助和支持。聯營合同當事人的主要義務是按合同約定提供聯營資金或費用,按合同約定進行協作;支持其他聯營當事人從事與聯營有關的活動。(5)聯營合同的標的是聯營行為,而不是物或智力成果。

簡介


聯營合同,通常是指兩個以上的經濟組織為了達到共同的經濟目的,約定共同出資,聯合從事一定生產經濟活動的協議。對聯營合同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不同的分類。例如:根據聯營關係的緊密程度,可以分為緊密型聯營、半緊密型聯營、鬆散型聯營,或者法人型聯營、合夥型聯營、合同型聯營等;根據聯營各自的行業屬性,分為工工之間的生產聯營、工商之間的產銷聯營、工業與科研部門之間的技術聯營、工業與金融部門之間的投資聯營等;根據聯營各方的所有制形式,可以分為全民所有制企業之間的聯營、集體所有制企業之間的聯營、全民與集體所有制企業之間的聯營等。

分類


從經濟合同的管理實踐看,聯營合同應分為法人型聯營、合夥型聯營、協作型聯營3種合同,因此,對聯營合同文本的分類,也應以聯營合同的這種分類為標準。

基本特徵


法人型

第一,聯營各方必須有共同投資,投資可以是資金、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
第二,聯營組織是一個自主經營的經濟聯合實體,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由於聯營組織具有法人資格因此聯營各方對聯營組織的債務以投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即有限責任)。

合夥型

第一,合夥型聯營可以形成一個組織,但這個組織不是一個經濟實體,不具有法人資格。它類似於公民個人之間的合夥;
第二,合夥型聯營的各方必須有投資,但對於聯營組織的債務,聯營各方不能僅以其投資額為限承擔責任,而應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依照法律的規定或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合夥型聯營各方直接參與聯營事務的管理,而不象法人型聯營那樣,聯營各方的產權與聯營法人的經營權相分離。

協作型

各聯營單位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各自承擔財產責任。這種聯營合同從其種類及特點來看,其實並不是聯營合同,因為這類合同的當事人一般沒有出資,而且聯營各方面的權利義務關係均可按經濟合同法所規定的各類合同進行歸類。例如:
(1)主機廠與配件廠、組裝廠與機件廠、加工廠與原材料廠之間,基於產品的專業化協作而形成的長期供應關係,往往被稱為聯營合同,實際是購銷合同,它與一般購銷合同所不是的是,存在一個“聯營組織”來協調相互之間的關係而已。
(2)一方投入房屋、機械設備,收取固定數額或固定比例的費用,但不參與經營管理,不承擔風險和債務;另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承擔風險,這種聯營實際上是一種財產租賃合同關係。
(3)聯營各方之間調劑不同物資品種、同類物資不同規格、型號的串換,實為調劑合同,可適用購銷合同的有關規定。
(4)加工企業向能源、原材料生產企業投資,後者用增產產品逐年或一次性補償投資,實為補償貿易,也可適用購銷合同的有關規定。
(5)一方提供商標、專利或非專利技術,收取固定數額或固定比例的費用,不參與經營管理,不承擔虧損的,實際上是商標使用許可和技術轉讓合同。
當然,協作型聯營合同也有它不同於一般經濟合同的特點,即這些合同中往往包含一些有關相互協調關係、加強業務關係管理的條款,有時根據合同還要成立某種形式的協調機構

基本要求


第一,同其它經濟合同的簽訂一樣,聯營合同的簽訂也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各方的上級主管單位也不得非法干預。
第二,由於聯營合同同時涉及人、財、物,產、供、銷各個方面,問題比較複雜,聯營各方在簽訂合同前應對聯營進行認真的可行性研究分析,互相考察,防止草率簽約。
第三,聯營合同的種類繁多,每種合同各具特點,當事人應根據聯營合同的特點,按法定程序簽訂合同。對法人型聯營合同和合夥型聯營合同來講,特別要注意:一是要處理好合同和章程的關係。這兩種合同往往是合同和章程並存,章程和合同應當各有側重,相互一致;二是要處理好意向書和正式合同的關係。當事人在進行聯營時,多是先簽一個意向書,然後再根據意向書籤訂正式合同。意向書比較原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四,實踐中,某些地方政府要求聯營合同必須進行公證或鑒證。這對於把好合同的簽訂關是有利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當地政府的要求辦理。當地政府沒有規定的,如果當事人各方認為有必要,也可對合同進行公證或鑒證。
一、什麼是聯營
聯營是企業之間、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橫向經濟聯合的一種法律形式。分為法人型聯營、合夥型聯營和合同型聯營。《民法通則》第51條規定的聯營是法人型聯營,第52條規定的是合夥型聯營,第53條規定的是合同型聯營。注意對於名為聯營、實為借貸情形,法律有何規定,以及聯營中的保底條款的規定。
(一)法人型聯營。民法通則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備法人條件的,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它有以下特徵:
1、聯營各方以共同出資形式或其他形式組成一個新的經濟實體。
2、新組成的經濟實體必須是企業法人,具備法人所要求的條件,獨立地以新法人名義承擔責任,聯營各方負有限責任。這種實體不是法人的合併。
3、雖然新的經濟實體是企業法人,但組成這個實體的聯營各方必須訂立協議,規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做為新法人的章程。
這種法人型聯營是橫向聯合的最緊密、最穩定形式。
(二)合夥型聯營。民法通則第五十二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這種法人合夥型聯營最本質特徵是合伙人負連帶無限責任。具體說它的特點有以下幾方面:
1、聯營各方也共同出資、共同經營。這同法人型聯營是一樣的。
2、聯營體不具備法人條件,這是同法人型聯營的最大不同。這種聯營體成立手續比較簡便,但也需登記,在法律允許的經營範圍內活動。
3、聯營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又與合夥不同。合伙人對合夥的債務一般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聯營各方一般不承擔連帶責任,除非法律規定或者協議約定應負連帶責任時,才承擔連帶責任。
4、聯營各方實行這種聯營要有協議,就聯營各方的出資額、權利義務參加管理辦法、盈利分配等事項作出規定,以作為發生爭議時處理總是的依據。這種聯營是半緊密型的橫向聯合。
(三)合同型聯營。是指聯營各方按照合同的約定相互協作,獨立經營的一種散型的共同經營體。民法通則第五三條規定:“企業之間或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其特點是:
1、聯營各方沒有互約出資額,也不構成一個經濟實體。
2、在前述特點基礎上,參加聯營各方完全獨立經營,參加聯營各方都是參加共同經營的獨立經營單位,沒有統一的經營單位。
3、這個鬆散的共同經營體有時也有自己的名稱,但不是法人。
4、企業之間的經濟聯繫是一般的合同,如購銷合同、承攬加工合同等。
會計準則中所指的聯營企業,是指投資者對其具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
聯營企業必須具有投資和被投資關係。而聯營企業與子公司、合營企業的區別主要在於: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的影響程度不同。子公司與控制相聯繫,合營企業與共同控制相聯繫,聯營企業與重大影響相聯繫。當投資者能對被投資企業施加重大影響時,則該被投資企業視為投資者的聯營企業。
二、聯營合同的主體要求是什麼
(一)聯營合同的主體應當是實行獨立核算,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和事業法人。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以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與企業法人或者事業法人聯營的,也可以成為聯營合同的主體。
(二)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未經法人授權,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聯營合同;擅自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聯營合同且未經法人追認的,應當確認無效。
黨政機關和隸屬黨政機關編製序列的事業單位、軍事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和各種協會、學會及民主黨派等,不能成為聯營合同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