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產業
文化產業的別稱
第五產業為文化產業,文化產業基本上可以劃分為三類,其一,是生產與銷售以相對獨立的物態形式呈現的文化產品的行業(如生產與銷售圖書、報刊、影視、音像製品等行業);其二,是以勞務形式出現的文化服務行業(如戲劇舞蹈的演出、體育、娛樂、策劃、經紀業等);其三,是向其他商品和行業提供文化附加值的行業(如裝潢、裝飾、形象設計、文化旅遊等)。
第五產業又稱文化產業,它是按照工業標準生產、再生產、存儲以及分配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一系列活動統稱。第五產業是屬於智慧產業範疇,包括諮詢、策劃、廣告、文藝、科學、教育等,它是直接獲取和利用人自身的智慧資源,滿足人或機構在知識、文化、技術等方面的需要。
丹麥未來學家沃爾夫·倫森指出,人類在經歷狩獵社會、農業社會、工業社會和信息社會之後,將進入一個以關注夢想、歷險、精神、及情感生活為特徵的夢想社會,人們消費的注意力將主要轉移到精神需要。在此基礎上,文化經濟一體化、文化產業作為時代發展的潮流幸運而生,並為世人關注。
而這種以精神文化生產方式滿足人們精神文化需求的文化產業即第五產業之勃興銳不可當。文化產業成為21世紀新的經濟增長點。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蒙特利爾會議上曾把文化產業定義為:“按照工業標準生產、再生產、存儲以及分配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一系列活動。”
文化產業的興起是產業下游化的產物。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產業中心在逐漸由有形財物的生產轉向無形服務的生產過程中,人類也在逐漸關注精神文化生產。時至今日,儘管沒有統一的定義,但以信息技術為核心的第四產業已經得到普遍的承認,第五產業的發展也已初步形成規模。
文化產業分類
文化產業成為全球GDP的強大增長源,刺激人們提高生活質量,從而創造出大量新的商機,滿足人們豐富心理-精神生活的渴望。文化產業鏈條對相關企業和產業形成帶動效應,把創意、技術、營銷等環節緊緊聯繫在一起,使獨特的文化價值逐步轉變成為有廣闊市場的商業價值。
智慧產業的分類
這一分類的主要依據是勞動對象和產業任務的不同,勞動對象被分為兩類,一是自然資源,一是人及其心智資源。產業任務則有六類,即獲取自然資源(第一產業);加工自然資源以及對加工產品進行再加工(第二產業);獲取和加工人的心智資源(第五產業);流通所有資源和產品(第三產業);利用所有資源和產品來提供服務(第四產業);為其他五大產業及社會生活提供公共服務(第六產業)。其中第六產業是很特殊的一類,其實一、二、三、四、五產業里都有某些部分或某些層面的東西被歸到了第六產業里。應該說這一分類脈絡非常清楚,也具有現實指導意義,不僅僅是有利於對國民經濟進行分類統計,更大的意義在於有利於產業研究和產業治理。
智慧產業是指直接運用人的智慧進行研發、創造、生產、管理等活動,形成有形或無形智慧產品以滿足社會需要的產業,是教育、培訓、諮詢、策劃、廣告、設計、軟體、動漫、影視、藝術、科學、法律、會計、新聞、出版等智慧行業的集合。
智慧產業是高端服務業,具有極其廣闊的成長空間和極為光明的發展前景。
智慧產業這一概念提出來很晚,但其實它產生得很早,它萌芽於人類最初的生產和生活實踐中。在數千年的人類發展史上,人類的智慧是推動社會進步的真正原動力,但在工業革命之前,甚至可以說是在二十世紀初葉之前,沒有智慧產業,只有某些智慧行業。產業應該是行業的集群和規模化,在二十世紀初葉之前,智慧行業集群不夠,規模化也不夠。是從二十世紀初葉開始,智慧產業才逐漸形成,但即使是今天,智慧產業仍然只能算是剛剛起步,因為這個產業太特殊了,具有無窮無盡的延展性、衍生性、成長性。今天,智慧產業在全球範圍內受到了極大的重視,我們有充分的根據和理由說,智慧產業是屬於未來的產業,她必將為整個經濟,乃至整個社會的發展做出巨大的貢獻。
國內最早倡導系統研究智慧產業的學人庄一召先生及其追隨者把智慧產業稱為第五產業。在他們這裡,第四產業也不是指信息產業,而是指簡單服務業和技術服務業。他們傾向於重新梳理紐西蘭著名學者費希爾教授關於第三次產業的界定。他們認為,“費希爾教授費希爾及其追隨者給我們的‘第一產業’和‘第二產業’都是簡單而明確的東西,但‘第三產業’只是一口袋雜物。”隨著時代的發展、產業的發展,這“一口袋雜物”越來越讓人困惑、不滿。因此,需要把這口袋雜物倒出來,重新理理清楚。
智慧產業和文化產業的關係
智慧產業和文化產業是交叉關係。沃爾夫·倫森所說的文化產業,其要素和具體流程融匯在庄一召所說的第三產業、第四產業、第五產業和第六產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