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員權
社員權
民法中的社團的成員(社員)基於其成員的地位與社團發生一定的法律關係,在這個關係中,社員對社團享有的各種權利的總體,稱為社員權。
社員權的權利主體是社員,其相對人是社團。社員只是社團的一分子。所以社員權與前面的各種權利不同,不是個人法上的權利,而是團體法上的權利。
(1)社員權以社員資格(地位)為發生的基礎,與這種資格相終始。近代私法上的團體主要是依社員自己的意思組成的社團,所以社員權的發生歸根到底決定於個人的意思。在這一點,社員權與親屬權有所不同。在社團成立需要國家的干預的情形下,國家所干預的是團體的成立,與社員的權利無關。所以社員權仍屬私權。(2)社團與其分子即社員在一定情形下,不是完全平等的,社員有時須受團體意思(決議)的拘束。因此,在這個範圍內,意思自治原則受到限制,社員權的行使與效力要受到限制。(3)社員權是一個複合的權利,包括多種權利,其中有具經濟性質的,有具非經濟性質的。前者以求得經濟利益為主,後者以非經濟利益為主。這一點與知識產權類似。(4)社員權具有專屬性,只可以隨社員資格的移轉而移轉,一般不能繼承。
社員權只與社員資格聯繫而與社員個人的人身無關,所以不能以之為人身權或身份權。社員權中的具財產性質的權利,如利益分配請求權,在未經具體分配時,是一種抽象的總括的權利,不是債權。在已進行具體分配、分配額確定后,可以轉化為債權。這種債權可以單獨地轉讓或繼承。
社員權包括非經濟性的與經濟性的
前者又稱共益權,後者又稱自益權。但這種名稱不一定確切,如謂共益權是為團體的公共利益的權利,與實際並不相符。非經濟性的權利包括社員出席社團會議的權利、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發表意見的權利、表決的權利、參加社團活動的權利等。經濟性質的權利包括社團設施的利用權、利益享受權等。在不進行經濟活動的社團,社員權中經濟性質的部分就不佔重要地位;在進行經濟活動的社團(營利社團),則正相反。在公益性社團,社員的社員權以非經濟性的為主,而且權利不是“利己的”,具有公益的性質。
社員權中最重要的一種是營利社團法人(公司)里的社員權,即股東權。股東權中非經濟性質的權利有會議參加權、決議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股東會決議撤銷訴權;股東會決議無效訴權、董事會決議無效或撤銷的訴權、股東會召集請求權等。經濟性質的權利有股息分配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新股認購權、股份收購請求權等。這些權利又因公司種類而有不同,例如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還有股票交付請求權、股份轉讓權等。
我國在社員權中,股東權是主要的。在其他社團中,社員權還不為人們所重視。不過隨著社團的增多、特別是各種俱樂部的設立,社員權將會日益得到人們的認識,受到人們的重視。
有的學者主張社員權也包含社員的義務。不過在有的社團中,例如在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在繳足股份金額(股款)后即再無義務可言。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必須在公司成立前繳足股款,這樣,股東在取得股東資格(地位)即公司成立時,已無義務可言。
因此,社員權除由法律規定的外,由該團體(社團)的章程去規定(這與個人法中的權利,特別是債權,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有所不同)。當然,章程也是全體社員制定的。但章程通過不以每個社員同意為必要,章程對每個社員(包括在通過時投反對票的社員)有拘束力。所以一個社團社員的權利義務,要根據章程去決定。這一點與人格權親屬權截然不同,而與債權(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有點相似。
社團是由社員以其自由意思組成的,社員有加入的自由,當然也有退出的自由。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份轉讓就是一種退出公司的方法。退出社團的權利也是社員權的一個內容。不過退社權應該屬於社員權、還是屬於人格權中的自由權,值得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