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交付

動產交付

動產交付是指將動產的佔有移轉給受讓人的法律事實。因為交付就是佔有的移轉,故也被稱為佔有的交付。交付的法律意義是公示,即表示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及移轉的法律事實。

概念


律,產交付採取交付件義,即移轉占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在移轉佔有前,物權的變動不僅不能對抗第三人,在當事人之間也不產生效力。例如,甲與乙訂立了買賣合同,在甲將財產交付於乙之前,甲仍然享有財產的所有權。對於交付的方式,應當根據法律的規定、合同的約定、交易上的習慣及其他具體情況確定。標的物是否交付,會因標的物的種類和交付的方式不同而不同。

動產交付的方式


根據否產際交付,產交付式交付交付。

直接交付

交付,即交付,指賣標置買際控制,產管領移轉買權。交付、簡易交付、佔有改定、指示交付與擬制交付相對應,是所有交付中的最常態。

間接交付

間接交付,是指出賣人並未將動產實際交付於受讓人,而是通過其他方式間接交付動產。
間接交付包括以下四種類型:
(1)簡易交付。又稱“無形交付”,即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託、租賃等方式實際佔有了動產,則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
(2)佔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佔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
(3)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例如,甲將其出租的傢具賣給乙,但是由於租賃期限未滿,暫時無法收回,甲可以把其傢具的返還請求權讓與乙,以代替現實交付。
(4)擬制交付。即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如倉單、提單)交給受讓人,以代替物的現實交付。這時如果標的物仍由出讓人或第三人佔有時,受讓人則取得對物的間接佔有。

交付的效力


交付的效力: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動產登記的效力


動產登記的效力:船舶、飛行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登設立和轉讓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