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仲裁

臨時仲裁

近代的商事仲裁起源於歐洲,臨時仲裁是19世紀中葉機構仲裁出現以前惟一的國際商事仲裁組織形式,臨時仲裁比機構仲裁(管理式仲裁)歷史悠久。直至今天,在常設仲裁機構發展迅速,數量達到130多個的情況下,臨時仲裁仍有很強的生命力,得到很多國家的承認,特別在國際海事的糾紛處理方面,臨時仲裁是主流。

制度在我國的發展趨勢


臨時仲裁製度在我國的從無到有是其必然的發展趨勢,在時機更為成熟、制度設計更為完善的情況下,我國的仲裁立法和實踐也逐步會有更大的包容性,從而走向雙軌制。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臨時仲裁
臨時仲裁

(一)承認臨時仲裁是經濟全球化的需要

在科學技術日新月異、交通通信異常發達、世界經濟全球化日益加深的今天,通過約定臨時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做法,已在國際上得到普遍的尊重。《紐約公約》中規定的仲裁裁決既包括常設仲裁機構的裁決,又包括臨時仲裁機構的裁決。在香港,常設仲裁機構是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雙方當事人既可選擇機構仲裁,也可選擇臨時仲裁。中國融入世界,必須給所有的民事主體平等實現其權利的平台,這是一個文明社會所必須作出的承諾。更重要的是隨
著國際商事關係的發展,國際商事爭議大量發生,中國的當事人也能在同樣的遊戲規則下實現自己的權益,因為最不公平的是當遊戲輪到自己時,規則卻發生了變化。

(二)臨時仲裁利於我國仲裁事業的發展

我國仲裁法之所以沒有臨時仲裁的法律地位,有多方面的原因,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對仲裁製度的影響是一個主要因素。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臨時仲裁沒有其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但是,仲裁作為解決經濟糾紛的一種有效方式,已經發展成為一個龐大的專業服務行業,被歸入了世界貿易組織界定的“服務貿易”的範疇。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就服務貿易所作的承諾中,仲裁被划入了中介性的專業法律服務行列。
中國加入世貿后不久,HKIAC仲裁員楊良宜先生、鄭若驊女士和簡家驄先生,在北京舉辦的“香港仲裁服務如何助您解決國際經貿糾紛”研討會中特別指出,香港既承認機構仲裁,也承認隨意仲裁(即臨時仲裁);HKIAC的仲裁規則既適用本地規則,也適用國際仲裁常用的聯合國貿法會仲裁規則,還有簡易程序的仲裁規則;香港仲裁裁決既可以通過《紐約公約》在世界其他締約國獲得承認與執行,也可以通過內地與香港的有關法律安排獲得內地法院的承認與執行,還可以通過互惠原則在某些特殊地區(如台灣)獲得承認與執行。應該說,香港作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其仲裁事業是非常有競爭力的。
資源是有限的,仲裁資源,特別是涉外仲裁的客戶資源,其實已經成為全世界仲裁機構或臨時仲裁庭的共同財富。當事人在訂立仲裁協議時,完全有權在不同國家、地區,不同的仲裁機構以及機構仲裁和臨時仲裁之間進行選擇。在仲裁協議形成過程中仲裁客戶資源的流動性是極為顯著的。因此,當事人的選擇或多或少地決定了某個國家或地區的仲裁機構、仲裁員的仲裁業務是門庭若市還是門可羅雀。因此,不賦予臨時仲裁同樣的法律地位不利於我國內地仲裁事業的長久發展。

(三)臨時仲裁應當賦予法律地位

在臨時仲裁(adhocarbitration)占主導地位的時代,仲裁員在實體裁決和仲裁程序兩方面都擁有決定權並承擔責任,當事人在仲裁爭議中的命運,完全依賴於仲裁員對爭議是非曲直的判斷,仲裁員的立場、專業知識和道德水準成為決定仲裁好壞的關鍵。立法沒有規定臨時仲裁,可能基於立法者存在對仲裁員公正性的質疑以及對仲裁製度不夠規範的考慮。但基於上述因素而捨棄對臨時仲裁的保護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不論是機構仲裁還是臨時仲裁,實質上都是由仲裁庭獨立地處理糾紛,而不是整個機構。“仲裁的全部價值在於仲裁員”,這是國際仲裁界廣為人知的格言。事實上,仲裁的實質是仲裁員獨立辦案,只要遵循仲裁的基本原則和國家法律,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臨時仲裁與機構仲裁沒有本質的不同。兩種方式所作出的裁決均為一次性終局裁決,都具有強制拘束力,在執行時不應有權威性和可信性的差異。
其次,對仲裁員的選任問題,在目前我國仲裁員素質良莠不齊的情況下,確實需要對仲裁員的道德標準加以規範,我認為可以借鑒雙重標準的美國模式和沒有單方指定的歐洲楷模。而關於仲裁員名冊,事實上國際許多仲裁機構都沒有強制性使用,因為基於人的理性,當事人對自己經濟利益的深切關注保證了當事人在沒有名冊的情況下,一定會注重被選定的仲裁員的全面素質,包括其對法律的掌握和理解力、人品、社會地位等,而絕非隨意選定。
最後,為彌補臨時仲裁的程序規則不完善的缺陷,聯合國貿法會於1976年制定了可供臨時仲裁庭採用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對仲裁程序規則作了較為系統的規定,因而對於發揮臨時仲裁的優勢,具有不可忽略的借鑒作用。
在私法領域內,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最核心原則,雖然法無禁止即自由,但沒有強制力保證實現的權利絕不是權利。因此對中國來說,是時候通過立法正式承認臨時仲裁製度,以法律形式來確認保護當事人的這一初始權利。的確,任何制度的產生都有其歷史必然性和存在合理性,也存在許多弊端和不足,但通過制度的設計和相應規範的制定,必然能夠趨利避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