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場創新
金融市場創新
金融制度創新一般是指涉及到金融體制、金融監管政策、金融法律法規等層面的創新。
金融市場創新是一個典型的自發過程,在這個意義上,金融市場創新不存在路徑選擇問題。但是,另一方面,余融市場創新在本質上又是一個制度變遷過程,特別是對發展中國家來說:就制度變遷而言,金融市場創新客觀上存在著路徑選擇問題。並且路徑選擇對於發展中國家的金融市場創新、從而對於整個經濟的發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如果路徑選擇出現失誤,其後果通常是災難性的: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大國,金融市場創新的首要意義是制度變遷:金融市場創新路徑的選擇本質上是制度變遷路徑的選擇。一般認為,制度變遷有兩條路徑:誘致性變遷和強制性變遷:誘致性變遷屬於自發性變遷,而強制性變遷則是由政府推動的變遷:但是,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無論誘致性變遷還是強制性變遷,都不是最優路徑。
對我國而言,最優路徑應當是准誘致性變遷,即由政府提供誘致性變遷的條件或誘因,再由市場主體根據極大化動機做出創新。這是因為,我國的金融發展不僅落後而且極不均衡,這決定了我國不存在真正創新意義的誘致性因素。某些創新行為本質上是體制不完善的產物,因而不能形成制度安排並與國際接軌。
同時,誘致性創新所必需的信用意識在我國明顯不具備。結果,創新行為可能被扭曲,使金融風險增大。另一方面,由於金融發展落後,使我國的金融監管能力不足。在這種情況下,強制性變遷同樣可能導致過大的金融風險:並且,由於強制性變遷屬於制度上的人為安排:因此,各種扭曲行為將很難避免。基於這些考慮,我國應當採取准誘致性變遷路徑。
准誘致性變遷路徑是一種將金融體制改革與金融創新結合起來的路徑,同時也是一條符合審慎金融自由化的路徑,選擇准誘致性變遷路徑需要政府提供引起變遷的條件,而不是由政府發起變遷。這些引起變遷的條件主要有:
(3)改革金融監管體制,提高金融監管能力。
遵循准誘致性變遷路徑,我國金融市場創新將分為兩個階段:模仿引進階段和獨立創新階段。前一個階段是在准誘致性條件下,由經濟行為土體根據效用最大化原則模仿引進國際金融市場的已有創新成果,使我國金融市場與國際接軌。由於接軌是非強制性的,具有準自然形成的特點,因此,可以避免在強制性變遷中常會發生的行為變異:一旦完成與國際接軌,我國的金融市場創新將自發轉入以誘致性變遷為特徵的創新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