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制度創新
金融制度創新
金融制度創新是指作為金融管理法律、法規的改變以及這種變革所引起的金融經營環境與經營內容上的創新,包括金融組織制度的創新與金融監督制度的創新。
西方經濟學家從理論上提出了不少思路。
1、西爾柏的約束誘導型金融創新理論。
美國著名的經濟和金融學家威廉·L·西爾柏在1983年5月發表了《金融創新的發展》一文,詳述了金融創新的動因,並用直線程度模型加以說明。他認為金融創新是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微觀金融組織,為消除或減輕外部對其產生的金融壓制而採取的“自衛”行為。西爾柏認為,金融壓制來自兩個方面,其一是外部約束,主要是政府等監管機構的管制,其二是內部約束,即金融企業制定的利潤目標、增長率、資產比率等。這兩個方面的金融壓制,特別是外部條件發生變化而產生金融壓制時,實行最優化管理和追求利潤最大化的金融企業將會從機會成本角度和金融企業管理影子價格與實際價格的區別來尋求最大程度的金融創新。西爾柏的理論是從利用微觀經濟學對企業行為分析入手,主要側重於金融企業與市場拓展相關聯的金融工具創新和金融交易創新,解釋金融企業的“逆境創新”,而對與金融企業相關的市場創新,以及由於宏觀經濟環境變化而引發的金融創新皆不適應。而事實上金融創新並非金融企業的孤立行為,金融創新是經濟活動在金融領域內各種要素重新組合的反映。要使各種創新穩定下來,實現規範化、合理化,還需要制度創新作保障,而制度創新並不是指完善原來的制度,而是一種在市場規避型創新之前,順應金融體系發展的客觀需要,從無到有地形成新的制度內容乃至整體的制度體系。要求政府放棄以往對金融過程過多干預的政策,轉而實施一種較為寬鬆的制度。如果說金融市場創新是對制度安排的規避,那麼緊隨其後的制度創新則是對市場創新的寬容和放縱。這是一種自發行為和自覺安排之間的辨證關係。
2、凱恩的規避型金融創新理論。
這一理論是由美國經濟學家凱恩(E.J.kane)於1984年提出來的。所謂規避,就是指對各種規章制度的限制性措施實行迴避。規避創新就是指迴避各種金融管制的行為。它意味著當外在市場力量和市場機制與機構內在要求相結合,迴避各種金融控制和規章制度時就產生了金融創新行為。實際上,規避已經被認為是合法的了。由此,凱恩設計了一個制定規章制度的框架,在這個框架中,制訂經濟規章制度的程序和被管制人規避的過程是相互適用和相互作用的,通過這樣一個互動過程,形成了比較成熟的和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對金融的控制和因此產生的規避行為是以辨證形式出現的,從金融機構和政府的決策角度看,則可認為是自由與管制的博弈。為了獲得最大化的利潤,金融企業在運行過程中會通過創新來逃避政府的管制,但當金融創新危及金融制度穩定時,政府又會加強管制,這種管制將導致新的一輪創新。因此,金融制度的靜態均衡幾乎是不存在的,管制和規避引起的創新總是不斷交替,形成一個動態的博弈過程。凱恩的理論比西爾柏的理論涵蓋更廣泛,更重視外部環境對金融創新的影響,他不僅考慮了市場創新的起因,而且還研究了制度創新過程以及二者的動態過程,把市場創新和制度創新看作是相對獨立的經濟力量與政治力量不斷鬥爭的過程和結果。但規避理論似乎太絕對和抽象化地把規避和創新邏輯地聯繫在一起,與現實有一定差距,這主要表現為凱恩內心所設想的制度創新總是想管制型發展,而現實卻是制度創新一直主要向以自由放任為基調的市場創新退讓。
3、希克斯和尼漢斯的交易成本創新理論。
希克斯(J.R.Hicks)和尼漢斯(J.Niehans ) 提出的金融創新理論的基本命題為“金融創新的支配因素是降低交易成本”。這個命題有兩層含義:降低交易成本是金融創新的首要動機,交易成本的高低決定金融業務和金融工具是否具有實際意義;金融創新實質上是對科技進步導致交易成本降低的反應。希克斯把交易成本和貨幣需求與金融創新聯繫起來考慮,認為:交易成本是作用於貨幣需求的一個重要因素,不同的需求產生對不同類型金融工具的要求,交易成本高低使經濟個體對需求預期發生變化;交易成本降低的發展趨勢使貨幣向更為高級的形式演變和發展,產生新的交換媒介、新的金融工具;不斷降低交易成本就會刺激金融創新,改善金融服務。交易成本理論把金融創新的源泉完全歸因於金融微觀經濟結構變化引起的交易成本下降,這未免太簡單化了。因為金融交易成本的下降並非完全由科技進步引起,還有其他諸如競爭、外部經濟環境的變化等因素。
4、制度學派的金融創新理論。
制度學派對金融創新的研究較多,以戴維斯(S.Davies)、諾斯(North)、沃利斯(Wallis)等為代表。這種金融創新理論認為,作為制度創新的一部分,金融創新是一種與經濟制度互為影響、互為因果的制度變革。基於這種觀點,金融體系的任何因制度改革的變動都可視為金融創新。因此,政府行為的變化會引起金融制度的變遷,如政府要求金融穩定和防止收入分配不均等而採取的金融改革,雖然是以建立新的規章制度為明顯特徵,但這種制度變化本身並非“金融壓制”,而是含有創新的成分。比如1919年美國聯邦儲蓄體系和1934年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他們都是作為政府當局穩定金融體系而採取的有力措施,他們雖然是金融管制的一部分,但也可以認為是金融制度創新行為——金融監管制度創新。
其他金融創新理論還有格林(B.Green)和海伍德(J.Haywood)的財富增長說、格利(J.Gurley)和肖(E.Shaw)的金融中介說等等。以上理論大多主要側重金融實務而非金融制度,而且創新誘因也都主要針對微觀主體而言。而金融制度創新的一個突出特點是,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或金融當局推進的,儘管許多制度創新的需求來自微觀金融主體,至少,就外在制度或非隱性制度的創新而言是這樣的。因此,作為涉及金融整體運行,推動主體較為特殊的金融制度創新,就不能簡單地主要基於微觀層面對其誘因加以分析和概括。
1.通過制度創新解決中長期貸款佔比居高不下和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
自2004年底以來銀根的緊縮,貸款增幅有明顯的下滑,但是中長期貸款卻依然保持十分穩定的上升,壓縮的貸款大多是短期貸款,使得部分企業的流動資金顯著短缺,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有所加劇。這種狀況表明中國的商業銀行還缺乏有效的風險控制、特別是風險定價的能力。
過渡依賴銀行貸款導致中國的M2/CDP持續上升,提高了金融結構的脆弱性和不穩定性。因為長期融資不發達,使得銀行體系不僅承擔了通常意義上的商業銀行承擔的短期融資的功能,還不得不承擔長期融資的功能,在有的領域實際上類似股本融資功能,例如在轉軌時期銀行對於一些無資本金企業的貸款,以及期望銀行對本來希望進行股本融資的中小企業進行債務融資。無論是壓縮中長期貸款,還是發展中小企業融資,可能更多地需要從銀行系統之外找解決的辦法,特別是要發展中介融資市場、股權融資市場。如果這些市場不發達,大量的銀行貸款新增的部分用在長期性的基礎設施建設,可能使中長期貸款壓縮的餘地十分有限。
3.從資產負債管理的角度人手解決中長期貸款居高不下導致的資產負債錯配問題。
為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可以採用資產的證券化、允許商業銀行進行主動的負債(例如允許商業銀行根據資產運用的期限發行大額長期存單等主動的負債工具),使得商業銀行可以自主管理資產負債的匹配,降低資產負債錯配帶來的風險。另外應提高金融決策效率,無論是宏觀決策還是微觀決策,都是建立在大量金融信息的採集與分析基礎之上的。
戴維斯和諾斯在1971年出版的《制度變革和美國經濟增長》一書中指出,制度創新是指能使創新者獲得追加利益即潛在利益的現成制度的變革。他們認為,制度創新存在一個時滯效應,需要由那些可以預見潛在利益,並首先發起制度創新者組成的“第一行動集團”以及那些可以幫助“第一行動集團”獲得利益的單位和個人組成的“第二行動集團”共同完成。在此基礎上,他們又把“第一行動集團”具體劃分為個人、團體和政府三個層次,由此建立了三級水平的制度創新模式。並在分析研究后得出政府的制度創新較優的結論。制度創新理論的提出為金融制度的創新提供了基礎。
金融制度的創新是金融在制度層面上的創新,金融制度的創新也遵循制度創新的五個步驟,即:第一步,形成“第一行動集團”;第二步,由“第一行動集團”提出金融制度創新的方案;第三步,由“第一行動集團”根據最大利益原則對方案進行比較選擇;第四步,形成“第二行動集團”;第五步,“第一行動集團”和“第二行動集團”共同努力,實現金融制度的創新。金融制度創新可以在宏觀與微觀兩個層次上展開,即在金融監管當局和金融企業兩個層次上展開。因此,金融制度創新也就相應地分為由金融監管當局和金融業擔任“第一行動集團”的制度創新。在大多數情況下,由微觀組織擔任“第一行動集團”是合理的,但在以下情況下,由金融監管當局(政府)擔任創新主體的選擇更可行:(1)金融市場尚未得到充分發展,(2)存在私人微觀金融組織進入的障礙,(3)潛在收益不能量化帶微觀主體,即外部性強,(4)制度創新涉及到強制性分得收入再分配,(5)制度創新的預付成本過大。
從創新的主體來看,金融制度創新可以分為需求誘導型創新和供給主導型創新。需求誘導型創新是指單位創新主體(如金融企業)在給定的約束條件下,為確立預期能導致自身利益(潤)最大化的制度安排和權利界定而自發組織和實施自下而上的制度創新,它以產權界定清晰和自主決策為制度條件。供給主導型創新是指金融當局通過直接和間接的手段自上而下組織實施的創新,它以大量的公共產權和集權型決策體製為制度條件。在需求誘導型制度創新方式中,擔任“第一行動集團”的是在金融市場第一線的金融企業家,他們在不確定的環境中,為獲得利潤而進行制度創新,並獨自承擔風險,因而他們只有在潛在制度創新收益大於消除各種潛在風險的成本才可能發生制度創新行為。在供給主導型制度創新中,金融監管當局直接充當“第一行動集團”,由於法律賦予金融監管當局相應的權力,一旦它發現局部或整體性制度創新方案的預期收益大於零,就可以藉助行政力量強制性局部試點,這種試點由權力部門減少了外部性及不確定因素,因而風險較少。在需求誘導型創新方式中,“第一行動集團”不可能持久地獨佔制度創新的潛在利潤,這是由於以利潤為目標的金融企業為分享這一利潤會模仿“第一行動集團”的創新行為,實際上是創新制度的模仿與擴散過程,也正是因為模仿、擴散、創新才引起金融制度結構的變化;而在供給主導型制度創新方式下,人為設置的試點表明,未經批准的金融企業不得模仿試點單位的做法,這樣創新的潛在收益就無法被擴散。可見這兩種制度創新方式各有利弊,因而只有聯繫金融制度目標及相關約束條件,並對之進行成本—收益分析來判斷二者各自適應的對象及範圍。
在世界範圍內,20世紀30年代以前,金融制度創新是商業銀行在利益的導向下自主進行的需求誘導型創新。政府行為主要是適應市場發展,對新出現的金融機構、金融產品及金融交易規則並不積極參與,僅僅以法律或制度形式等方法加以確認。20世紀30年代以後,市場固有的缺陷導致市場無法產生出規範競爭、限制壟斷的制度安排,“市場失靈”經常影響到經濟金融的健康運行,30年代大危機的爆發即是印證。“市場失靈”的存在客觀上要求政府行為來干預經濟金融運行,彌補市場機制的不足。尤其是當市場有可能損害政府利益時,政府為了自身的利益,實現自身效應最大化,就會介入市場。實施規範市場的各種制度安排,強制性地推行經濟制度的變遷。這一期間,由政府來主導的供給主導型創新更為顯著。
從創新內容來看,它主要包括金融交易制度創新、金融組織制度創新(單個金融組織創新和金融組織結構或體系的創新)以及金融保障制度創新等。金融交易制度創新即圍繞著金融交易運作方式進行的制度創新。創造新的金融交易載體,改變金融交易流程增加金融交易的形式,啟動新的金融交易資源,乃至建立具有針對不同交易對象與工具而又具有新特徵的金融交易空間 (新類型的交易市場)等,都可以看作是金融交易制度創新的內容。金融組織制度創新是圍繞著金融組織方式包括其結構優化的目的而進行的創新。單個金融組織的創新是為適應競爭所引致的金融業務創新而出現的,由於各國的金融制度中金融組織的設置及分工不同,金融組織創新的內容與形式也不一致,從各國金融組織發展與創新的結構看,大致有以下創新金融組織:住宅金融組織、信用合作社、各類保險組織、養老基金組織、互助基金、金融公司和跨國金融組織等。
金融組織結構的創新,從業務方面看,大體沿著銀行、證券、保險和各種金融中間體四種客體形式創新,從經營主體方面看,一般趨勢無非是國有商業金融、國有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民間金融(包括多種股份制金融)四種主體形式。這四種主體形式和四種客體形式可概括為雙重四元金融創新模式。金融保障制度創新則指圍繞著保障社會金融活動按照特定的交易、組織制度安全和高效運行而進行的制度創新。金融保障制度包括各種旨在保障一般金融交易活動公平、順利地進行,提高金融運行效率特別是維護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保護金融當事人權益的金融法律、規章與政策干預準則。其中的核心部分是金融監管制度。金融監管制度創新的重點在於在鼓勵金融組織、金融市場創新的基礎上,實行保護性管制和預防性管制,而不是一般性的壓制;在於適時適當監管,而不是時時事事監管。一定的金融監管及其它保障性制度均有其特定的適用背景。當背景條件發生變化,以及出現新的風險因素時,金融保障制度本身必須進行相應的調整乃至創新。
1.一國的基本經濟制度模式及其變遷。
作為一國經濟制度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制度必然要受制於基本經濟制度,金融制度創新也只能在特定的經濟制度框架內進行。經濟上實行高度集權的國家與強調經濟運行市場化的國家相比,金融制度創新的內在動力與空l司範圍是不同的,一般說來,後者比前者在金融制度的選擇上相對自由,產權關係亦相對明晰,市場競爭亦更為激烈,由此產生的金融制度創新需求也就旺盛,空間也更大。當然,一國的基本經濟制度並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它不僅存在著內部的局部調整,有時也會產生大幅度的變遷,也不排除在特別情況下,發生質的劇變。一般說來,金融制度創新的活躍程度與基本經濟制度變遷的劇烈程度正相關。
2.金融制度創新的成本與新金融制度迅速、有效地投人運行的能力相關。
金融制度創新必須克服對已經形成的金融發展路徑的依賴性,這需要產生巨大的沉沒成本。。一般來說,已有的金融制度形成、運行的時間相對較短,在金融制度變革中形成的沉沒成本相對較低,其創新的綜合成木就會小一些,實施難度也不會太大;反之則相反。另外,大規模的金融制度創新還不可避免地面臨著制度創新風險問題,即新的金融制度能否在很短的時間內替f憶原有的金融制度成熟、有效地運行,這樣,在制度轉換過程中總會或多或少地產生某種制度真空,如果不能迅速填補,金融混亂必然產生並形成巨大的轉換性損失。
3.金融資源的稀缺程度。
金融制度創新的主要動機是提高金融運行的效率,實現稀缺金融資源利用的最大化和最優配置。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清況下,一國金融資源較為緊張時,客觀上通過金融制度創新來緩解這種矛盾的需要就更為強烈;反之則相反。而現實中,由於其他限制性條件,即金融資源稀缺的國家往往技術基礎能力不足,經濟、金融開放度太低,甚至政治、社會、人文等等,造成那些金融資源稀缺程度較高的國家(一般是不發達國家),其金融制度創新的進程實際上落後於那些金融資源稀缺程度較低的國家(一般是發達國家)。
4.金融競爭的激烈程度。
競爭是創新的基本動力之一,在缺乏競爭的環境下,創新的效應與其制度變遷成本是不對稱的,後者常會高於前者,這客觀上會抑制制度創新的衝動。
5.經濟、金融的開放程度。
一般來說,開放程度較強的金融系統會有較強的制度創新慾望,因為它有內生和外在的創新動機,而封閉性的金融系統只有內生的創新動機,特別是當金融系統由封閉轉向開放時,由於其原始狀態與外部金融系統差異過大,其創新動機通常都特彆強烈。
6.金融技術進步態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