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設機關,對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

常委會會議由主任或者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召集並主持,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委會會議的決議,以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本屆人大常委會為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共有主任1名,副主任6名,秘書長1名,委員31名。任期自2017年1月始。

主要職權


(一)在本市範圍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全國、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按照我國憲法、法律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和廈門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廈門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行使經濟特區立法權和設區市立法權,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
(三)領導或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指導我市區、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省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四)討論、決定本市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的工作,聯繫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及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八)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
(九)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十)行使市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