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

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

在目前世界各國所經營的保險業務中,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屬於財產保險範圍內。進出口貨物保險是被保險人為了貨物在出口運輸過程中能安全地到達目的地,不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損失,向保險人交納一定的保險費,雙方訂立有保險契約,一旦貨物遭受各種災害和意外事故,進口商可以從保險人得到貨物損失的經濟補償。

保險業務


國際貿易中廣泛採用的裝運港交貨一般有三種價格:離岸價(船上交貨價,即FOB價);成本加運費價(即CNF價);到岸價(包括成本加運費加保險費,即CIF價)。
一般來說,各國保險法國際貿易慣例一般夠規定出口貨運險的保險金額在CIF貨價基礎上適當加成,加成率一般是10%,也可以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同的加成率,但一般不超過30%。保險金額=CIF貨價*(1+加成率)。
如果是CFR報價,則應折算成CIF價,CIF=CFR/[1—(1+加成率)*保險費率];如果是FOB報價,則需先在FOB價中加入運費,變成CFR后,再折算成CIF價。

損失內容


海上貨物運輸的損失又稱海損(Average,sea damage),指貨物在海運過程中由於海上風險而造成的損失,海損也包括與海運相連的陸運和內河運輸過程中的貨物損失。海上損失按損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
全部損失
全部損失又稱全損,指被保險貨物的全部遭受損失、有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之分。實際全損是指貨物全部滅失或全部變質而不再有任何商業價值。推定全損是指貨物遭受風險后受損,儘管未達實際全損的程度,但實際全損已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實際全損所支付的費用和繼續將貨物運抵日的地的費用之和超過了保險價值。推定全損需經保險人核查后認定。
部分損失
不屬於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的損失,為部分損失。按照造成損失的原因可分為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
在海洋運輸途中,船舶、貨物或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為了解除共同危險,有意採取合理的救難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和支付的特殊費用,稱為共同海損。在船舶發生共同海損之後,凡屬於共同海損範圍內的犧牲和費用,均可通過共同海損情算,由有關獲救受益方(即船方、貨方和運費收入方)根據獲救價值按比例分攤,然後再向各自的保險人索賠。共同海損分攤涉及的因素比較複雜,一般均由專門的海損理算機構進行理算(Adjustment)。
不具有共同海損性質,巨未達到全損程度的損失,稱為單獨海損。該損失僅涉及船舶或貨物所有人單方面的利益損失。
按照貨物險保險條例,不論擔保何種貨運險險種,由於海上風險而造成的全部損失和共同海損均屬保險人的承保範圍。對於推定全損的情況,由於貨物並未全部滅失,被保險人可以選擇按全損或按部分損失索賠。倘若按全損處理,則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提交'委付通知"。把殘餘標的物的所有權交付保險人,經保險人接受后,可按全損得到賠償。

主要險種


1、海洋運輸貨物保險
分為:平安險、水漬險、一切險。
2、陸上運輸貨物保險
分為:陸運險、陸運一切險。
3、航空運輸貨物保險
分為:航空運輸險、航空運輸一切險。
4、郵包保險
分為:郵包險、郵包一切險。
5、附加險:該險是指不能獨立投保的險別,只有投保了主險,才能投保附加險。它包括:一般附加險、特別附加險、特殊附加險。
一般附加險:偷竊提貨不著險、淡水雨淋險、短量險、混雜沾污險、碰損、破碎險、串味險、受熱受潮險、包裝破裂險、鉤損險、滲漏險、銹損險。
特別附加險:交貨不到險、進口關稅險、艙面險、拒收險、黃麴黴險等。
特殊附加險:戰爭險、罷工險

保險責任


本保險分為平安險、水漬險及一切險三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照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平安險(FPA free of particular average)本保險負責賠償:
1、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當被保險人要求賠付推定全損時,須將受損貨物及其權利委付給保險公司。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作一個整批。推定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恢復、修復受損貨物以及運送貨物到原訂目的地的費用超過該目的地的貨物價值。
2、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4、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后,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二) 水漬險(WPA with particular average)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二、一切險(All risks)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屬於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五)本公司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範圍和除外責任

保險責任期限


(一)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滿六十天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二)由於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許可權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

保險金額


一般來說,各國保險法及國際貿易慣例一般夠規定出口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金額在CIF貨價基礎上適當加成,加成率一般是10%,也可以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同的加成率,但一般不超過30%。保險金額=CIF貨價X(1+加成率)。
如果是CNF報價,則應折算成CIF價,CIF=CFR/[1—(1+加成率)]X保險費率;如果是FOB報價,則需先在FOB價中加入運費,變成CNF后,再折算成CIF價。

填制保單


凡按CIF條件成交的出口貨物,由出口企業向當地保險公司逐筆辦理投保手續。在辦理時應注意:應根據出口合同或信用證規定,在備妥貨物並已確定裝運日期和運輸工具后,按約定的保險險別和保險金額,向保險公司投保。投保時應填制投保單並支付保險費(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公司憑以出具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投保的日期應不遲於貨物裝船的日期。投保金額若合同沒有明示規定,應按CIF價格加成10%,如買方要求提高加成比率,一般情況下可以接受,但加成不得超過30%,增加的保險費應由買方負擔。
投保人
填投保人公司名稱(如為出口商投保請填公司中文名稱)。
投保日期
指填投保單的日期。
發票號碼
填寫此批貨物的發票號碼。
被保險人
即投保人或稱“抬頭”,這一欄填投保人公司的名稱。實務上,有些公司會填寫“見發票”字樣。
貨物出運后,風險轉由進口商負擔。因此,如屬出口商投保,可將自己公司的中文名稱填在“客戶抬頭”欄,而將進口商公司名稱填在“過戶”欄,便於貨物發生意外後進口商向保險公司索賠;如屬進口商投保,則直接將自己公司名稱填在"抬頭"欄,而"過戶"欄留空。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CIF貨價×(1+保險加成率)
在進出口貿易中,根據有關的國際貿易慣例,保險加成率通常為10%,當然,出口人也可以根據進口人的要求與保險公司約定不同的保險加成率。
由於保險金額的計算是以CIF(或CIP)貨價為基礎的,因此,對外報價時如果需要將CFR(或CPT)價格變為CIF(CIP)價格,或是在CFR(或CPT)合同項下買方要求賣方代為投保時,均不應以CFR價格為基礎直接加保險費來計算,而應先將CFR(或CPT)價格換算為CIF(或CIP)價格后再求出相應的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1)按CIF進口時:保險金額=CIF貨價×1.1
(2)按CFR進口時:保險金額=CFR貨價×1.1 / (1 - 1.1 × r),其中r為保險費率
(3)按FOB進口時:保險金額=(FOB貨價 + 海運費)×1.1 / (1 - 1.1 × r),其中海運費請在裝船通知中查找,由出口商根據配艙通知填寫。

保險條款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訂的“中國保險條款”將海運貨物保險險別,分為基本險和附加險兩類。
(一)基本險
海運貨物保險的基本險別分為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三種。
1.平安險
平安險的承保責任範圍包括:
由於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導致貨物的全部損失;
由運輸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以及救助費用、施救費用等。
2.水漬險
承保責任範圍除包括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3.一切險
一切險承保責任範圍除包括水漬險的各項承保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一般外來風險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單選)
1.按保險人承保責任範圍大小,下列三種險別依次順序應為( )。
A.平安險、一切險、水漬險
B.一切險、水漬險、平安險
C.水漬險、平安險、一切險
D.一切險、平安險、水漬險
答案:B
2.按照中國保險條款的規定,一切險的責任範圍是指( )再加上一般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和部分損失。
A.水漬險的責任範圍
B.平安險的責任範圍
C.平安險和水漬險的責任範圍
D.一切險的責任範圍
答案:C
在上述三種基本險中,保險條款還規定了除外責任。所謂除外責任(Exclusion)是指保險公司明確規定不予承保的損失和費用。我國《海運貨物保險條款》對除外責任的規定主要包括: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造成的損失;屬於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戰爭險和罷工險的責任範圍和除外責任。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規定,基本險承保責任起訖期限或稱保險期限,採用國際保險業務中慣用的“倉至倉條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簡稱W/W Clause),即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 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 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 貨物在最後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滿60天為止。如在上述60天被保險貨物需轉運至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於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二)附加險
附加險是對基本險的補充和擴大。附加險承保的是除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各種外來原因所造成的損失。附加險只能在投保某一種基本險的基礎上才可加保。《中國保險條款》中的附加險有一般附加險和特殊附加險之分。
1.一般附加險(General Additional Risk)
一般附加險有下列11種險別:偷竊、提貨不著險(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Risk,T.P.N.D.);淡水雨淋險(Fresh Water and Rain Damage Risk,F.w.R.D.);滲漏險(leakage Risk);短量險(Shortage Risk);混雜、沾污險(1n—tern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Risk);碰損、破碎險(Clash and Breakage Risk);串味險(Taint of 0dour Risk);受潮受熱險(Sweat and Heating Risk);鉤損險(Hook Damage Risk);包裝破裂險(Breakage of Packing Risk);銹損險(Rust Risk)。
2.特殊附加險(Special Additional Risk)
特殊附加險主要有戰爭險(War Risk)、罷工險(Strikes Risk)。此外還有進口關稅險(Import Duty Risk);艙面險(On Deck Risk);黃麴黴素險(Aflatoxin Risk);拒收險(Rejection Risk);交貨不到險(FaiIure to Deliver Risk);出口貨物到香港(包括九龍在內)或澳門存倉火險責任擴展條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Inc1uding Kowloon,or Macao,簡稱F.R.E.C)等。
戰爭險保險責任的起訖採用的是保險人只負責水面風險的原則,即從貨物裝上海輪或駁船時開始至貨物運抵目的港卸離海輪為止。如果不卸離海輪,則以貨物到達目的港當日午夜起15天為限。

投保指南


貨物運輸保險是以運輸過程中各種貨物作為保險標的保險。當發貨人或其他相關利益方有購買貨物運輸保險的需要時,應按以下步驟辦理保險:

請選擇所需使用的條款

(一)進出口貨運險:
1.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戰爭險條款、罷工險條款
2.陸上運輸貨物保險條款、戰爭險條款、罷工險條款
3.航空運輸貨物保險條款、戰爭險條款、罷工險條款
4.郵包險條款、戰爭險條款
5.海洋運輸冷藏貨物保險條款
6.活牲畜、家禽的海上、陸上、航空運輸保險條款
7.ICC(A)、(B)、(C)及戰爭險、罷工險條款(英國倫敦協會條款)
(二)中國國內貨運險:
1.中國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2.中國國內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3.中國國內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4.中國國內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5.中國國內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填寫投保單
如為進出口業務,須提供信用證、提單、發票、裝箱單、起運通知等資料,並進行風險評估,投保單填寫內容包括:保險標的的名稱,保險標的的包裝情況,保險標的的重量,保險標的的數量,承保險別,使用條款,運輸工具,如船舶、火車、汽車、飛機等,其中,如果船舶運輸,散裝貨物須提供船舶的名稱、船齡、船級等資料,運輸方式如是否集裝箱運輸、集裝箱拼箱運輸、散貨、件雜貨等情況
保險金額進出口貨運險一般按照發票價格加成10%。
中國國內貨運險的保險金額按照保險價值確定或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保險價值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確定。
若一張投保單投保不同單價、不同品名的貨物時,保險金額應分別列明,必要時,填寫投保清單,同時填寫保險金額總計。

確定費率

保險公司將根據承保的貨物的性質;根據承載貨物的船舶;根據承保貨物的裝載與包裝情況;根據承保貨物航程及起運港(地)及目的港(地)的管理情況;根據市場的競爭等各類情況制定費率。

免賠條件

根據承保的貨物的性質、包裝、船舶、港口的管理好壞,設定免賠率

出具保單

保險公司將根據以上條件繕制保單,在投保人支付保費后,出具保單給投保人。特別要說明的是如果貨物運輸根據信用證進行安排,保險公司將按照信用證要求出具保單。

預約保險

如全年有多次貨物運輸,且保險都準備在同一保險公司投保的,可以選擇採用方便的預約保險方式,即採用合同方式將全年的貨物運輸全都納入保險範圍之內,當然採用這種方式由於減少的保險公司的展業等費用成本,比較單獨出單還能獲得更為優惠的保險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