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務院行政複議案件處理程序若干問題的通知

法律法規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務院行政複議案件處理程序若干問題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2001年05月14日發布,自2001年05月1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內容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務院行政複議案件處理程序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2001]38號2001年5月14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行政複議法第三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複議事項。為了保障行政複議法全面貫徹實施,促進各省部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從嚴治政,進一步規範行政複議案件的有關處理程序,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向國務院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依法不應當受理的,授權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依法處理。
二、向國務院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符合法定條件,依法應當受理的,授權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經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審查,依法應當維持省部級行政機關原級行政複議決定以及認定抽象行政行為合法的,一般不再報請國務院審批,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依法辦理;但是,影響重大的,應當報請國務院審批。
經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審查,依法應當撤銷、變更省部級行政機關原級行政複議決定或者認定抽象行政行為不合法的,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與有關行政機關協商。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有關行政同意自行改正的,一般不再報請國務院審批;意見不一致,有關行政機關不同意改正的,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報請國務院審批。
對只涉及行政複議案件程序的事項,一般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依法處理;但是,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問題,應當及時請示國務院。
三、啟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行政複議專用章”。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具體辦理行政複議案件,出具有關法律文書時,應當加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行政複議專用章”。
四、對國務院受理的行政複議案件和審查的抽象行政行為,有關省部級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及時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供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配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辦理行政複議事項。
各地方、各部門要結合本地方、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認真研究落實,嚴格依法開展行政複議的各項工作,進一步加強政府法制建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