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啟泰
同治七年翰林院庶吉士
陳啟泰(?-1909年),湖南長沙人。同治七年(1868年)中進士后,被選為翰林院庶吉士。同治十年,充當國史館協修,協理修國史。十三年,充任會試同考官。光緒元年(1875年),充任陝西鄉試副考官,光緒二年,記名以御史用。光緒六年,充會試同考官。光緒七年九月,補山西道監察御史,十一月,奏參雲貴總督劉長佑、漕運總督周恆棋,皆沉溺於洋煙,性情耽溺安逸;又言吏部尚書萬青要違法營私。均請立予罷斥。時間不長,劉長佑、周恆棋因病乞請辭職還鄉,萬青黎亦乞請致仕。
光緒九年十二月,授任山西大同知府。十六年調任直隸大名府。十七年,議敘道員在任候選,后改候選為候補,並賞戴花翎。十八年,加二品銜。二十一年四月,調保定府知府。二十三年十月。補授雲南逸東道,兼署雲南布政使。三十一年八月,實授安徽按察使。三十二年八月,握升江蘇布政使。九月,兼署提學使。三十三年八月,署江蘇巡撫;十二月,改為實授。五月,奏請設立存古堂。為保存國粹,造就通材之計。七月,啟泰改編江蘇省飛划水師,改為一營。
河南有王樹文臨刑呼冤一案,啟泰奏請應秉公鞠訊審問,以重人命。皇上命解刑部復訊,結果王樹文果非真犯,因而,承審此案的各級官員。分別降級、革職。十二月,竊賊潛人宮內,啟泰恐為內奸容留所致,請派親王會同內務府大臣、前鋒護軍統領共同查拿懲辦,從此大內的門禁更加嚴肅。
光緒七年七月,御史胡隆詢請將盜案分首從辦理。刑部研究,欲恢復舊的法制,應將就地正法章程先行停止,奏報之後。再執行正法。而疆臣皆言舊例不便。光緒八年(1882年)二月。啟泰上奏曰:“遷就新章,就地正法,流弊甚大。一案發生,但憑州縣地方官察報,督撫即批令正法,則其中以假作真,移甲就乙,以及改輕為重等情弊,皆所不免。其知地方盜案,立時破獲者少,待參限屆期已滿,破案緝捕無期。往往別取平民妄拿充數,或把前案人名竄人後起;或把尋常案犯陷以重情,捏造賊名,教以口供,刑逼誣服,苦打成招。州縣官但以上級的考核成績為念,案情既結,死者不可復生,斷者不可復續,搜盆之枉,昭雪無門。部臣所稱各省就地正法案件,每歲不下數千百人。其中法無可赦者,固然必有;情有可原者,亦難保其必無。以上所說,實為洞燭情弊之言,若不極思變計,恐殘忍殺戮習為常事,怨憤往往會激成事變,是弭亂不足,召亂有餘。”
徠陳啟泰又說:“刑罰一個時代輕,一個時代重,原無一成不易的條例。”“百姓初安,元氣未復。休養生息,正在此時。即或有奸究之徒,恃強藐法,但壞人為數畢竟不多,只要官吏認真緝捕,自足綏靖地方……”皇上覽奏,命令諮詢各省詳議,而各省大吏以盜多為借口,終不盡革新律。啟泰又上疏言:“吏治之不能振作,實山冗員太多。吏部曾奏定考試章程,凡是不列等級的官員,一律勒令問籍,可為淘汰的一種辦法。然而這不過百中之一二,仍於大局無裨益。應請傷令各省督撫認真考試,年終年滿甄別一次。區分其優劣。更應當破除情面,實力裁汰……”
是年七月,啟泰條陳興利除弊事項曰:“為政之道在於用人,尤貴理財,欲強兵必先富國。蓋國之有財,如燈之有油,魚之有水,農之有田。燈無油則熄,魚無水則斃,農無田則飢,此自然之理也。”
陳啟泰又說:“更有事屬創舉,人懷疑慮,但處今日之勢,又能不積極籌試創辦的工作,則是修鐵路。通商各國盡皆是有鐵甲船而兵強,有火輪車而國富“…知己知彼,與師其長技而制之,皆兵家上策。鐵路若成,徵調轉輸,貨運文報的捷便,每項均收實用。先辦清江至京一路,逐漸推廣,收利賴此而無窮。清江一路既開,則江、淮轉運糧食的費用無須開支;且鐵路告成,河工亦緩,並可撤河、槽兩督及所屬廳員武棄兵卒數千人,歲費尤省··一且鐵路之利,更可以補濟輪船不及的地方,尤為有益無損。”皇上對陳啟泰的建議甚為嘉獎,一一採納.
劉長佑報銷雲南軍需不實,賄賂軍機章京周瑞清及部員書吏贓銀10餘萬兩。啟泰彈劫他們,朝廷調查得實,皆受到處分。光緒九年正月。啟泰奏言:“錢制歷代變更。大都是分量過輕的錢。質甘惡劣難以流通,分量重的則盜鑄尤甚。民間的錢不足以資流運轉,主要原因是銷毀與私鑄為害太烈……自通商以來,海禁鬆弛,舊鑄的制錢,奸商多私販出洋,各口青銅、紫鋼作坊,洋商重金收買,以致各省均發生錢荒。可頒發給各省銀模,准其一律開鑄,並鑄出某省字樣,然後撥解支放,令各省通行。這樣做的目的,是杜絕壞人,補救錢荒……外國用洋貨換取中國的銀兩。回國后摻和夾雜一些不值錢的金屬,熔鑄成洋錢,使用幾遍天下,而又能操縱洋錢價值的低高,以及出人,盤剝商民,銀兩外溢的數目,無從計算。以後無論洋商、華商概令交納中國銀錢,則銀錢的價值必能一時騰踴升高,洋錢不得楊行,或可懲前毖後。”同年三月,啟泰轉遷掌管廣東道事務,后又掌管河南道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