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風景園林協會
廣東省風景園林協會
是由全省城鎮園林綠化專業管理機構、風景名勝區、園林綠化企業和從事與風景園林行業相關的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民間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是全省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為省住建廳,現有單位會員200多家。
廣東省風景園林協會
協會成立七年來,充分發揮了政府與會員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竭誠為社會服務、為政府服務、為會員服務、為行業發展服務(包括宣貫國家有關行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探討行業發展問題,制定行業標準、規範,組織園林綠化工程評優,開展人才培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組織展覽、國內外考察交流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廣東省風景園林協會
英文譯名:GuangDongAssociation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
縮 寫:GDALA
第二條 本會性質:由全省城鎮園林綠化專業管理機構、風景名勝區、園林綠化企業和從事與風景園林行業相關的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民間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是全省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相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願望,促進企業間的橫向交流,為會員提供多種形式服務;發揮政府主管部門與企業及相關單位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促進風景園林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本會由廣東省建設廳主管,接受廣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地域:廣東省。
第六條本會住所:廣東省廣州市惠福西路375號大院之8五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學習及宣傳黨和國家有關城鎮園林綠化和風景名勝區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開展調查研究,搜集行業基礎資料,探討行業發展問題;
(三)組織風景園林行業評優、重要項目的評估論證、人才培訓、技術交流、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組織展覽等服務;
(四)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決策論證,提出涉及會員利益相關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參與制定有關行業標準,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的行為機制;
(六)組織行業經驗交流,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加強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的合作,促進行業發展;
(七)開展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他事項;
(八)組織會員參加省內外和國內外的行業考察、交流活動,參與有關技術交流和經濟合作;
(九)編輯出版會刊、簡報和有關信息資料,承辦會員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設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 1、城鎮以上園林綠化專業管理機構;
2、國家級、省級、市(縣)級風景名勝區;
3、城鎮以上所在地管轄的公園;
4、城鎮以上所在地具有相應的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企事業單位;
5、城鎮以上所在地具有相應的園林綠化施工資質的企業單位;
6、城鎮以上所在地與風景園林行業配套相關的企業單位;
7、市級、城鎮風景園林或其他相關協會;
個人會員在國內從事風景園林事業的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風景園林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同意通過;
(三)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負責辦理入會手續、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各種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享用有關信息資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要求對已發生的或行業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幫助解決;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行規行約;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維護協會和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為協會工作提供方便,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並提供資料、報告和工作情況。
第十三條會員繳納會費標準:
(一)副會長以上單位年會費5000元;
(二)常務理事單位年會費4000元;
(三)理事單位年會費3000元;
(四)一般單位會員年會費2000元;
(五)個人會員年會費2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牌。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不遵守本協會章程,將由本協會提出批評、教育;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三)審議理事會對會員的除名;
(四)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屆4年。會員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召開,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建設廳審查,並經廣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須有全體會員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會議紀要,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決議和協會章程履行職責。理事人數應占會員人數的1/3左右,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每屆4年,可以連選連任。
理事資格:
(一)理事單位應具有影響力,實力較強,積極支持協會工作;
(二)理事單位推薦的理事應推薦現職負責人擔任。在任期內如因故變更,理事單位可提出新的理事推薦人選,經常務理事會通過;
(三)理事單位退會或除名,其理事資格自行取消;
(四)通過協商,可推薦風景園林行業中具有聲望並志願為協會效力的人士為理事候選人;
(五)由會員大會選舉通過。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籌備和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及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置,並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單位或個人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內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
(九)制定內部規章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半數以上理事可提議召開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內部機構的程序:
(一)由本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內部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內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採用聘任制(或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個單位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算;
(三)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批;
(五)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聘任制秘書長為列席)。
第三十一條協會常設機構為秘書處,內設城鎮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區、企業經營管理和風景園林專家委員會,均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一)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工作;
(二)工作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
(三)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應由協會的常務理事擔任;
(四)本會各機構的任期為每屆4年;
(五)各工作委員會須於每年11月底前向協會秘書處報送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每年1月底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總結;
(六)協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一定的時期成立或撤消以及調整已經成立的工作委員會,有關具體事宜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會員、政府、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資助或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本會於每年3月底前向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等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省建設廳和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經省建設廳審查同意后,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會因完成宗旨、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發生分立與合併、或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情況之一,應當終止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經省建設廳審查同意,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省建設廳和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第四十七條本會經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省建設廳和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2008年5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