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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機關

權力機關

權力機關(organs of power)是代表統治階級集中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社會主義國家實行議行合一(或議政合一)制度,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和統一領導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即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它們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進行工作。

資本主義國家一般實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原則,三大機關各自獨立,互相制衡,議會是唯一的立法機關。在議會制國家,法律上承認議會有權控制內閣(行政機關),但不能幹預司法。實際上國家權力主要通過行政機關(政府)來行使。

在中國,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人民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由各級權力機關產生各級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都要受權力機關監督並對其負責。

中國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其他中央國家機構,其他中央國家機構由全國人大產生,對其負責並受其監督。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地方各級機構,地方各機構由其產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

三權分立制度


三權分立,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內容是,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相互獨立、互相制衡。三權分立制度的理論基礎是17—18世紀西歐資產階級革命時期英國資產階級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國資產階級啟蒙學者孟德斯鳩提出的分權學說。這一學說基於這樣一個理論前提,即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所以,國家權力應該分立,互相制衡。資產階級的思想家們希望據此建立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英法資產階級革命和美國獨立戰爭以後,三權分立成為資產階級建立國家制度的根本原則。在當代,儘管西方國家的政治制度發生了很大變化,但三權分立仍然是它的一個根本特點。對於這種制度,西方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非常推崇,認為只有實行三權分立,才是民主和法治的標誌;不實行這種制度,就是專制。

學說歷史

最早由17世紀英國著名政治學家洛克提出,用以鞏固當時英國的資產階級革命成果。後來該學說不斷傳播,並被法國著名人物孟德斯鳩詮釋為行政、司法、立法三權分立的形式,解決了在該種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現的部分問題。該學說在當時被廣泛認為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證。

分權的目的

分權的目的在於避免獨裁者的產生。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員均集立法、執法(行政)、司法三大權於一身,容易造成權力的濫用。即使在現代,立法、運用稅款的權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願的議會中,司法權的獨立在於防止執法機構濫權。

三權分立的實行

美國的立國者對政府普遍採取不信任的態度。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權力,他們接納了孟德斯鳩的想法,在美國憲法之內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開,而且讓它們互相制衡。在當時這種憲制是前所未有的嶄新嘗試。至今美國聯邦政府的三權分立,仍然是眾多民主政體中最徹底的。而美國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憲制架構。
三權分立常見的問題是如何解決行政及立法機關之間的矛盾。其中一種方法是採用議會制。在議會制之下,行政機關的領導來自立法機關的多數派。行政、立法並不完全分離。現代一般認為,成功和穩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徹底的三權分立。事實上,除了美國以外,所有開始實行民主便使用總統制的國家,它們的首次民主嘗試都以失敗告終。相反議會制的成功率反而較高。
就算是三權分立最成功的美國,如何解決三個部門之間的矛盾仍然間中出現阻礙。1929年大蕭條時期,羅斯福上台頒布一系列法令,並通過國會授權取得美國總統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權力。但美國聯邦法院卻經常駁回一些法令。結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數,宣布羅斯福的《全國工業復興法》違憲。同年一名失業工人試圖利用《最低工資法》來取得工資補償時,被控方律師則直接指出該法案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羅斯福為推行新政,於1936年3月6日進行了“爐邊談話”,將矛頭直指司法部門,要求國會讓他無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數目,間接將司法部門置於行政部門管轄下。這就引起了全國範圍的激烈討論。後來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的大法官認為《最低工資法》並無違憲。有人認為當時大法官是為了保證三權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讓。
三權分立由法國資產階級啟蒙學者孟德斯鳩提出的關於資產階級政權設置的思想。主要內容是,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別由國會、總統、聯邦法院行使,“三權”相互獨立、互相制衡,並保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