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縱火案

德國納粹黨策劃的焚燒柏林國會大廈案

國會縱火案(英文:Reichstag fire;德文:Der Reichstagsbrand)是德國納粹黨策劃的焚燒柏林國會大廈,藉以打擊德國共產黨和其他反對納粹主義與法西斯主義力量的陰謀事件。希特勒通過此次事件成功解散德國共產黨。

背景


國會縱火案中失火的國會大廈內部
國會縱火案中失火的國會大廈內部
1933年1月30日,德國總統保羅·馮·興登堡任命阿道夫·希特勒為總理。希特勒想實行魏瑪共和國憲法規定的特別授權法,該法律規定總理可以不通過議會自行制訂規章以代替法律,但授權法需議會三分之二的多數議員通過才能生效,在魏瑪共和國的歷史上,只在1923年-1924年共和國發生惡性通貨膨脹時才啟用過一次。但希特勒的納粹黨在議會中只佔有32%的席位。因此希特勒上台後立即要求總統興登堡解散議會,定於1933年3月5日進行重新選舉。
當時德國共產黨是議會中第二大黨,佔有17%的席位,並且反對啟動特別授權法。希特勒想佔有議會的多數席位,就必須將共產黨打壓下去。

經過


燃燒中的德國國會大廈
燃燒中的德國國會大廈
1933年2月27日22點,柏林消防隊接到消息,國會大廈發生 火災。直到23點30分,大火才被撲滅。經過消防員和警察對大火現場的檢查,發現了20捆未燒盡的縱火燃料和一個赤裸的凍得哆嗦的男人,這個人名叫馬里努斯·凡·德爾·盧貝(Marinus van der Lubbe),是荷蘭共產黨人,一個失業的建築工人,在此前不久才到德國。
在火災報告時,希特勒正與約瑟夫·戈培爾在柏林的公寓中進行晚餐。在接到緊急電話后,希特勒、戈培爾和副總理弗朗茨·馮·帕彭乘車趕到國會大廈,在那裡他們遇到了赫爾曼·戈林
戈林對希特勒說:“這是共產黨的暴行!共產黨的一名匪徒被逮捕”。而希特勒則稱:“這是共產黨發動革命的信號”。次日,希特勒在普魯士新聞公報的電台上發表講話,稱“這種縱火行為是德國布爾什維克進行的最駭人聽聞的恐怖主義行為”。

結果


國會縱火案發生后,希特勒於次日要求興登堡頒布緊急法令,廢除了《魏瑪憲法》中有關保證人身自由的條款。根據《國會縱火法令》,於3月1日宣布共產黨意圖暴動,因此為非法。第二天,衝鋒隊佔領了德國所有的共產黨黨部。德國共產黨是第一個被迫退出議會的黨派。隨後工會被解散,德國共產黨的報刊被禁止出版,包括德國共產黨領袖恩斯特·台爾曼的1.8萬名德國共產黨人被捕入獄。
希特勒頒布命令大肆打壓德國共產黨
希特勒頒布命令大肆打壓德國共產黨
納粹同時宣稱第三國際策劃國會縱火案,並逮捕了三名共產國際駐德的保加利亞人:季米特洛夫、塔涅夫和波波夫,在9月21日的萊比錫審判中,季米特洛夫在法庭上嚴厲駁斥了納粹黨對共產黨的誣衊,並宣稱“國會縱火案”是納粹精心策劃的陰謀。最終法院宣判季米特洛夫等三名被告無罪釋放。希特勒對萊比錫審判的結果非常惱火,宣布今後的一切審判都得由新組建的“人民法庭”執行。
1933年3月5日的議會選舉中,納粹黨贏得了44%的席位,但仍然沒有能達到2/3的多數。其中國家人民黨和希特勒站在一起,他們共佔52%的席位,納粹黨通過脅迫或賄賂的手段,強行通過了特別授權法,其中只有社會民主黨沒有投贊成票。希特勒在特別授權法通過後,在一個月時間內取締了所有非納粹黨派。建立了納粹獨裁政權。
范·德爾·盧貝經過嚴刑拷打后,承認國會大廈是他縱的火,目的是為了反對納粹黨。1934年1月10日,盧貝被處以死刑。
對國會大廈縱火案的起因歷史學家們有幾種不同的說法:一種認為范·德爾·盧貝出於個人原因放的火,被納粹黨利用;另一種認為是共產黨策劃范·德爾·盧貝放火(這種說法已經被證明是一種污衊);大部分人認為是納粹黨策劃的縱火。
1981年12月31日,西柏林法院正式推翻“國會縱火案”原判決,宣布這是一起錯審、錯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