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捲簾控制器
中國公安部編寫的行業標準
《防火捲簾控制器(GA 386-2002)》防火捲簾控制器是防火捲簾完成其防火、防煙功能所必需的重要電控設備。我國已發布、實施了防火捲簾的國家標準,而與其配套使用的防火捲簾控制器尚無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本標準的實施,將首次為防火捲簾控制器產品的檢驗、監督管理提供技術依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消防局提出。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六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防火捲簾控制器(GA 386-2002)》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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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產品分類
3.1.1控制器按其用途可分為:
a)僅用於防火分隔的控制器(F);
b)可用於疏散通道上的控制器(S)。
3.1.2控制器按其構成方式可分為:
a)分體式控制器(控制器主機內未設手動控制裝置,手動控制裝置與主機通過電纜連接安裝在使用位置((F);
b)單體式控制器(控制器主機內設有手動控制裝置)(D)。
3.2產品命名
控制器命名包含四個部分,即控制器名稱代號,用途、構成分類和廠家產品代號,表示為:
廠家產品代號為四到六位,前兩位或三位使用廠家名稱中具有代表性的漢字拼音字頭或英文字母,其後用三位或四位阿拉伯數字錶示產品系列號。
4技術要求
4.1整機性能
4.1.1組成
控制器由控制器主機(包括外設的手動控制裝置(和速放控制裝置構成。
4.1.2基本功能
4.1.2.1能為與其相連且要求其供電的部件供電。
4.1.2.2能通過手動控制裝置控制防火捲簾執行上升、停止、下降動作,接收防火捲簾限位器的反饋信號、控制防火捲簾執行相應動作,併發出捲簾動作聲、光指示信號。
a)可用於疏散通道上的控制器應滿足下述要求:
1)與其相關的火災探測器組的感煙火災探測器動作后,輸出控制防火捲簾下降至中限位(距地或樓面1.8m±0.1m)的控制信號;
2)與其相關的火災探測器組的感溫火災探測器動作后,輸出控制防火捲簾下降到下限位的控制信號。
b)用於防火分隔的控制器在與其相關的火災探測器組動作后,輸出控制捲簾下降到下限位的控制信號。
4.1.2.4能接收來自與其相連的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的半降、全降控制信號,在3s內發出控制防火捲簾完成相應動作的信號,併發出防火捲簾動作聲、光指示信號。
4.1.2.5應能向消防控制中心發送與其相關的火災探測器組的火災報警信號和防火捲簾的關閉(狀態)信號。
4.1.2.6用於疏散通道上的控制器應設有具有同樣優先順序的兩套手動控制裝置,且分別設置。
4.1.2.7在防火捲簾自動下降過程中,通過手動控制裝置應能夠優先插入急停操作,防火捲簾急停延時(30~300)s(內部可調(后,輸出控制信號控制防火捲簾自動下降至下限位置。如急停時防火捲簾處於中限以下位置,應首先自動控制防火捲簾升至中限位置后延時。此功能應能重複進行。
4.1.2.8現場手動控制裝置、與控制器相關的火災探測器組(如連接)、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的控制優先順序由高到低排序(在有火災報警信號或來自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的控制信號存在的情況下,現場手動控制裝置的下降按鍵失效)。
4.1.2.9控制器應能控制速放控制裝置,產生足夠的推(拉)力和行程,開啟卷門機制動機構使捲簾能依靠自重下降,並可控制捲簾在某一預設位置停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