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

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

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是國際社會可以支配使用的一個重要手段,目的是促進國際和平與安全。1988年,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榮獲諾貝爾和平獎,維持和平的作用自此得到公認。

行動簡介


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
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
儘管《聯合國憲章》並沒有對維持和平事宜做出具體構想,聯合國於1948年首次嘗試維和手段,在中東地區設立了聯合國停戰監督組織。自1948年至今,聯合國總共採取了60個維持和平行動,其中自1988年迄今已有47個。截止2006年6月30日,有15個現行的維持和平行動。維持和平行動及其部署事宜由安全理事會授權,並須事先徵得東道國政府同意,通常也須徵得其他有關各方的同意。維和人員可能包括軍事人員和警察以及文職人員。維和行動可能由軍事觀察特派團或維持和平部隊或兩者聯合組成的人員執行。軍事觀察特派團由不配備武器的官員組成,其任務主要是監督協議或停火協定的執行情況。維和部隊的士兵手中雖有武器,但多數情況下只能用於自衛。
維持和平行動所需的軍事人員由會員國自願提供,並得到會員國的資助。聯合國根據維和預算方案對會員國的資助能力進行評估,並根據該預算方案的一個標準額度對派遣部隊的會員國實行補償。
2003財政年度(自2003年7月算起)維和行動的總費用預計為22億美元左右,相當於全球軍事開支總額的0.15%。聯合國通過上述預算方案資助其維和行動,由多國派遣軍隊。這種全球性的“負擔均攤”的做法確保了人力、財力和政治資源的高效利用。
自1948年至今,共有來自將近130個國家的80多萬軍事、文職人員和警察參加了聯合國的維持和平行動,這些人中大約有2264人在執行公務時犧牲(截止2006年5月31日)。

行動建立


維和部隊
維和部隊
維和行動的建立一般由安理會決定,在歷史上聯合國大會偶爾也做出過決定。它的具體實施由聯合國秘書長商安理會決定。維和行動主要有兩種形式:軍事觀察團和維持和平部隊。前者一般由非武裝的軍人組成,後者由武裝的軍事分遣隊組成。因為維和行動屬非強制性行動,所以軍事觀察員不得攜帶武器;維和部隊雖配有武器,但不得擅自使用武力,除非迫不得已進行自衛。聯合國維和行動屬於臨時性措施,一般均有一定的期限,可由安理會視具體情況,根據聯合國秘書長的建議決定延期。維和行動的最基本要求是絕對不能干涉一國的內政。

行動職能


維和是聯合國的重要職能之一。聯合國維和行動是根據安理會或聯大通過的決議,向衝突地區派遣維持和平部隊或軍事觀察團,以恢復或維護和平的一種行動。它的目的是防止局部地區衝突的擴大和再起,從而為實現政治解決創造條件。維和行動的任務包括監督停火、停戰、撤軍;使衝突雙方脫離接觸;觀察、報告局勢;幫助執行和平協議;防止非法越界或滲透以及維持衝突地區的治安等。隨著國際形勢的變化,聯合國維和行動的任務範圍也有所擴大,涉及監督選舉、全民公決、保護和分發人道主義援助,以及幫助掃雷和難民重返家園等許多非傳統性的工作。參與維和隊伍的人員除了軍事人員以外,還有民事警察和文職人員。

行動分類


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可以通過下列兩種方式制止國際衝突:一是純外交方式,即通過斡旋、調解來解決爭端;二是強制方式,通過封鎖、禁運、經濟制裁乃至派聯合國軍等強制措施阻止衝突。維和行動就是在聯合國調解和解決地區衝突的實踐中出現的,介於外交方式和強制方式之間的所謂“第三種方式”。
傳統的維和行動基本可分為兩類:一是由非武裝的軍事觀察員組成的觀察團監督停火、撤軍或有關協定的執行;二是派出裝備用於自衛的輕型武器的維和部隊,以確保停火,緩和局勢,為解決爭端創造條件。20世紀80年代末以來,聯合國維和行動的數量和規模大大增加。同時,其任務除繼續承擔傳統的監督停火等職責外,急劇擴展至包括組織和監督選舉、維護法律秩序、安置難民、為人道主義救援行動創造安全環境、解除各派武裝、清除地雷、重建國家等。
維和行動主要分為兩類:由秘書長直接領導的聯合國維和行動(有軍事觀察團和維和部隊兩種形式)和由安理會批准、秘書長授權、由地區組織或大國參與指揮的維和行動(有多國部隊和“人道主義干預部隊”兩種形式)。

行動特徵


聯合國維和行動有三大特徵:國際性:由聯合國組織、成員來自各會員國、由聯合國秘書長指揮、只對聯合國負責;非強制性:維和部隊必須徵得當事國同意又有會員國自願參加才能建立,它在維和時無權採取強制措施,只有在自衛的情況下才能使用武力;中立性:維和行動必須做到公正、不偏不倚、不干涉內部事務。

維和部門


維和人員
維和人員
聯合國秘書處下設維和部,具體負責維和行動。但每次具體維和行動都要設一個專門的機構,每個維和機構一般由軍職人員和文職人員兩部分組成,都有一套完善系統的組織。通常軍職人員承擔維和的執勤任務,文職人員負責行政和後勤工作。參加維和行動執勤的人員主要由三部分構成:一是裝備輕武器用於自衛的維和部隊;二是不帶任何武器的軍事觀察員;三是工兵、醫療、運輸等後勤分隊。維和部隊和軍事觀察員依然是其本國軍隊的成員,受派遣國軍事法規、條令、條例的約束。在維和行動中受聯合國的指揮。維和官兵身著本國軍服。為了表明他們的維和人員身份,一律頭戴藍色貝雷帽或頭盔,佩戴聯合國徽章。
聯合國維和特派團的士兵不向聯合國效忠。自願派遣軍事人員和民警的政府保留對在聯合國旗幟下服務的各自部隊的最終權力。聯合國按照每個士兵每月大約一千美元的統一費率償還那些自願派遣人員參加維和的國家,聯合國還償還各國的設備費用。

行動分佈


截至2004年5月,聯合國在亞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共部署有15支維和部隊,包括來自94個
維和部隊
維和部隊
國家的5.3萬名維和士兵以及1.1萬名聯合國工作人員。2004年聯合國的維和行動預算為40多億美元。在15
項維和行動中,執行時間最長的是1948年成立的中東停戰監督組織,這也是聯合國第一項維和行動。時間最短的是2000年7月設立的聯合國衣索比亞-厄利垂亞特派團。在15項維和行動中,有4項在非洲(剛果民主共和國特派團、埃-厄特派團、獅子山特派團、西撒哈拉特派團),2項在亞洲(東帝汶過渡行政當局、印度-巴基斯坦觀察組),5項在歐洲(波黑特派團、駐塞普勒斯部隊、喬治亞觀察團、科索沃特派團、普雷維拉卡觀察團),4項在中東(駐敘利亞戈蘭高地觀察員部隊、伊拉克-科威特觀察團、駐黎巴嫩部隊、中東停戰監督組織)。

歷史演變


《聯合國憲章》將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賦予聯合國安理會,但憲章並沒有具體提及維和行動,只是在第六章和第七章中分別賦予安理會以和平方式或強制手段解決國際爭端的權力。根據二戰後聯合國維和事業逐漸興起的新情況,聯合國第二任秘書長哈馬舍爾德創造性地將維和行動解釋為憲章的“第六章半”,即介乎和平與強制手段之間的一種干預形式。
1948年5月29日,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第50號決議,決定向中東地區部署首支維和部隊,負責監督執行以色列與阿拉伯國家之間達成的停火協定。從此,聯合國維和行動開始登上歷史舞台。
冷戰時期,美蘇兩大陣營之間的對立導致聯合國安理會實際上處於癱瘓狀態,聯合國維和行動因此在數量、規模以及任務授權上受到了較大局限。維和行動的主要目的在於維持停火、穩定戰亂地區局勢和為推動政治進程創造條件。維和人員不配備或只配備輕型武器,其作用主要是將敵對雙方隔開,監督雙方執行業已達成的停火協定。
冷戰結束后,國際政治與安全形勢發生了新的變化,聯合國維和行動的數量與規模迅速擴大,其內涵也從傳統意義上的單純軍事性維和使命,逐漸演變成具有軍事和民事等多重任務。聯合國維和行動正越來越多地應用於處理國家內部衝突和內戰。而且,維和目的已經不僅僅限於通過軍事干預手段防止衝突發生,更包括各種複雜的建設和平活動。如今,聯合國維和人員中除了軍人以外,還包括警察以及人權、法律、民政、經濟、新聞和人道主義等各種領域的專業人才,其目的就是幫助發生戰亂的國家或地區建立持久的和平與穩定。

相關數字


1948-2008年,維和行動共計:63項
截至2008年底,正在進行的維和行動:16項
其中非洲7項:聯合國組織剛果民主共和國穩定特派團
聯合國中非和查德特派團
非盟-聯合國達爾富爾混合行動
聯合國蘇丹特派團
聯合國象牙海岸行動
聯合國賴比瑞亞特派團
聯合國西撒哈拉全民投票特派團
美洲1項:
聯合國海地穩定特派團
亞太地區3項:
聯合國東帝汶綜合特派團
聯合國印度和巴基斯坦觀察組
聯合國阿富汗援助團
歐洲2項:
聯合國駐塞普勒斯維持和平部隊
聯合國科索沃臨時行政當局特派團
中東3項:
聯合國脫離接觸觀察員部隊(敘利亞戈蘭高地)
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
聯合國中東停戰監督組織
截至2008年底,由維和行動部指揮和支持的和平行動:18項

參與人員

截止到2008年底,參加維和的軍事人員77804人;聯合國警察10766人;軍事觀察員2479人;總數為:91284人
在維和行動中提供軍事人員和聯合國警察的國家數目為:120
參加維和的國際文職人員人數為(2008年10月31日):5758
參加維和的當地文職人員人數為(2008年10月31日):13115
聯合國志願人員:2114
參加16個維和行動的總人數為:111271
參加18個維和行動的總人數為(包括2個政治特派團):113222
自1948以來在維和行動中死亡的總人數為:2575

財政支出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核定預算:大約71億美元
從1948年至2008年6月30日為止維和行動總開支估計為:大約540億美元
維和行動應收欠款為(2008年12月31日):大約28.8億美元

中國維和


中國維和部隊
中國維和部隊
1992年4月,中國第一支“藍盔”部隊——軍事工程大隊赴柬埔寨執行任務。1997年5月,中國表示原則同意參加聯合國“維和待命安排”。1999年,中國政府正式宣布派遣維和警察參與聯合國維和行動。2000年1月,中國首次派遣15名民事警察到東帝汶執行聯合國維和任務。2001年12月,中國正式成立國防部維和事務辦公室,統一協調和管理中國軍隊參與聯合國維和行動的工作。2002年1月,中國正式參加聯合國維和行動第一級待命安排機制(一級待命機制規定所派遣人員和裝備必須90天內部署完畢;二級為60天;三級為30天),並準備在適當時候向聯合國維和行動提供工程、醫療、運輸等後勤保障分隊,可提供1個聯合國標準工程營、1個聯合國標準醫療分隊、2個聯合國標準運輸連。
2003年4月,中國首次派遣一支由175人的工兵連和43人的醫療分隊組成的維和部隊赴剛果(金)參加聯合國維和行動,並於同年12月順利組織了第一次輪換。第二批維和部隊官兵在為期8個月的維和行動中,圓滿完成了聯合國賦予的各項任務。依照聯合國有關維和行動的規定,中國決定派遣第三批赴剛果(金)的維和部隊,將第二批官兵輪換回國。
2003年7月,中國決定向賴比瑞亞派遣一個包括運輸連、工兵連和醫療分隊在內的共550人的維和部隊,將分批前往任務地區,這是迄今為止中國參與聯合國維和行動規模最大、人數最多的一次。至2004年5月,中國已參與15項聯合國維和行動,共派出約2300餘人次的軍事人員和253人次的民事警察。
2004年9月,聯合國授予中國赴賴比瑞亞維和部隊全體官兵“和平榮譽勳章”。2004年10月17日凌晨,中國維和警察防暴隊95人乘聯合國專機,前往海地執行聯合國維和任務。這是中國第一支赴國外執行維和任務的防暴隊伍。截至2010年1月,中國共向亞洲、歐洲、非洲和美洲的7個任務區派遣維和警察1569人次.,截至2010年1月仍有190名中國維和警察在東帝汶、賴比瑞亞、蘇丹和海地4個任務區執行任務。4名駐東帝汶中國維和民警榮獲聯合國勳章19名中國駐科索沃維和警察獲聯合國維和勳章。

主要任務


聯合國維和行動主要由聯合國安理會根據《聯合國憲章》的精神授權實施。其主要任務是:落實衝突方所簽署的有關控制和解決衝突的各種協議,或者監督這類協議的落實,確保人道主義救援活動的順利開展。

人員組成


參加聯合國維和行動的人員包括軍事人員和文職人員,除少數由聯合國從其公務員隊伍中選派或從衝突地區就地聘用外,主要由聯合國成員國政府應聯合國秘書長的請求提供。由成員國政府提供給聯合國使用的維和人員歸聯合國統一指揮,但成員國政府有權按一定的程序撤回其維和人員。

產生髮展


維和行動由聯合國首創,其早期形式為聯合國軍事觀察團,成立的標誌是1948年6月安理會派往巴勒斯坦地區的聯合國停戰監督組織。1956年第二次中東戰爭爆發后,聯合國又向埃及的西奈半島派遣了聯合國緊急部隊,成為聯合國第一支維和部隊。聯合國於1960年7月~1964年6月實施的聯合國剛果行動,使聯合國維和行動第一次遭受重大挫折,幾近失去成員國的支持。自此,聯合國維和行動一度陷入低谷,在1967年7月~1973年9月間聯合國沒有開展新的維和行動。1973年爆發的第四次中東戰爭使聯合國維和行動獲得新生。美國和蘇聯為向這場戰爭中各自的盟友表示支持,下令各自的戰略部隊處於戒備狀態,局勢極為緊張。儘管美蘇雙方均不願看到一場核大戰的爆發,但都不願從強硬的立場上後退。為打破僵局,聯合國維和行動再次被推上前台。1973年10月和1974年6月,聯合國分別向西奈半島和戈蘭高地派遣了聯合國第二期緊急部隊和聯合國脫離接觸觀察員部隊。隨後,聯合國又於1978年3月部署了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儘管聯合國維和行動得以恢復,但由於美、蘇爭霸的基本態勢未變,在隨後的10年裡,聯合國維和行動再次陷入低谷。在1948~1988年的40年裡,聯合國部署的維和行動僅有16項。冷戰結束后,大國關係得到改善,相互間的合作得到加強。聯合國維和行動獲得了快速發展。1989~1993年間,聯合國就實施了15項維和行動,幾乎是前40年的總和。這一時期,聯合國既有在納米比亞、柬埔寨和莫三比克等地獲得的巨大成功,也有在索馬利亞前南斯拉夫等地的嚴重失敗。世紀之交,聯合國維和行動重新走上快速發展的道路。截至2016年12月,聯合國共計在世界各地的衝突地區部署了69項維和行動。冷戰結束后,聯合國維和行動的職能發生了質的變化。除傳統的軍事職能外,增加了組織和監督選舉等政治職能;協助司法改革、培訓警察和開展執法等法治職能;協調經濟重建工作等經濟職能;監督人權、難民安置和人道主義援助等社會職能;臨時行政等管理職能。即使是軍事職能,也在監督停火、監督撤軍等基礎上增加了解除武裝、複員部隊和重新安置等新的內容。通常將1988年以前的聯合國維和行動稱為第一代維和行動,即傳統型維和行動,而將此後的聯合國維和行動稱為第二代維和行動,即複合型維和行動。聯合國的維和行動正在由“維持”和平向包括防止衝突、促進和平、維持和平和建設和平在內的一體化方向轉變,故又被統稱為“和平行動”。中國支持並積極參加符合《聯合國憲章》精神的維和行動。1989年,中國向聯合國納米比亞過渡時期援助團派遣選舉監督人員,標誌著中國參加聯合國維和行動的開始。1990年,中國軍隊向聯合國停戰監督組織派遣5名軍事觀察員,首次參加聯合國維和行動。截至2016年12月,中國軍隊共參加24項聯合國維和行動,累計派出官兵3.3萬人次,有13名維和軍人在執行任務中犧牲。中國的貢獻為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發揮了積極作用。

行動指揮


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安理會對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負有主要責任。這一規定確立了安理會對聯合國維和行動的決策地位。聯合國維和行動的啟動、續延和終止,都須由安理會決定。聯合國秘書長負責對維和行動實施指揮與控制。聯合國維和行動的日常運作由聯合國維和行動部負責,維和行動部通過主管維和事務的副秘書長向秘書長報告工作。因此,在聯合國總部,“安理會―秘書長―維和部”形成了維和行動的指揮鏈。聯合國的戰地維和行動(即分佈在世界各地的聯合國維和特派團)通常為三級指揮體系。第一級為維和特派團總部,由軍事、警察、民事和行政管理等職能部門組成。特派團團長通常由聯合國秘書長特別代表擔任,負責對特派團各職能部門進行總體協調與管理。第二級為戰區司令部,其機構設置與特派團總部相仿。第三級為戰區司令部直接指揮的下屬基層單位。在維和特派團的各職能部門中,軍事部門的指揮體系最為獨特,它由部隊司令部、戰區司令部和分遣隊(或觀察員隊)組成。部隊司令部通常由一名少將或中將任司令,下轄人事、情報、作戰和後勤等處;戰區司令部通常由一名上校任司令,下轄人事、情報、作戰和後勤等科;各個戰區又下轄數量不等的分遣隊或觀察員隊。

基本類型


聯合國維和行動有四大基本類型:①維持停火、隔離交戰方部隊。這類維和行動始於冷戰時期,是冷戰時期的主要維和類型。維和行動在衝突各方簽訂的停火(或停戰)協議基礎上開展工作。執行維持停火(或停戰)任務的主要是聯合國軍事觀察員。他們晝夜觀察停火線兩側的軍事形勢,並將任何違反停火(或停戰)協議的事件向聯合國報告,從而達到監督和維持停火的目的。執行隔離交戰方部隊任務的是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他們在交戰前線建立非軍事區或緩衝區,從而達到使交戰方部隊脫離接觸的目的。其典型代表是部署於以色列與其阿拉伯鄰國之間的幾項聯合國維和行動。②預防性部署。由可能發生衝突的國家提出請求,聯合國將維和部隊或軍事觀察員部署於可能爆發衝突的地區,以防止衝突的發生或其他地區的衝突向本地區蔓延。預防性部署部隊採取與第一類維和行動相同或相似的維和方式。這一類聯合國維和行動只出現過一次,即1995年3月~1999年2月部署於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的聯合國預防性部署部隊。③執行全面和平協議。這一類型的聯合國維和行動始於冷戰結束前夕,是冷戰後的主要維和類型。維和行動在衝突方所簽訂的全面和平協議基礎上開展工作,其履行的職能不僅包括傳統的維持停火和隔離交戰方部隊,還包括臨時行政、組織或監督選舉、解除武裝、複員部隊、安置難民、監督人權和經濟重建等廣泛內容。聯合國在納米比亞、柬埔寨和東帝汶等地區的維和行動是其典型代表。④建設和平行動。聯合國大規模維持和平行動結束后,仍將保留精幹的辦事機構和人員,繼續從事經濟重建、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其典型代表如聯合國東帝汶支助團、聯合國獅子山辦事處等。

發展趨勢


聯合國維和行動顯示出一些明顯的發展趨勢:①維和行動已經不再是單純的“維持”和平行動,維持和平與預防性外交、促進和平和建設和平的各種努力將整合為一,彼此之間的界限將越來越模糊,“維和行動”將被“和平行動”所取代。②隨著暴力衝突的日益國內化、衝突派別的多樣化以及國際社會對人權的日益重視,維和行動中建立的同意、公正和非武力等原則將受到更大的挑戰。“強制”維和和人道主義干預可能會增多。③由區域性組織、自願國家聯盟實施的維和行動將日益增多,非政府組織作用增大,發揮的作用有擴大趨勢,但聯合國在維和行動中的主導地位仍將保持,聯合國與其他國際組織在維和方面將呈現競爭與合作並存的局面。

根本原則


在長期的實踐中,聯合國逐漸形成了一整套指導聯合國維和行動的根本原則。主要有:①合法性原則。聯合國維和行動必須符合《聯合國憲章》的精神和國際法的原則,並得到聯合國安理會的授權和聯合國會員國的廣泛參與。②同意原則。聯合國維和行動在部署前,必須首先取得衝突各方同意。③公正性原則。聯合國維和人員在履行維和使命時必須公正對待衝突各方。④非武力原則。聯合國維和部隊除自衛外,不得使用武力來達到維持和平的目的。⑤統一原則。組成聯合國維和特派團的各國分遣隊必須接受聯合國的統一指揮。這些原則是聯合國維和行動區別於傳統軍事行動的主要特徵,也是聯合國維和行動取得成功並健康發展的根本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