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青海省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
(一)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對政府系統民族宗教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二)起草民族宗教法律法規草案和政策規定並負責督促、檢查、協調、指導。
(三)研究提出協調民族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宗教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
(四)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宗教事務服務體系和管理信息化建設,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發展中的有關問題的特殊政策建議,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協作等相關工作。
(五)負責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和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承辦省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指導協調民族自治地方重大慶典活動。
(六)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八)參與擬定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十)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幫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十一)指導政府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責、處理民族宗教事務中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民族宗教進行的分裂、滲透和破壞活動。
(十二)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文書檔案、財務、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組織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承擔少數民族和宗教界人士學習、參觀、考察等組織接待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起草民族宗教法規和規章草案,擬定政策措施;組織開展民族宗教政策的執行情況和民族宗教問題的調查研究,承擔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指導民族自治州、縣重大慶祝活動;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監督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民族宗教法律、法規;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研究民族關係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問題,研究提出有關協調處理民族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三)民族經濟發展處:參與擬訂民族地區經濟發展規劃,監督實施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調查研究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中的有關問題,參與民族地區扶貧事宜;擬訂扶持人口較少民族發展的政策和規劃;承擔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的有關工作,承擔民族地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協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的有關工作。
(四)文化宣傳處:研究提出少數民族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事業發展的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務;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宗教方面宣傳教育工作。
(七)宗教業務三處:負責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建議;指導天主教、基督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組織宗教教職人員的培訓;聯繫宗教界代表人士;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分裂滲透活動。
(八)人事處: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製工作;參與擬定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吳德軍
主任:開哇
副主任:圈啟章、哈斯巴圖、馬志敏、申元財、韓生華
專職委員:德措
主任:開哇(任期:—2021.3)
副主任:圈啟章(任期:—2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