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稅減免

中國農業稅制度的組成部分

農業稅減免是減征或免征農業稅的簡稱。指我國政府給予某些農業稅納稅人的一種特殊鼓勵和照顧。它是我國農業稅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歷史沿革


1958年6月3日,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96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
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農民負擔問題逐步突出,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視。從1990年中央開始抓減輕農民負擔工作起,農民減負和農村稅費改革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從1990年到1999年,中央著重解決國家稅收之外對農民的各種收費、罰款和攤派問題。1998年10月,國務院成立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小組,為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由治亂減負適時地轉向稅費改革做準備。
進入新世紀,稅費改革開始按照“減輕、規範、穩定”的目標進行試點。2003年,全國所有省區市全面推開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中央財政用於農村稅費改革的轉移支付達到305億元。
從2004年開始,農村稅費改革進入新的階段,中央明確提出了取消農業稅的目標。國務院開始在全國降低農業稅稅率,還選擇黑龍江、吉林兩省進行全部免除農業稅試點,並取消除煙葉外的農業特產稅。
2005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由此,國家不再針對農業單獨徵稅,一個在我國存在兩千多年的古老稅種宣告終結。

意義


農業稅的取消,給億萬農民帶來了看得見的物質利益,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又一次解放了農村生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