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稅費改革

減輕農民負擔

為進一步減輕農民負擔,規範農村收費行為,中央明確提出了對現行農村稅費制度進行改革,並從2001年開始,逐步在部分省市進行試點、推廣。其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三取消、兩調整、一改革”。“三取消”,是指取消鄉統籌和農村教育集資等專門向農民徵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集資;取消屠宰稅;取消統一規定的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兩調整”,是指調整現行農業稅政策和調整農業特產稅政策。“一改革”,是指改革現行村提留徵收使用辦法。

意義


國家分配領域的重大改革
表面看來,農村稅費改革只是減輕農民負擔,其實不然。農村稅費改革的實質是按照市場經濟與依法治國的要求,規範國家、集體與農民之間的分配系,因而是整個國家層面分配領域的重大改革。農民負擔問題十分複雜,也十分繁重。在啟動農村稅費改革之前,農民負擔還十分“亂”表現在對農民徵收稅費的主體亂、項目亂、標準亂、程序亂、監督亂等等。農村稅費改革試圖以法治的方式規範農村的分配製度,遏制面向農民的亂收費、亂集資、亂罰款和各種攤派,從根本上解決農民負擔過重問題,是從分配上理順和規範國家、集體、農民三者之間利益關係的重要舉措。這就涉及到農村稅費改革與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關係。
沒有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村稅費改革當然無從談起;而沒有稅費改革,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最終只能流於形式。“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的全是自己的”,是“大包干”的經典分配原則,可謂中國農民的一大創造。但現在來看,什麼是“交夠”,什麼算“留足”,缺乏客觀標準,很難界定清楚,從而導致了國家、集體與農民三者關係的不明確、不清楚,這就為後來一些地方集體單方面撕毀與農戶的土地承包合同,隨意向農民伸手、攤派留下了制度性缺陷和隱患。因此,只有推行農村稅費改革,從制度上以法律明確和規範國家、集體和農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才能真正實現“交夠國家的”、切實規範“留足集體的”,最終確保“剩下的全是自己的”。
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有效舉措
農業是我國的第一產業,也是基礎產業,農村經濟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歷史上看,農業和農村經濟繁榮的時候,也是國民經濟良性發展的時候。一旦農業和農村經濟出現問題,整個經濟的部署就會打亂,甚至幾年都擺脫不了其消極影響。我國經濟幾次大的調整,都是從農業暴露出問題開始的,這個教訓極為深刻。從國民經濟發展的全局來看,要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和健康發展,關鍵的一點在於繼續培育國內需求,擴大國內市場。而佔全國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村市場,是絕對不容忽視的。而能否有效地開拓農村市場,主要取決於能否切實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和實際購買力。需求不足是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首要因素,擴大內需是我國經濟發展長期的、基本的立足點。內需不足的基礎性原因是工資或勞動者報酬占增加值的比重,以及居民收入佔GDP的比重偏低。其中,由於農村居民佔了大多數,而他們的收入水平和消費水平又大大低於城鎮居民,因而對內需的增加或減少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實行農村稅費改革,有利於解決農民負擔重的問題,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和實際購買力,從而有利於為國民經濟的快速、健康、持續發展開闢廣闊的農村市場,提供強有力的支撐。
西方有位著名學者曾經說過,在現代政治中,農村扮演著關鍵性的“鐘擺”角色。這一論斷對中國而言尤為貼切。如在鄧小平的現代化建設戰略設計中,中國的現代化不僅要在時序上確立科學而又可行的戰略步驟,從而有“三步走”之說法,而且必須在空間上選擇合適的起點。這個起點就是中國廣袤遼闊的農村。1984年10月6日,鄧小平在會見中外經濟合作問題討論會全體代表時指出:“對內經濟搞活,首先從農村著手。中國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在農村。中國社會是不是安定,中國經濟能不能發展,首先要看農村能不能發展,農民生活是不是好起來。翻兩番,很重要的是這百分之八十的人口能不能達到。”(《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77-78頁)黨的十六大為我們描繪了小康社會的美好藍圖,並提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具體構想,並提出:“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建設現代農業,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大任務”。日前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進一步強調,要把解決農業、農村、農民問題作為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把增加農民收入作為事關全局的大事,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奮力開拓,紮實工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出新的貢獻。可見我們黨對“三農”問題的高度重視。
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工作難點在農村,重點也在農村。因為全國建設小康社會的幾項硬指標,如按照國際標準消滅貧困人口,城鎮人口比重大幅度提高,普及高中教育和掃除文盲,實現的難點都在農村。可以說,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最繁重、最艱巨的任務在農村;沒有農民的小康就沒有全國人民的小康,沒有農村的現代化就沒有國家的現代化。這就決定了要實現小康社會的目標,首先就應當把重點放在農村小康社會的建設上。而推行農村稅費改革,對於建設農村小康社會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表現在農村稅費改革是切實鞏固農業基礎地位、全面繁榮農村經濟、真正保護農民利益的重要措施,是促進農村穩定的重要力量,是縮小城鄉差別的重要保障。
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美國著名學者亨廷頓在分析世界範圍內眾多的“革命”現象時指出,“農村主導集團所起的作用實系決定政府穩定或脆弱的關鍵因素”,“得農村者得天下”(P·亨廷頓:《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三聯書店1989年版,第267-268頁)。農村稅費改革不僅僅是關涉稅與費的小改革,而且是關涉國計民生與長治久安的大改革。就現階段而言,農村稅費改革是減輕農民負擔的治本之策,關涉廣大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有利於緩和干群矛盾並改善幹群關係,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這不僅僅是因為農村稅費改革牽連著基層政權建設,而且它本身就是整個國家政權建設的有機組成部分。
江澤民同志曾經說過:“減輕還是加重農民負擔,絕不是多拿或少拿農民幾個錢的問題,而是保護還是挫傷農民積極性的問題,是促進還是阻礙農村生產力的問題,是增強還是喪失農民群眾信任和擁護的問題”。通過農村稅費改革,依法調整和規範國家、集體與農民的利益關係,充分保障農民的經營自主權和財產所有權,進一步鞏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經濟上有利於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在政治上有利於凝聚民心、鞏固政權基礎;同時,以農村稅費改革為突破口,逐步深化農村改革,為中國農民換取一個較為公平的制度環境,使農民收入能夠得以大幅度增加,讓幹群關係能夠得到較大地改善,從而有利於農村社會保持穩定,無疑是一個事半功倍、投入產出效益極高的方案。

成果


農村稅費改革,事關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是黨中央、國務院規範農村分配製度、遏制面向農民的亂收費、亂集資、亂罰款和亂攤派,從根本上解決農民負擔問題的一項重大措施,它對於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改善黨群關係等方面具有重大意義。

問題


任何改革都不是一帆風順的。農村稅費改革的巨大成果,得到了廣大農民群眾的熱烈擁護和支持,這是不言而喻的。然而,我們在充分肯定成績的同時,也必須看到稅費改革后存在的不容忽視的諸多問題。
鄉村負債數額大,債務化解難
由於地方經濟發展緩慢,財政困難,保穩定與謀發展矛盾突出,同時不少地方和相關部門債務風險意識淡薄,監督不到位,管理混亂,多年來,興修農田水利、村村通水泥路項目貸款、道路修建養護、農村教育、救濟等費用形成了巨額鄉村債務。
基層收入甚微,機構正常運轉困難
大部分鄉村集體財力微薄,鄉鎮只剩下為數極少的工商稅,取消了原先納入財政預算和財政財務開支的稅費項目,鄉鎮可用財力極少。縣對鄉鎮只能保人員工資發放,對村的轉移支付更少。尤其是邊遠貧困山區,行政成本高,工作條件差,工資補助沒保證,幹部思想不穩定。
歷史欠賬較多,遺留問題難解決
稅費改革后,由於歷史欠賬較多,興辦集體公益事業有事難議、難做,稅費尾欠難解決,轉移支付資金分配使用及跟蹤監督不夠。
學校經費捉襟見肘,義務教育投入不足
農村學校實行了“一費制”,取消了教育集資,使得農村教育基礎性工作所需資金投入嚴重不足。
農村欠稅無法償還,墊稅包袱無力解決
稅費改革后,鄉村兩級墊付的農業稅數額巨大,無力解決。
債權無法清回,資產難以盤活
應收未收款項由於逾期時間長,不良債權比較大,沒有得力辦法消赤減債,導致資產難以盤活,想辦的事沒法辦。

解決問題對策


農村稅費改革,切實減輕了農民負擔,讓農民休養生息,對於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保持農村社會穩定,具有特殊的重要意義。對於上述存在的問題,我們必須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指示精神,“認真研究解決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化解矛盾,完善有關配套政策,確保改革順利進行”,向縱深發展。
開展鄉村債務清理,做到情況明底子清
對農村稅費改革前發生的稅費尾欠,改革后各方面引發的新增債務等財力往來資金要登記造冊,健全手續,有效防止“糊塗賬”、“黃賬”、“呆賬”的發生。
實行機構改革,嚴格控制編製
深化鄉村機構改革,嚴格核定和控制人員編製數量,實行幹部限額制,合理配置人員。
加大宣傳力度,推行“一事一議”制度
興辦公益事業要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嚴格按規定的程序辦事,由村民大會民主討論決定,嚴禁“家長制”決策,不得超出“一事一議”的控制標準,不得以興辦公益事業為由發生新的借貸。
整合教育資源,深化教育管理體制改革
對全縣農村中小學教職工進行編製核定,合理撤點並校,切實採取“一費制”收費辦法,規範支出渠道和程序,有效杜絕違規開支。
加大轉移支付力度,確保專款專用
要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文件精神,將各項轉移支付資金全額及時落實到位。從機制上杜絕截留、挪用、改變用途等違紀現象發生,保證專款專用,確保基層政權正常運轉。
規範經濟管理,切實落實“八不準”
要規範鄉鎮經濟管理行為,從源頭上遏制新的債務發生。切實貫徹國務院辦公廳[2005]39號《通知》精神,不準以任何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強行彌補收支缺口;不準為企業貸款提供擔保或抵押;不準採取由施工企業墊支等手段上項目;不準舉債興建工程;不準滯留、挪用對村級組織的補助資金;不準舉債發放職工工資、津貼、補助及解決辦公經費不足;不準鋪張浪費或隨意增加非經常性支出;不準“買稅賣稅”、虛增或隱瞞財政收入。凡因違反上述“八不準”而形成新債的,按照“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健全規章制度,強化監督管理
要建立健全鄉村財務管理和民主監督制度,重點是民主管理和財務公開、債權債務管理、資產台賬等制度建設。堅持實行村務公開、政務公開、民主理財制度,完善村民議事規則,興辦公益事業、重大財務開支必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杜絕少數人說了算的現象發生。要按照財政部2006年7月28日財預字[2006]403號《關於進一步推進鄉財縣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儘快制定試點方案,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開“鄉財縣管”工作,以規範鄉鎮收支行為,防範和化解鄉鎮債務風險,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
狠抓第一要務,加速經濟發展
一要模擬市場核算,進行結構調整,狠抓發展第一要務。堅持以市場為導向進行結構調整,把品種調優、規模調大、層次搞活、信息引導、適銷對路。走農業科學化、產業化、集約化的路子。二要做到因地制宜,發揮優勢搞特色,揚長避短,形成一鄉一品、一鄉一業的地方特色,禁止用長官意志指導市場經濟,杜絕“一刀切”、“切一刀”的“一哄而起”、“一鬨而散”現象發生。三要發展科技強後勁,吸引人才、重用人才;四要創優發展環境,“種下梧桐樹,引上鳳凰來”,做好招商引資工作。
改革幹部考核制度,樹立正確的政績觀
對現行的幹部考核制度進行改革,樹立不增新債、減少舊債也是政績的觀念,把制止新債發生,化解舊債作為考核鄉村幹部的一項重要內容。
切實嚴格責任追究,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要建立健全新債責任追究和領導幹部崗位債務審計制度,對違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制止發生新的鄉村債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的鄉村幹部,要切實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查處違紀違法行為,從制度上、機制上使違規違紀違法者不能倖免,以確保農村稅費改革順利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