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1984

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1984

1984年“警察和刑事證據法”(1984年第60號)是一項英國議會通過法案,為英格蘭威爾士警察打擊犯罪的權力制定了立法框架,並制定了行使這些權利的行為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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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PACE第六部分要求內政部發布有關警察權力的業務守則。PACE的目的是在英格蘭和威爾士警察的權力與公眾的權利和自由之間建立平衡。1989年“警察和刑事證據(北愛爾蘭)令”(SI 1989/1341)對北愛爾蘭作出等同規定。蘇格蘭法律的相當於1995年的“刑事訴訟程序(蘇格蘭)法令”。雖然PACE是一項相當廣泛的法例,但主要涉及警方搜查個人或處所的權力,包括他們進入該等處所的權力,處理從這些搜查中扣押的證物,以及在嫌疑人被羈押(包括面談)后對待他們。關於更廣泛地進行刑事調查的具體立法載於“1996年刑事訴訟程序和調查法”
如果法案本身的具體條款不符合刑事責任,則可能會產生刑事責任,而在搜查,逮捕,拘留或面談嫌疑人時不遵守執業守則可能導致在法律程序期間取得的證據不可受理。
“2005年嚴重有組織犯罪和警察法”大幅修改了“警察和刑事證據法”,將幾乎所有現有的逮捕權,包括可逮捕罪行的類別,都取代了對所有罪行的新的一般逮捕權。
PACE不僅適用於警察,而且適用於任何進行刑事調查的人,包括女王陛下的稅務和海關以及軍事調查,國防部警察任何有責任調查刑事罪行或罪犯的人,在切實可行及切合實際的情況下,亦須遵守PACE業務守則的條文。
儘管有其保障措施,PACE的引入極為有爭議,審查也有爭議,因為該法案被認為給予警察相當大的額外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