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組織犯罪

三人以上故意實施的犯罪活動

有組織犯罪即三人以上故意實施的一切有組織的共同犯罪活動。20世紀以前,有組織犯罪主要是以家族自衛的形式出現的。迄至20世紀,隨著家族的解體,逐步演變為以經濟利益為紐帶,並受到社會政治、經濟形式制約的職業化犯罪。

2017年3月17日,由於近期槍擊和暴力事件頻發,瑞典首相勒文表示,將召集安全政策委員會成員召開緊急會議,商討如何應對有組織犯罪。

2020年9月25日,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第三次推進會召開,會上透露,要以制定《反有組織犯罪法》為重點,推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為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提供法治保障。2020年12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背景


失職瀆職的行政執法人員11948人,司法人員2279人——這是“兩會”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中數字。
“人頭地面很熟悉”、“辦事更方便”、“窩案頻發圈子化”、“一查一串,一端一窩”個別地方政法系統腐敗行為呈現出“有組織犯罪”的特徵。

概念


有組織犯罪
有組織犯罪
有組織犯罪這一概念在世界範圍內仍然沒有一個精確的、統一的、得到普遍接受與公認的定義。
綜觀國外各國現狀,即使部分國家已經有了規制有組織方面的立法,但是對於有組織犯罪的定義亦存在爭議;尚無任何一部法律規範以有組織犯罪為規範對象,是否存在有組織犯罪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實踐部門都存在爭議。
蘇聯犯罪學家經過長時間的研究,對有組織犯罪下了一個比較公認的定義:即指由穩定的具有逃避社會控制之防衛體系的、操縱犯罪團伙,利用暴力、恐嚇、腐蝕和大量盜竊等非法手段從事故意犯罪的、相對大的集團所實施的犯罪行為。
有組織犯罪界定為“相對大的集團所實施的犯罪行為”,一方面“相對較大”缺乏明確的評判標準,違背了作定義的明確性的要求,另一方面過於強調有組織犯罪的“集團性”,亦存在外延失之過窄的缺陷。
但是此概念還是有一定的可取之處,例如,其科學的界定了有組織犯罪所具備的“具有逃避社會控制”的防衛性以及犯罪的主觀故意的特點。

溯源


1282年義大利西西里島首府巴勒莫市產生的家族式的犯罪集團,義大利被稱作“Mafia”(中文稱其為“瑪啡亞”),即黑手黨之意,自此有組織犯罪漸漸在世界範圍內獲得發展,並漸成蔓延之勢。

瑞典


2017年以來,斯德哥爾摩發生了17起槍擊事件,造成7人死亡、14人受傷。瑞典警方日前通報,斯德哥爾摩地區有12起不同犯罪團伙間的暴力衝突,警方正在加大力度控制局面。
2017年3月17日,勒文將召集安全政策委員會成員,商討如何“竭盡全力”打擊幫派衝突和有組織犯罪。除首相外,瑞典安全政策委員會成員還包括內政大臣、外交大臣、國防大臣、副首相以及警察部隊、經濟犯罪局和國家稅務局的負責人。緊急會議將商討加強不同部門間的合作以及加大力度制止有組織犯罪。勒文將聽取各部門協作打擊有組織犯罪的計劃及處理建議。

評價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美國犯罪學家斯坦利·艾茲恩和杜格·A蒂默認為:在一般意義上講,我們將有組織犯罪規定為旨在通過非法活動獲得經濟利益而組織起來的商業企業。此概念將有組織犯罪僅僅界定為商業企業,不能涵蓋有組織犯罪的所有類型,其外延有失之過窄之嫌。
法國犯罪學家安得魯·博薩認為:“有組織犯罪實際上表現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社會。生活在合法團體的外面,有自己的章程、自己的組織、等級和嚴厲的紀律,利用一切手段實現他們的目的,即最大利潤。此概念將有組織犯罪組織認為是“相對獨立的社會”,實際上是將有組織犯罪等同於有組織犯罪的最高形態——黑社會犯罪,亦存在外延失之過窄的缺陷,但其科學的界定了有組織犯罪的特徵,值得借鑒。
德國犯罪學家漢斯·施奈德認為:有組織犯罪,是指“具有合法目的的組織(經濟企業)犯了經濟和破壞環境罪,為了更好地逃避打擊力量,犯罪者狼狽為奸,拼湊成具有犯罪目的的組織。此觀點將有組織犯罪的犯罪行為僅僅局限於“經濟和破壞環境罪”是不科學的,實際上有組織犯罪的犯罪行為幾乎包含了刑事法律規定的所有的犯罪類型
刑法將其規定為:“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黑社會組織犯罪作為最高形態的有組織犯罪,既狹義的有組織犯罪。按照組合形式所進行的分類亦體現了有組織犯罪的多層次性。

類型


1、組成主體來劃分標準,可以分為自然人構成的有組織犯罪和法人構成的有組織犯罪。
2、活動性質為劃分標準,可以分為單一型有組織犯罪和複合型有組織犯罪。
3、活動範圍為劃分標準,可以分為區域性有組織犯罪、跨地區性有組織犯罪和跨國性有組織犯罪。
4、結構形式上的結合程度為劃分標準,可以分為鬆散型有組織犯罪、緊密型有組織犯罪和網路型有組織犯罪。
5、追求的目標和行為上的表現方式為劃分標準,可以分為營利型有組織犯罪、破壞型有組織犯罪、腐蝕型有組織犯罪、恐怖型有組織犯罪和滋擾型有組織犯罪。
6、行為方式為劃分標準,可將分為暴力、殺傷型有組織犯罪、營利型有組織犯罪、恐怖型有組織犯罪和利用邪教型有組織犯罪。

特徵


有組織犯罪
有組織犯罪
1、結構的准社會性和組織的嚴密性。黑社會組織是一個同主流社會相對抗的非法的地下社會,其組織結構是一個多層次的體系,具有嚴格的等級性;其組成成員聚集了價值觀念扭曲和行為不軌的眾多人,內部有著細緻的分工,紀律森嚴,處罰殘酷;對於成員的進入和退出都有著嚴格的標準;且其一般都建立權力機制,基本是按照社會的管理方式,指揮其成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2、系統呈開放性特徵,與外界進行物質、能量和信息的交換。黑社會犯罪組織通過其開放性的系統及時了解外界的非法需求信息,及時的作出反映,根據這些非法需求及時的提供非法的物品、服務,同時依據情況的變化及時變更其提供物品、服務的方式、數量、質量,從而使其處於平衡、有序的狀態。
3、具有較強的目的性,其所有的行動都為其目的服務。黑社會組織成立都存在主要的犯罪目的,是牟取不法經濟利益。牟取非法的經濟利益主要有三種方式:第一,非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比如販毒,控制賣淫等;第二,利用賺取的贓款向合法行業滲透,以非法手段進行經營;第三,實施搶劫等活動。基於政治目的,通過尋求權力、尋求與政治結盟的方式對政治和社會施加影響,但也需要一定的經濟實力作支撐。至於出於政治目的的黑社會組織也不乏存在,他們出於對現行政府的敵意或者企圖推翻現行政府。
4、行為暴力性。黑社會組織基本犯罪手段具有嚴重的暴力性,其犯罪的基本手段是施行暴力、恐怖活動。
5、政治腐蝕性。黑社會犯罪組織一般通過拉攏腐蝕政府官員,甚至直接發展政府官員成為黑社會組織成員來尋求“合法”保護傘,並通過此尋求權力、尋求與政治結盟。

特點


1、犯罪活動的領域擴大。有組織犯罪的傳統性活動多集中在販毒、賣淫、賭博、收“保護費”以及大規模的搶劫、盜竊等,有組織犯罪在原有領域不斷發展:在走私方面,由過去的走私商品發展到走私人口、軍火甚至核材料;在毒品方面,無論是種植、製造還是販賣,規模都越來越大。現在,則不斷向其他領域擴展,如向綁架勒贖、金融詐騙、洗錢等領域發展。
2、有組織犯罪地理上的領域擴大。過去販毒集團主要把目標對準美國和歐洲。而目前有組織犯罪到處追逐巨額利潤,不再局限於某一個國家或地區。
3、將會出現一些新型的有組織犯罪。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信息高速公路以及網路的普及,必然為有組織犯罪實創造更方便的條件。一些新型的有組織犯罪將出現,如電子敲詐、快速洗錢、色情傳播,都會成為多發性的犯罪行為。
4、有組織犯罪集團將更多地具有企業或集團性。伴隨著國際跨國集團和金融集團成為經濟全球化的重要參與者,有組織犯罪集團為了更好地牟取巨額利潤,更多地具有企業的形式。一方面這是參與國際經濟活動的偽裝形式;另一方面,有組織犯罪為適應企業國際變更態勢,形成精英領導、委員會參與和分工協作、權責分明的科學運作體制,從而在行動上與現代社會保持同一節奏。
5、犯罪手段更加具有隱蔽性和欺騙性,具體方式上呈現出高智能性。現代社會出現大量技術型犯罪,或者使用大量高科技手段,如現代交通工具、通訊工具、計算機等作案,使其更為隱蔽,不易為被害方察覺,甚至有的犯罪後果在此後的相當一段時間內很難被發現。

案例


1貪贓枉法
九江縣公安局原局長吳正陽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開設賭場提供保護;太原市原公安局長柳遂記則被指涉嫌與當地煤老闆有利益勾結。在這些“落馬”的公安局長背後,往往隱藏著不法商人的身影。例如,廣東省英德市原副市長、公安局原局長鄭北泉在任職期間多次收受下屬和私人老闆巨額賄賂,干預下級派出所辦案,成為不法交易的“保護傘”,最終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2徇私縱法
新疆烏蘇市公安局長齊放與一對雙胞胎姐妹“保持不正當關係”,利用職務之便為二人安排工作;太原市公安局原局長李亞力,涉嫌為包庇醉駕的兒子毆打交警濫用公權力,致使太原市交警支隊集體為其作偽證;廣東省韶關市公安局原局長葉樹養制定腐敗“宏偉目標”:2000萬給兒子、2000萬給女兒女婿、2000萬給自己安度晚年。專家稱,在“身邊人”出現問題時,監督力量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成為個別司法官員的“隱性福利”,“權力家庭化”更亟待打擊。
3以權代法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五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孫淑媛此前曾在網上發帖,稱其有多起由清原縣法院審理的案件被錯判。據孫淑媛介紹,清原縣法院在沒有通知五洲公司開庭的情況下,作出了缺席判決,致使五洲公司敗訴,目前部分案件被遼寧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撫順市中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