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管理暫行規定
建築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管理暫行規定
《建築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管理暫行規定》是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建築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的管理而頒布的相關規定。
附件:《建築施附升降腳架管暫規》
二○○六
建築施附升降腳架管暫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加強建築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以下簡稱“附著升降腳手架”)的管理,保證施工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高層、超高層建築工程結構上使用的由不同形式的架體、附著支承結構、升降設備和升降方式組成的各類附著升降腳手架。
第三條 各類附著升降腳手架的設計、製作、安裝、使用和拆卸都必須執行本規定,並應遵守相關現行國家和行業的規程、規範、標準和規定。
第四條 建設部對附著升降腳手架實行統一管理。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附著升降腳手架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設計計算
第五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設計應執行本規定和《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J9)、《鋼結構設計規範》(GBJ17)、《冷彎薄壁型鋼結構技術規範》(GBJ18)、《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GBJ10)、《編製建築施工腳手架安全技術標準的統一規定》(修訂稿)以及其它有關標準。
第六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架體結構和附著支承結構應按“概率極限狀態法”進行設計計算,承載力設計表達式為:
γOS≤R
式中:γO-結構重要性係數,取0.9;
S-荷載效應;
R-結構抗力。
第七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升降結構中的升降動力設備、吊具、索具,按“容許應力設計法”進行設計計算,執行本規定和有關起重吊裝的現行規範,計算表達式為:
σ≤[σ]
式中:σ-設計應力
[σ]-容許應力
第八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各組成部分應按其結構形式、工作狀態和受力情況,分別確定在使用、升降和墜落三種不同狀況下的計算簡圖,並按最不利情況進行計算和驗算。必要時應通過整體模型試驗驗證腳手架架體結構的設計承載能力。
第九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設計中荷載標準值應分使用、升降及墜落三種狀況按以下規定分別確定:
1.恆載標準值GK
包括架體結構、圍護設施、作業層設施以及固定於架體結構上的升降機構和其它設備、裝置的自重,其值可按現行《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J9)附錄一確定。對於木腳手板及竹串片腳手板,取自重標準值為0.35KN/m。
2.施工活荷載標準值QK
包括施工人員、材料及施工機具等自重;可按施工設計確定的控制荷載採用,但其取值不得小於以下規定:
結構施工按二層同時作業計算,使用狀況時按每層3KN/m計算,升降及墜落狀況時按每層0.5KN/m計算;
裝修施工按三層同時作業計算,使用狀況時按每層2KN/m計算,升降及墜落狀況時按每層0.5KN/m計算。
3.風荷載標準值WK按下式計算:
WK=kμ8·μZWο
k-風壓折減係數,在取當地基本風壓值時,取0.7;
μ8-腳手架風荷載體型係數,按表1選用
腳手架風荷載體型係數 表1
背靠建築物狀況 | 全封閉 | 敞開、開洞 |
μ8 | 0Φ | 3Φ |
表中:Φ為腳手架封閉情況確定的擋風係數。
Φ= | 腳手架擋風面積 _______________ |
腳手架迎風面積 |
當用彩條布做腳手架圍擋時,取Φ=1.0;
μZ——風壓高度變化係數,按現行的《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J9)的規定取用;
WO——基本風壓,使用狀況下按現行的《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J9)的規定取用;升降及墜落狀況可取0.25KN/m。
第十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各組成部分的設計應按表2的規定計入相應的荷載計算係數。
荷載計算係數 表2
設計項目 | 應計入的計算係數 | 設計方法 | ||
使用工況 | 升降及其墜落工況 | |||
架 體 結 構 | 構架 | (γGγQΦ),γ′m | —————— | 概率極限 狀態法 |
豎向主框架 | γ1(γGγQΦ) | γ2(γGγQΦ) | ||
水平梁架 | ||||
附著支承結構 | ||||
防傾、防墜落裝置 | ||||
升降動力設備 | —————— | γ2 | 容許應力法 | |
索具、吊具 | γ1 | γ2 |
表中:
γG-永久荷載分項係數,一般取1.2,但當有利於抗傾覆驗算時,取0.9;
γQ-可變荷載分項係數,取1.4;
Φ-可變荷載組合係數,取0.85;
γ′m-結構抗力調整係數,按《編製建築施工腳手架安全技術標準的統一規定》(修訂稿)確定;
γ1,γ2-荷載變化係數,γ1=1.3,γ2=2.0
第十一條 採用“概率極限狀態”設計時,按承載力極限狀態設計的計算荷載取荷載的設計值;按使用極限狀態設計的計算荷載取荷載的標準值。
第十二條 索具、吊具按表2的規定進行設計計算時,其安全係數的取值參照相關的設計規範確定,但升降機構中使用的索具、吊具的安全係數不得小於6.0。
第十三條 對於升降動力設備,其容許荷載的取值參照相關的設計規範確定,當無規定時可取其額定荷載。
第十四條 螺栓連接強度的設計值應按表3取用;
螺栓連接強度設計值(N/mm) 表3
鋼 號 | 抗拉ft | 抗剪fv |
Q235 | 170 | 130 |
第十五條 受壓構件的長細比應不大於150。
受彎構件的容許撓度應不超過表4規定的允許值:
受彎構件的容許撓度值 表4
構件類別 | 容許撓度 |
大橫桿、小橫桿 | L/150 |
水平支承結構 | L/200 |
其他受彎構件 | L/300 |
第十六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架體的腳手架構件部分的設計執行《編製建築施工腳手架安全技術標準的統一規定》(修訂稿)。
第十七條 附著支承結構的平面布置必須依據安全要求和工程情況審慎設計,避免出現超過其設計承載能力的工作狀態。
第三章 構造與裝置
第十八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架體尺寸應符合以下規定:
1.架體高度不應大於5倍樓層高;
2.架體寬度不應大於1.2m;
3.直線布置的架體支承跨度不應大於8m;折線或曲線布置的架體支承跨度不應大於5.4m;
4.整體式附著升降腳手架架體的懸挑長度不得大於1/2水平支承跨度和3m;單片式附著升降腳手架架體的懸挑長度不應大於1/4水平支承跨度;
5.升降和使用工況下,架體懸臂高度均不應大於6.0m和2/5架體高度。
6.架體全高與支承跨度的乘積不應大於110m。
第十九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應具有足夠強度和適當剛度的架體結構;應具有安全可靠的能夠適應工程結構特點的附著支承結構;應具有安全可靠的防傾覆裝置、防墜落裝置;應具有保證架體同步升降和監控升降荷載的控制系統;應具有可靠的升降動力設備;應設置有效的安全防護,以確保架體上操作人員的安全,並防止架體上的物料墜落傷人。
第二十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架體結構應符合以下規定:
1.架體必須在附著支承部位沿全高設置定型加強的豎向主框架,豎向主框架應採用焊接或螺栓連接的片式框架或格構式結構,並能與水平梁架和架體構架整體作用,且不得使用鋼管扣件或碗扣架等腳手架桿件組裝。豎向主框架與附著支承結構之間的導向構造不得採用鋼管扣件、碗扣架或其它普通腳手架連接方式;
2.架體水平梁架應滿足承載和與其餘架體整體作用的要求,採用焊接或螺栓連接的定型桁架梁式結構;當用定型桁架構件不能連續設置時,局部可採用腳手架桿件進行連接,但其長度不能大於2m,並且必須採取加強措施,確保其連接剛度和強度不低於桁架梁式結構。主框架、水平梁架的各節點中,各桿件的軸線應匯交於一點;
3.架體外立面必須沿全高設置剪刀撐,剪刀撐跨度不得大於6.0m;其水平夾角為45°~60°,並應將豎向主框架、架體水平梁架和構架連成一體;
4.懸挑端應以豎向主框架為中心成對設置對稱斜拉杆,其水平夾角應不小於45°;
5.單片式附著升降腳手架必須採用直線形架體。
第二十一條 架體結構在以下部位應採取可靠的加強構造措施:
1.與附著支承結構的連接處;
2.架體上升降機構的設置處;
3.架體上防傾、防墜裝置的設置處;
4.架體吊拉點設置處;
5.架體平面的轉角處;
6.架體因碰到塔吊、施工電梯、物料平台等設施而需要斷開或開洞處;
7.其它有加強要求的部位。
第二十二條 物料平台必須將其荷載獨立傳遞給工程結構。在使用工況下,應有可靠措施保證物料平台荷載不傳遞給架體。物料平台所在跨的附著升降腳手架應單獨升降,並應採取加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附著支承結構必須滿足附著升降腳手架在各種工況下的支承、防傾和防墜落的承力要求,其設置和構造應符合以下規定:
2.當附著點採用單根穿牆螺栓錨固時,應具有防止扭轉的措施;
3.附著構造應具有對施工誤差的調整功能,以避免出現過大的安裝應力和變形;
4.位於建築物凸出或凹進結構處的附著支承結構應單獨進行設計,確保相應工程結構和附著支承結構的安全;
5.對附著支承結構與工程結構連接處混凝土的強度要求應按計算確定,並不得小於C10;
6.在升降和使用工況下,確保每一架體豎向主框架能夠單獨承受該跨全部設計荷載和傾覆作用的附著支承構造均不得少於二套。
第二十四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防傾裝置必須與豎向主框架、附著支承結構或工程結構可靠連接,並遵守以下規定:
1.防傾裝置應用螺栓同豎向主框架或附著支承結構連接,不得採用鋼管扣件或碗扣方式;
2.在升降和使用兩種工況下,位於在同一豎向平面的防傾裝置均不得少於二處,並且其最上和最下一個防傾覆支承點之間的最小間距不得小於架體全高的1/3;
3.防傾裝置的導向間隙應小於5mm。
第二十五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防墜裝置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防墜裝置應設置在豎向主框架部位,且每一豎向主框架提升設備處必須設置一個;
2.防墜裝置必須靈敏、可靠,其制動距離對於整體式附著升降腳手架不得大於80mm,對於單片式附著升降腳手架不得大於150mm;
3.防墜裝置應有專門詳細的檢查方法和管理措施,以確保其工作可靠、有效;
4、防墜裝置與提升設備必須分別設置在兩套附著支承結構上,若有一套失效,另一套必須能獨立承擔全部墜落荷載。
第二十六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升降動力設備應滿足附著升降腳手架使用工作性能的要求,升降吊點超過兩點時,不能使用手拉葫蘆。升降動力控制台應具備相應的功能,並應符合相應的安全規程。
第二十七條 同步及荷載控制系統應通過控制各提升設備間的升降差和控制各提升設備的荷載來控制各提升設備的同步性,且應具備超載報警停機、欠載報警等功能。
第二十八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安全防護措施應滿足以下要求:
1.架體外側必須用密目安全網(≥800目/2500px)圍擋;密目安全網必須可靠固定在架體上;
2.架體底層的腳手板必須鋪設嚴密,且應用平網及密目安全網兜底。應設置架體升降時底層腳手板可折起的翻板構造,保持架體底層腳手板與建築物表面在升降和正常使用中的間隙,防止物料墜落;
3.在每一作業層架體外側必須設置上、下兩道防護欄桿(上桿高度1.2m,下桿高度0.6m)和擋腳板(高度180mm);
4.單片式和中間斷開的整體式附著升降腳手架,在使用工況下,其斷開處必須封閉並加設欄桿;在升降工況下,架體開口處必須有可靠的防止人員及物料墜落的措施。
第二十九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在升降過程中,必須確保升降平穩。
第四章 加工製作
第三十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構配件的製作,必須具有完整的設計圖紙、工藝文件、產品標準和產品質量檢驗規則;製作單位應有完善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確保產品質量。
第三十一條 製作構配件的原、輔材料的材質及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並按規定對其進行驗證和檢驗。
第三十二條 加工構配件的工裝、設備及工具應滿足構配件製作精度的要求,並定期進行檢查。工裝應有設計圖紙。
第三十三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構配件的加工工藝,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相應規定,所用的螺栓連接件,嚴禁採用鈑牙套絲或螺紋錐攻絲。
第三十四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構配件應按照工藝要求及檢驗規則進行檢驗。對附著支承結構、防傾防墜裝置等關鍵部件的加工件要有可追溯性標識,加工件必須進行100%檢驗。構配件出廠時,應提供出廠合格證。
第五章 安裝、使用和拆卸
第三十五條 使用前,應根據工程結構特點、施工環境、條件及施工要求編製“附著升降腳手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並根據本規定有關要求辦理使用手續,備齊相關文件資料。
第三十六條 施工人員必須經過專項培訓。
第三十七條 組裝前,應根據專項施工組織設計要求,配備合格人員,明確崗位職責,並對有關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三十八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所用各種材料、工具和設備應具有質量合格證、材質單等質量文件。使用前應按相關規定對其進行檢驗。不合格產品嚴禁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在每次升降以及拆卸前應根據專項施工組織設計要求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四十條 整體式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控制中心應設專人負責操作,禁止其他人員操作。
第四十一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在首層組裝前應設置安裝平台,安裝平台應有保障施工人員安全的防護設施,安裝平台的水平精度和承載能力應滿足架體安裝的要求。
第四十二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安裝應符合以下規定:
1.水平梁架及豎向主框架在兩相鄰附著支承結構處的高差應不大於20mm;
2.豎向主框架和防傾導向裝置的垂直偏差應不大於5‰和60mm;
3.預留穿牆螺栓孔和預埋件應垂直於工程結構外表面,其中心誤差應小於15mm。
第四十三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組裝完畢,必須進行以下檢查,合格後方可進行升降操作:
1.工程結構混凝土強度應達到附著支承對其附加荷載的要求;
2.全部附著支承點的安裝符合設計規定,嚴禁少裝附著固定連接螺栓和使用不合格螺栓;
3.各項安全保險裝置全部檢驗合格;
4.電源、電纜及控制櫃等的設置符合用電安全的有關規定;
5.升降動力設備工作正常;
6.同步及荷載控制系統的設置和試運效果符合設計要求;
7.架體結構中採用普通腳手架桿件搭設的部分,其搭設質量達到要求;
8.各種安全防護設施齊備並符合設計要求;
9.各崗位施工人員已落實;
10.附著升降腳手架施工區域應有防雷措施;
11.附著升降腳手架應設置必要的消防及照明設施;
12.同時使用的升降動力設備、同步與荷載控制系統及防墜裝置等專項設備,應分別採用同一廠家、同一規格型號的產品;
13.動力設備、控制設備、防墜裝置等應有防雨、防砸、防塵等措施;
14.其它需要檢查的項目。
第四十四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升降操作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嚴格執行升降作業的程序規定和技術要求;
2.嚴格控制並確保架體上的荷載符合設計規定;
3.所有妨礙架體升降的障礙物必須拆除;
4、所有升降作業要求解除的約束必須拆開;
5.嚴禁操作人員停留在架體上,特殊情況確實需要上人的,必須採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並由建築安全監督機構審查後方可實施;
6.應設置安全警戒線,正在升降的腳手架下部嚴禁有人進入,並設專人負責監護;
7.嚴格按設計規定控制各提升點的同步性,相鄰提升點間的高差不得大於30mm,整體架最大升降差不得大於80mm;
8.升降過程中應實行統一指揮、規範指令。升、降指令只能由總指揮一人下達,但當有異常情況出現時,任何人均可立即發出停止指令;
9.採用環鏈葫蘆作升降動力的,應嚴密監視其運行情況,及時發現、解決可能出現的翻鏈、絞鏈和其它影響正常運行的故障;
10.附著升降腳手架升降到位后,必須及時按使用狀況要求進行附著固定。在沒有完成架體固定工作前,施工人員不得擅自離崗或下班。未辦交付使用手續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五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升降到位架體固定后,辦理交付使用手續前,必須通過以下檢查項目:
1.附著支承和架體已按使用狀況下的設計要求固定完畢;所有螺栓連接處已擰緊;各承力件預緊程度應一致;
2.碗扣和扣件接頭無鬆動;
3.所有安全防護已齊備;
4.其它必要的檢查項目。
第四十六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使用必須遵守其設計性能指標,不得隨意擴大使用範圍;架體上的施工荷載必須符合設計規定,嚴禁超載,嚴禁放置影響局部桿件安全的集中荷載,並應及時清理架體、設備及其它構配件上的建築垃圾和雜物。
第四十七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在使用過程中嚴禁進行下列作業:
1.利用架體吊運物料;
2.在架體上拉結吊裝纜繩(索);
3.在架體上推車;
4.任意拆除結構件或鬆動連結件;
5.拆除或移動架體上的安全防護設施;
6.起吊物料碰撞或扯動架體;
7.利用架體支頂模板;
8.使用中的物料平台與架體仍連接在一起;
9.其它影響架體安全的作業。
第四十八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在使用過程中,應按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每月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不合格部位應立即改正。
第四十九條 當附著升降腳手架預計停用超過一個月時,停用前採取加固措施。
第五十條 當附著升降腳手架停用超過一個月或遇六級以上大風后復工時,必須按第四十四條的要求進行檢查。
第五十一條 螺栓連接件、升降動力設備、防傾裝置、防墜裝置、電控設備等應至少每月維護保養一次。
第五十二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拆卸工作必須按專項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操作規程的有關要求進行。拆除工作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拆除時應有可靠的防止人員與物料墜落的措施,嚴禁拋扔物料。
第五十三條 拆下的材料及設備要及時進行全面檢修保養,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必須予以報廢:
1.焊接件嚴重變形且無法修復或嚴重鏽蝕;
2.導軌、附著支承結構件、水平梁架桿部件、豎向主框架等構件出現嚴重彎曲;
3.螺栓連接件變形、磨損、鏽蝕嚴重或螺栓損壞;
4.彈簧件變形、失效;
5.鋼絲繩扭曲、打結、斷股,磨損斷絲嚴重達到報廢規定;
6.其它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情況。
第五十四條 遇五級(含五級)以上大風和大雨、大雪、濃霧和雷雨等惡劣天氣時,禁止進行升降和拆卸作業。並應預先對架體採取加固措施。夜間禁止進行升降作業。
第六章 管理
第五十五條 建設部對從事附著升降腳手架工程的施工單位實行資質管理,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不得施工;對附著升降腳手架實行認證制度,即所使用的附著升降腳手架必須經過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鑒定或者委託具有資格的單位進行認證。
第五十六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資質管理有關規定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應的審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新研製的附著升降腳手架應符合本規定的各項技術要求,併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試用手續,經審查合格后,只可批在一個工程上試用,試用期間必須隨時接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試用成功后,再按照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取得認證資格,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五十八條 對已獲得附著升降腳手架資質證書的施工單位實行年檢管理制度,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律註銷資質證書:
1.使用與其資質證書所載明的附著升降腳手架名稱和型號不一致者;
2.有出借,出租資質證書、轉包行為者;
3.嚴重違反本規定,多次整改仍不合格者;
4.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或事故累計死亡達3人以上者;
第五十九條 異地使用附著升降腳手架的,使用前應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築安全監督機構辦理備案手續,接受其監督管理。
第六十條 工程項目的總承包單位必須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對使用的附著升降腳手架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採取解決措施。
附著升降腳手架組裝完畢,總承包單位必須根據本規定以及施工組織設計等有關文件的要求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升降作業。分包單位對附著升降腳手架的使用安全負責。
第六十一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發生重大事故后,應當嚴格保護事故現場,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組織搶救工作,並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搶救人員需移動現場物件時,應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保存現場重要痕迹、物證,有條件的應拍照或錄相。
第六十二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築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附著升降腳手架工程的監督檢查,確保安全生產。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建築管理司負責解釋。
附錄一:
名詞、術語
1.附著升降腳手架
僅需搭設一定高度並附著於工程結構上,依靠自身的升降設備和裝置,可隨工程結構施工逐層爬升,具有防傾覆、防墜落裝置,並能實現下降作業的外腳手架。
2.附著支承結構
直接與工程結構連接,承受並傳遞腳手架荷載的支承結構。
3.單片式附著升降腳手架
僅有兩個提升裝置並獨自升降的附著升降腳手架。
4.整體式附著升降腳手架
有三個以上提升裝置的連跨升降的附著升降腳手架。
5.架體結構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組成結構,一般由架體豎向主框架,架體水平梁架和架體構架等三部分組成。
6.架體豎向主框架
用於構造附著升降腳手架架體,垂直於建築物外立面,並與附著支承結構連接,主要承受和傳遞豎向和水平荷載的豎向框架。
7.架體水平梁架
用於構造附著升降腳手架架體,主要承受架體豎向荷載,並將豎向荷載傳遞至豎向主框架和附著支承結構的水平結構。
8.架體構造
彩用鋼管桿件搭設的與豎向主框架和水平梁架連接的附著升降腳手架架體結構部分。
9.架體高度
架體最底層桿件軸線至架體最上層橫桿(護欄)軸線間的距離。
10.架體寬度
架體內、外排立桿軸線之間的水平距離。
11.架體支承跨度
兩相鄰豎向主框架中心軸線之間的距離。
12.懸臂高度
架體的附著支承結構中最高一個支承點以上的架體高度。
13.懸挑長度
架體豎向主框架中心軸線至邊跨架體端部立面之間的水平距離。
14.防傾覆裝置
防止架體在升降和使用過程中發生傾覆的裝置。
15.防墜落裝置
架體在升降或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墜落時的制動裝置。
16.升降機構
控制架體升降運行的機構。
17.荷載控制系統
能夠反映、控制升降動力荷載的裝置系統。
附錄二: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標準名稱和型號
1.標準名稱
(1)組成
標準名稱=附著支承形式+動力類型+升降方式+附著升降腳手架
(2)附著支承形式
①導軌式(附著支承、防傾共用導軌的附著支承形式);
②導座式(附著支承、導向共用支座的附著支承形式);
③套框式(附著主框架和套框架的附著支承形式);
④吊拉式(附著挑梁和斜拉杆、防傾導軌單設的附著支承形式);
⑤吊軌式(附著挑梁和斜拉杆,防傾導軌固定於挑樑上的附著支承形式);
⑥挑軌式(附著帶導軌挑梁的附著支承形式);
⑦套軌式(附著主、套框導座的附著支承形式);
⑧吊套式(附著帶斜拉杆主、套框的附著支承形式);
⑨錨軌式(拉結錨固帶防傾導軌的附著支承形式)。
(3)動力形式
①手動(採用手拉環鏈葫蘆);
②電動(採用電動環鏈葫蘆);
③卷揚(採用電動卷揚設備);
④液壓(採用液壓動力設備)。
(4)升降方式
僅組合“互爬式”這一種升降方式。具有單跨、多跨和整體升降方式者不組合於名稱中。
(5)例子
如:套軌式液壓升降腳手架,導軌式電動附著升降腳手架,錨軌式互爬手動附著升降腳手架。
2.型號
型號=廠家代號(或2個英文字母)+鑒定年份+型別號(阿拉伯數字)
3.名稱型號
如 XH95-1型
名稱型號=標準名稱+型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