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權交易制度
水權交易制度
水權交易制度是指政府依據一定規則把水權分配給使用者,並允許水權所有者之間的自由交易。如此依據市場交易的水分配製度可以保證高價值用途的用水需求,以避免開發高成本的水源而破壞環境。
我國的《憲法》規定了國家也即全民是自然資源的所有者,2002年新《水法》也規定了國家是水資源的所有者,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2005年1月頒布並實施了《水利部關於水權轉讓的若干意見》,標誌著我國水權交易在實踐中發展的時候到了。而2007年3月頒布的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是取水權作為一種可以由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用益物權第一次通過民事財產得以確立。2011年開始,中央推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水的重要性被進一步提升。我國目前的水權交易相關制度,主要還是在《水利部關於水權轉讓的若干意見》中有具體的規定,而我國目前對於水權交易還沒有制定統一的法律,筆者認為該意見也是對於制定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先驅,其中規定的內容主要有:
第一,這是我國首次規定的水權交易範圍的規定,在其中規定了首要滿足的的是居民日常的生活用水,在滿足這個條件的基礎上才提到其他部門的用水,可見國家讓廣大的人民大眾放到了最重要的位置。其次是要保證農業水資源的量,在農業用水基本量得到保證的情況下才可以從農業向其他行業進行轉讓交易。也強調了生態環境用水的重要性,生態環境用水是不可轉讓交易的。
第二,我國首次明確水權交易費。水權交易費主要是指相關生態的補償,它是由所交易水權的價格決定的。其內容主要包括水利建設、水利設備的維護、環境生態的影響還有第三方利益在經濟方面的補償、水價以及年限費用等。
第三,關於水權交易的年限,該《意見》指出,水權交易年限的卻確定必須根據水資源管理和配置兩方面的需求,結合水工程使用年限和需水項目的使用年限,同時照顧供求雙方面的利益,由雙方協商決定,並根據取水許可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交相關資料進行審查複核。
第四,規定了水權交易的六項基本原則。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原則,政府調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原則,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原則,產權明晰的原則,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有償轉讓和合理補償的原則。
《水法》也做出了開發和利用水資源需要優先滿足居民生活用水,也保護單位以及個人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合法權益,還有開發利用水資源要統籌工業農業和航運需要的權益。當水資源的所有權和水資源的使用權產生糾紛問題時,規定了目前是用行政的方式來處理問題,我國行政複議法也對這個做出了相應規定。在實踐中,我國對水資源開發利用的各方產生各種糾紛時,基本的解決方式也是通過行政的手段。
為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必須堅持人口、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原則,轉變治水思路,從傳統水利向現代水利轉變、向可持續發展水利轉變,而國外的諸多經驗無疑給我國水利改革提供了借鑒,結合國外的實踐情況及我國目前的實際,今後在建立我國的水權交易制度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明晰水權是水資源管理的根本
如何在水資源國家所有的前提下,根據用水方式的不同,合理界定水權,並探索有效保護、開發利用水資源的產權結構和管理制度,是目前我國水權制度探索亟需解決的問題。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健全和完善以及水資源的日益短缺,明晰水權,按水權理論對水資源的開發和利用進行管理已不容忽視。因此,在對水權改革進行探討中,在國家對水資源擁有所有權的前提下,可以逐步放開使用經營權,將水權中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剝離,把水資源使用權(用水權)納入市場。按照市場規則進行運作,通過認購水權、轉讓水權等方式,水資源將會配置到效益高的地方。效益低的地方可以轉讓部分或全部用水權,獲得出讓權進行節水改造或興修水利工程。
2.完善資源水價徵收體制。實現水資源有償使用
探討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新的管理運行機制,使水管單位逐步走向市場,前提條件是水價改革,使之能完全達到成本水價,從而使水管單位具有自我造血的功能。這是資源水價徵收體制改革的一個方面。根據水權理論,要在水資源稀缺的條件下取得水權,就必須向資源所有者付出相應的代價。目前,我國的水價體系還不完善,水資源費和水利工程水價的標準仍偏低。因此,國家需要根據市場經濟的需求,完善資源水價徵收體制,實現水資源有償使用。首先,應明確用水權,明確評價有多少水資源可用於消費陛需求,確定水權的授予方式和法律程序;其次,將管理活動和提供服務功能分離,由獨立的第三方進行資產評估和價格制定。資產評估和供水服務成本分析由審計單位進行,此外還應考慮環境和生態用水是水的合法用戶的問題。
3.建立統一的水資源管理體制
在探討水權改革時,應加強水資源統一管理,實行水資源城鄉一體化管理,保證水資源持續利用。目前,我國水資源分散管理體制不利於水權交易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因此,作為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水資源權屬管理和供水市場的行業管理,充分獲取各種有用信息,對目前的水資源狀況進行合理評價。
4.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水市場交易機制
水市場是一個不完全市場,是一個準市場。因此對它的培育和成長需要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支持和約束,需要政府的積極推動。首先,國家作為水資源的所有者,是水權分配的主體,國家政府作為水市場的管理者和調控者,在水資源配置方面,應行使水行政管理和水行政執法職能,加強對水權和水市場的管理。因此,水資源配置還需要政府的宏觀調控。其次,水市場是一個新生事物。培育和發展處於萌芽期的水市場任重道遠。在水市場中推行水權交易,做到有序交易水權等,這些都需要法律、法規作為基礎。因此,制定水權交易的有關法規,特別是明確規定在水權交易中如何保護第三者的利益,防止對環境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明確出現水事衝突是的解決辦法等,有利於促進水權交易制度健康發展,使水市場不斷得到發展和完善,保障水權交易雙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