宵禁令
宵禁令
“宵”就是夜晚,“禁”是禁止。宵禁就是禁止夜間的活動。宵禁令古已有之,特別是在戰亂、災難橫行的時代,或者實在具有特殊政治經濟意義的區域內實施的。違反宵禁令的人輕則拘禁,重則就地正法。是特殊時期,特殊地域的重典治理措施。
明代小說《金瓶梅》第四十二回“逞豪華門前放煙火 賞元宵樓上醉花燈”里,寫西門慶和應伯爵等看煙火,叫兩個妓女唱曲來助興。兩個妓女來了后,應伯爵要這兩個先來見他,可是兩個妓女都知道誰才是東家,不買他的賬,一直往後去向西門慶請安。應伯爵下不來台,就說要告訴巡夜的,“拿你犯夜,教他拿了去,拶你一頓好拶子(用五根木棍夾壓手指的刑罰)”。妓女卻也不怕,說說笑笑,權當為西門慶尋開心。
傳統京劇劇目《雙鈴記》(或稱《海慧寺》、《馬思遠》),據說是根據清初真實故事改編的。說的是有個夜入人家準備偷盜的小偷,目擊殺人案件,慌忙逃走,結果在路上因“犯夜”被抓,沒有能夠及時作證,差點害得無辜者被判死刑。
應伯爵以及《雙鈴記》所說的“犯夜”,是中國古代傳統的一項罪名。原來古代所有駐有官府機構的城市在晚上都是要實行宵禁的。這是歷代法律的嚴格規定。比如唐朝的法律就規定有“犯夜”的罪名。唐朝的《宮衛令》規定:每天晚上衙門的漏刻“晝刻”已盡,就擂響六百下“閉門鼓”;每天早上五更三點后,就擂響四百下“開門鼓”。凡是在“閉門鼓”后、“開門鼓”前在城裡大街上無故行走的,就觸犯“犯夜”罪名,要笞打二十下。如果是為官府送信之類的公事,或是為了婚喪吉凶以及疾病買葯請醫的私事,才可以得到街道巡邏者的同意後行走,但不得出城。
明清的法律把這一條改為“夜禁”。規定更加明確,一更三點敲響暮鼓,禁止出行;五更三點敲響晨鐘后才開禁通行。在二、三、四更在街上行走的,笞打四十下(京城五十下);在一更夜禁后、五更開禁前不久犯夜的,笞打三十下(京城四十下)。疾病、生育、死喪可以通行。
為了實施宵禁,每個駐有官府的城市一到晚上,就要鎖上城門,禁止出入城市。城門的鑰匙也要交到地方官的內衙,到了清代就必須要交給地方駐軍長官收執,即使是城裡的最高級文官晚上有緊急公務要出城,也要向駐軍長官申領鑰匙。同時在大街交叉路口上也要攔起柵欄,柵欄開有門,門口有關卡,設有類似於現代崗亭的“卡房”,由官府的衙役看守,不準通行。
夜夜宵禁對於人民生活來說妨礙並不很大,可是對於有些專靠黑夜掩護才能進行的違法行業來說,就是個大問題。比如娼妓晚上出去唱堂會,回家時就要有麻煩(《金瓶梅》的故事裡沒這個問題,因為西門慶本人就是管理治安的官員)。另外賭博業也是歷代法律嚴禁的,所以賭徒為避人耳目,大多是在晚上聚賭。常常在賭到夜深人靜之時,輸光了的賭徒只好回家。可是城裡的道路都已被柵欄攔死,不準通行。賭徒們只好繞道,趟臭水塘子,或者越荒野地。即使這樣還會被巡夜的更夫或者是帶人巡邏的長官攔下盤問,難免會露餡。
清代小說《歧路燈》講的是賭博害人子弟的故事。所以這本書里講到了不少賭徒逃避宵禁的辦法。比如有權有勢的賭徒就利用權勢。比如父親為布政使的盛希僑,就大大咧咧地說:“夜深了,打上我這邊燈籠(布政司),柵欄上也沒人敢攔;鎖了柵欄,他們也不敢不開。”
而無權無勢的賭徒就依靠油滑。比如夏逢若帶了主人公譚紹聞夜賭回家,正好碰到縣官巡夜,“只見碗口大字一個燈籠,上面寫著‘正堂’兩個字,有四五個人跟著,一位老爺騎著馬”。兩人被攔下盤問,夏逢若不慌不忙說道:“是取葯哩。”騎在馬上的縣官老爺立即介面道:“拿葯來驗!”夏逢若從袖子里取出一封葯,上面還牒著一個方子。從人拿起燈籠,那縣官展方一看,問道:“是你什麼人害病?是何病症?”夏逢若回答道:“是小人母親害心口疼。”那縣官微笑了一下,說道:“這醫生真是該死。”於是就將葯遞於從人轉付夏逢若,又問:“那一個人呢?”夏逢若道:“是小人兄弟。”那縣官就此放他們過了柵欄的關卡。譚紹聞嚇了個半死,夏逢若笑著告訴他:“晚上街頭走動,說是取葯就不犯夜了。這一包子金銀花,我已使過三遭了。”他花了五分銀子買的金銀花,被當作了晚上走動的通行證,那個藥方也是他在藥鋪里偷來的,所以被長官看出破綻,但不願細究而已。
歷代這樣規定的目的當然是為了維持治安,不過效果卻大可懷疑。明末進入中國的義大利傳教士利瑪竇在他的《利瑪竇中國札記》一書中寫道,中國“各個城市都有千百名更夫在街上巡夜,按規定的間隔敲鑼。儘管如此,而且街道都有鐵柵並且上鎖,宅院被夜賊搶劫一空的事還常常發生。這或許因為更夫本人就是盜賊,或者是和盜賊合夥。經常失盜的結果是再要用人來監視更夫。聽說在歐洲人口稠密的城市裡,警衛倒不是用來防止國內的盜竊,而是用來保衛公民以免侵略者的襲擊,中國人確實感到很驚異”。
現時今日,對社會公眾實施的宵禁往往與戒嚴并行,是指政府動用軍事力量實施的全國或者局部地區的緊急管制措施,包括禁止公民進入公共場所、實行通行證制度、斷絕交通等,屬於最為嚴厲的軍事或者准軍事管制措施,世界各國的法律對此都有規定。我國深圳沙頭角邊境特別管理區一直到2005年5月29日凌晨兩點才開始正式取消運行了20多年的宵禁制度,區內居民24小時都可以自由通行。
此外,對具體個人也有實行宵禁措施的。
宵禁令是一種社區令,可對任何年齡的犯人適用。宵禁令不應與適用保釋(the grant of bail)附加宵禁相混淆。宵禁令是一個最終處置措施,而不是一個懸而不決的審判或判決。宵禁令可以具體指出宵禁的地點和時間,但宵禁令自下達之日起執行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對於16歲以下的犯人,不得超過3個月。在此期間每天宵禁時間不能少於2小時,但不得多於12小時。
宵禁安排不得與犯人上班或上學時間相衝突,或者與犯人其他社區令的時間相衝突。宵禁令必須指定一人負責在宵禁期間監控犯人的行蹤。現在,有的在其手上帶上電子標籤,監控被執行人的行動。
法庭必須使用通常的語言向犯人解釋宵禁令的效果以及不遵守規定條件的後果。以前適用宵禁令必須要徵得犯人同意,但到1997年被取消。法庭必須了解犯人適用宵禁令的地區及犯人家庭的有關情況。適用宵禁令通常不需要審前報告,但如果有的話當然更好。
適用宵禁令並不是要把犯人在大多數時間裡困在家裡,其目的主要在於:使犯人能夠上班,參加培訓課程,以及參加社區服務或接受毒品濫用處遇。宵禁令有助於減少一些形式的犯罪,如盜竊汽車或從汽車裡盜竊財物等。宵禁期間可以要求犯人不得進入某一特定的場所,如商場、酒吧等,或要求他們在晚間或周末呆在家裡。如在周末晚上7點到次日早上7點只能呆在家裡,不得外出。對鬧事球迷而言,如果被判此令,晚上就不能出去看球賽,對其就是一種很好的懲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