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效應
照明效應
照明效應 illumination effect 各種照明因素對人的生理和心理活動的影響。照明質量對工效、安全有重要影響。而照明水平、照明分佈、照明性質及眩光又是決定照明質量的主要因素。
根據視覺二重功能學說,當照明水平遠低於10坎每平方米時,視覺系統處於暗視覺狀態,人看不清物體的色彩和細部;當照明水平超過10坎每平方米時,視覺系統處於明視覺狀態,人不僅可以看清物體的色彩,也可以分辨其細部。對視覺功能的實驗研究結果表明,視標大小、亮度對比度、照明水平和視覺作業水平之間的關係。這方面的研究結果為世界各國和國際照明委員會建立照明標準提供了依據。此外,人對物體色彩的辨認也會受到照明水平的影響。隨著照明水平的提高,除了572納米(黃)、503納米(綠)、478納米(藍)光譜色保持相對不變外,其他光譜色都會略向紅色或藍色變化。
可用照明環境中各照明表面或不同照明區域之間照明水平的比例來表徵。比例過大,容易引起視覺疲勞和不適,影響視覺作業水平。若照明分佈非常均勻,則會使人產生單調感,注意難以集中。一個良好的照明環境往往需要一個適中的比例。採用適當配光特性的光源或把眾多光源分散安裝可得到較好的照明分佈。通常,在室內,觀察對象與工作面之間的亮度比要求達到3:1;觀察對象與周圍環境之間為10:1;光源與背景之間為20:1;視場中最大亮度比為40:1。
主要指光源的色溫、顯色性和光色。光源色溫大於5000K會使人產生涼爽的感覺,低於3000K則會有溫暖的感覺。在照明水平較高時,人們偏愛色溫高的光源,照明水平較低時,則偏愛色溫低的光源。低亮度(3坎每平方米)下辨認色標時,色溫低的辨色效果比色溫高的要好顯色性為光源所表現的物體色的性質顯色指數可表示待測光源照明下對物體的顏色感覺和在標準光源照明下對物體的顏色感覺相符合的程度。
由於視場中視覺目標太亮,或者空間上、時間上亮度對比太大造成的觀察者的視覺不適,視覺作業水平下降或在短時間內無法看清目標的現象。根據眩光源特點,可把眩光分成直射眩光和反射眩光(鏡面眩光);根據效應的強弱,可把眩光分成不舒適眩光(心理眩光)、失能眩光(生理眩光)和失明眩光三類。評價眩光的方法有多種。國際照明委員會推薦用失能眩光因數評價失能眩光;北美照明學會採用視覺舒適機率法(VCP法);英國照明學會使用眩光指數法(GI法)評價不舒適眩光。
減少眩光的一般措施有:
①減少視標亮度;
②調整視標與觀察者的相對位置;
③減少眩光源尺寸大小;
④提高眩光源周圍區域的亮度;
⑤使用燈罩等遮擋物。
照明的方向性、穩定性以及視覺觀察者的年齡、經驗、疲勞程度等其他因素也會影響照明的心理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