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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亮
天津市委員會原秘書長
李金亮,男,漢族,中共黨員,天津市人,1955年3月出生,1973年7月參加工作,1979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曾任天津市政協黨組成員、秘書長。
2018年7月,因涉嫌受賄罪、貪污罪一案,被提起公訴。
1971.09—1973.07,天津市第二師範學校學生;
1973.07—1975.06,天津市河北區教育局幹部;
1975.06—1980.08,天津市河北區教育局團委副書記;
1980.08—1984.09,天津市河北區委統戰部幹部;
1984.09—1985.06,共青團天津市委辦公室幹部(1980.10—1984.12,在天津市河北區職工大學漢語言文學專業學習);
1985.06—1993.10,天津市青少年活動中心管理處主任、天津樂園賓館董事長、天津科技館籌建辦公室主任;
1993.10—1997.11,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黨組成員、副主席(1993.09—1995.07,在天津大學管理系管理工程專業學習,獲工學碩士學位);
1997.11—2000.06,天津市市容管理辦公室副主任;
2000.06—2005.11,天津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黨組成員、副主任;
2005.11—2006.09,天津華北地質勘查局黨委書記;
2006.09—2007.01,天津市和平區委副書記、代區長;
2007.01—2008.03,天津市和平區委副書記、區長;
2008.03—2008.05,天津市和平區委書記、區長;
2008.05—2013.01,天津市和平區委書記;
2013.01—2018.07,天津市政協黨組成員、秘書長。
2018年7月,因涉嫌受賄罪、貪污罪一案,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金亮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李金亮,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1996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金亮利用其先後擔任天津市市容管理辦公室副主任、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政府區長、中共天津市和平區委書記、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天津市委員會秘書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特定關係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