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保險
互助保險
互助保險即由一些具有共同要求和面臨同樣風險的人自願組織起來,是預交風險損失補償分攤金的一種保險形式。這種互助形式曾存在於古今各種以經濟補償為目的的互助合作組織之中。如古埃及建造金字塔石匠中的互助基金組織、古羅馬的喪葬互助會;中世紀的工匠行會、商人行會、宗教行會、村落行會等各種行會。保險與互助保險既有共同性的一面,更有其差異性的一面。
保險與互助保險的共同性主要表現
(1)保險與互助保險均以一定範圍的群體為條件;
(2)保險與互助保險均具有“一人為眾,眾為一人”的互助性質。
保險與互助保險的差異主要表現
(1)保險的互助範圍以全社會公眾為對象,而互助保險的互助範圍則是以其互助團體內部成員為限;
(2)保險的互助是其間接後果而不是直接目的,而互助保險的互助則是直接目的;
(3)保險是按照商品經濟原則,以盈利為目的而經營的商業保險行為,而互助保險則是以共濟為目的的非商業活動。
互助保險不是個人行為,而是群體行為,它的起源與擴展都是集中了許多人的共同意願,是把每個參保人的個人需要彙集成群體的共同需要。保險項目的選擇和確定都需要適合大多數參保者的共同願望。但是它在動員個人參保是又完全自願,不以任何方式強制或變相強迫,因此它的產生和發展具有官方的群眾基礎。
它是群眾自發興辦的、自籌資金互濟互助的組織,它的基點在於互助而不時自助,這種互助既不同於國家法規的強制,也不同於主觀上的自保,而是運用“大數法則”的規律,多數人共濟少數特定人的損失,這是互助保險得以存在的基礎。
互助保險是由民間團體主辦,始終本著自辦為主、政府鼓勵的形式,資金的管理與運營以社會公益為目的,是為職工謀取福利的一種形式。
民主性
互助保險在資金籌集、保障水平確定、保障項目選擇、本金的保值增值及分配方面,都由參保者民主選舉產生的領導民主決策,可以大大降低操作成本,成為低投高賠的實惠型保險。
靈活性
互助保險處於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之間,它可以吸收二者的長處,避免二者的短處,使用性較強,操作簡便。由於經濟發展不平衡,不同區域之間不同產業、不同行業、不同企業完全可以依照自己的實際情況靈活確立險種和理賠方式,因此可以各具特色,形式多樣。
職工互助保險的發展現狀與發揮作用
我國職工互助保險的歷史可以追溯到無產階級誕生時期。在革命戰爭年代,延安等一些革命根據地便實行過互助醫療保險和抗拒生產風險的互助合作組織。解放后,在各級工會的組織下,企事業單位普遍實行了職工互助儲金會活動,由基層工會組織自行籌集資金,職工互濟保險,互助危難,對加強職工團結和社會穩定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城鎮傳統工業進行了大幅度的產業調整,國有企業通過破產、兼并、改組、改制,職工遭遇風險的程度加大了,城鎮又出現了許多處於貧困線以下的職工家庭。另外,隨著老齡社會的來臨,離退休職工的總數逐年上升。由於社會醫療保險改革尚未全面鋪開,醫療費用也成為部分職工的沉重負擔。在病、難、險、重的工種領域,工傷風險也在增加,人們遭受自然災難和以外傷害的概率在上升。
我國正處於工業化發展進程中,由於人口眾多,生產力水平不高,僅靠國家財政要為全體人民提供全面的社會保障難度很大。社會保險所承擔的保障範圍和待遇水平一時難以大幅度擴大和提高。另外,當前國有企業的經濟效益普遍不高,支付社會保險基金的負擔已很重,因此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為適應多種經濟成分並存,不同社會群體收入差距拉大的現實,大力發展多層次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完全必要的。1994年初,全國總工會開展了“進萬家門,知萬家情,解萬家難,暖萬家心”的“送溫暖工程”,這一活動受到了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高度重視和高度評價,他們批示將這一活動加以總結和提高,做到經常化和制度化。
我國職工互助保險雖然才剛剛起步,但是已經顯示了巨大的生命力,在我國的改革和發展進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1、互助保險對社會保險具有重要的補充作用。社會保險是由勞動者、用人單位和國家三方面籌措資金,具有覆蓋面廣的特點,一旦形成待遇水平便帶有強烈的剛性,難以取消或下降,在我們這樣一個人口眾多,生產力水平較低,財政比較困難的國家,過快提高社會保險水平顯然不太可能。因此大力發展職工互助保險,可以滿足不同社會群體的社會保障需求,起到補充社會保險相對不足的作用。
2、有助於強化職工自我保障意識,優化職工的消費結構。互助保險基金使部分消費基金轉化為建設基金,使現實消費轉化為延遲消費,有利於國家的建設和長遠發展。
3、有利於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穩定職工隊伍。當前正直現代企業制度建立的過程中,社會保障制度是重要的配套改革措施。就全國而言,由於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滯后,已經拖了企業改革的後腿。因此,大力開展互助保險,可以加大企業改革力度,緩解由於企業改革所形成的經濟利益調整給部分職工帶來的困難。同時,有利於穩定職工隊伍,提高職工對改革的心理承受能力,調動職工參與改革的積極性,增強企業的凝聚力。
4、有利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職工互助保險有利於發揚職工的團結友愛、互助協作精神,一些單位建立的尊老、扶幼、解難、助殘、幫助勞模等內容的互助保險,營造了和睦、溫馨、高尚的社會風氣和人情氛圍,使精神文明建設更加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5、開拓了工會工作的新領域。工會舉辦職工互助保險,增加了工會履行維護職工利益職能的新途徑,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工會開展幫困解困的新機制,強化了工會在新時期作為聯繫黨與群眾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互助保險是當今世界保險市場上最主要的形式之一,總共承保了世界頭五大保險市場42%的份額,擁有約2/5的全球市場份額。在美、日、英、德、法這五個最重要的保險市場上,相互保險公司佔了日本保險市場份額的近3/4、美國的1/3、法國的1/6、英國的1/4。
由於長期以來政策空白,互助保險在國內發展較為緩慢。目前,真正以組織形式出現的僅有1993年成立的中國職工保險互助會和2005年成立的陽光農業互助保險。
伴隨著互助保險監管新規的出台,一大批相互保險組織紛紛湧出。代表性組織有校友互助計劃、互助家、必互保險、公能相互人壽、人人互保等。
為了適應國際和國內的經濟形勢發展,中共中央2000年10月9至10月11日在北京召開了第十五屆五中全會,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建議明確指出: “九五其間,要加快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初步形成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到優撫安置和社會互助、個人儲蓄積累保障相結合的多層次的社會保障制度”。《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也指出:“提倡社會互助,發展商業性保險業,作為社會保險的補充”。社會保險是由政府主辦的最基本的保險。隨著經濟的發展,為滿足社會不同層次的多種需求,社會保險還應有它的補充,這是職工互助保險和商業保險,這兩大保險堪稱社會保險的兩大支柱。
互助保險是社會保險的先驅
互助保險比社會保險要早誕生200多年。17世紀初,資本主義還處於工場手工階段,勞動條件惡劣,勞動強度大,勞動者遭遇疾病、工傷和死亡的風險后,得不到救助和保障,於是工人門自發組織起來互相救濟,從而萌發了互濟運動和互助保險。
在普魯士,早在17世紀初期,礦山就成立了礦工弟兄會,礦工聯合會,他們建立了儲蓄基金,自願為儲蓄基金交款。這便形成了早期的醫藥互助會。在手工業者中,每一位行業師傅和徒工也交納一定數額的款項,成立了行業互助會和徒工互助會。這種組織的成員彼此熟悉,一般為百人左右,會員積累的基金自己管理,只能滿足會員最低要求。
產業革命促進了互濟運動和互助保險的發展。一些國家建立了全國性的互助保險機構,建立的時間分別為:德國1883年,義大利1886年,葡萄牙1891年,比利時1894年,英國1896年,法國1898年,盧森堡1901年,西班牙1908年,瑞士1911年。俄羅斯、波蘭、巴西等國在這個時期也開始建立了互助會。其中象法國“互助協會”的會員在1909年達到82萬人,英國“友好社”的社員1911年達到600萬人。1909年,美國由俄勒岡州和華盛頓州合作醫療成立了“藍盾”協會和“藍十子”互助團體,後來形成了全國性的組織,會員達到8000萬人。
1922年第一個國際性的互助合作保險組織——國際合作和相互保險聯合會成立(簡稱ICA),對世界各國群眾性互助保險事業的發展起了積極促進作用。1992年改名為國際互助保險聯盟(簡稱ICMIF)目前已有45個國家,72個集團,142個團體參加了ICMIF,而且還在繼續發展。
日本由40年代末出現了工人互助組織,經過多年的發展壯大,於1976年成立了“日本全國勞動者共濟生活協同組合”(簡稱“全勞濟”)到1994年末會員人數達1320萬人,1994年共濟保險費收入3911億日元,支付保險金2059億日元,總資產達10200億日元。新加坡在60年代獲得獨立后,用有人壽保險單者僅佔總人口的3%,都是來自中高收入階層。廣大低收入職工迫切需求基本保障的需求難以實現。在這種北背景下,新加坡全國職工總會與其所屬總會英康保險合作社,向低收入職工普及互助保險。在25年見、間,總資產由立社之初的120萬元增加到1994年底的20已新元,英康人壽保險有效保險佔新加坡保險市場份額的20%,人壽保險1994年度為2。4億新元,佔全國市場份額的12%。普通保險的保單和保費名列全國第一。
按世界銀行不完全統計,當前全世界有200多個國家和地區,現在已經建立了任何一種保障計劃的國家和地區與165個。這表明,還有將近1/4的國家和地區沒有建立任何一種保障制度。在這些國家和地區互助保險還要發揮著社會保障的作用,其地位不時削弱,而是要進一步加強。
另外還有一個令人尋味的現象,即社會保險比較發達的國家,互助保險也沒有消亡,而是保持著旺盛的生命力,這說明互助保險在社會保障體系中占重要地位,發揮著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不可替代的作用。
職工互助保險的性質和特性
職工互助保險是由社會團體提倡和組織,廣大職工在自願的基礎上所開展的一種操作成本低廉、形式靈活多樣,以互助互濟、分散風險為目的的民間保險。它雖然具有與社會保險相同的公益性,與商業保險相近的操作性,但是仔細研究它的全部機制,可以說它是一種社會保險難以涵蓋,商業保險也不能囊括的具有自身特性的保險。
職工互助保險的性質
職工互助保險與社會保險及商業保險的主要區別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承辦主體不同
社會保險的承辦主體是政府行政機構,社會保險的建立與實施是以保證全體居民生存,維護社會安定為目的的政府行為。商業保險的承辦者是企業法人,它是以贏利為目的的,講求經濟效益的商業行為。互助保險的承辦人是社團法人,它是以公益為目的的,主要講求社會效益的團體行為。
指導法規不同
社會保險因為是以全體居民為保障對象,必須面對宏觀經濟和社會人口變化趨勢,經常調整運作過程,因此它的指導基本上是政策文件,即使由政策文件上升為法規,也必須經常輔之配套政策,並且通過政策強制實行。商業保險是一種常規式的企業行為,它的知道思想是保險法規,只要在法規的允許範圍內,政府不干預,商業保險機構依法經營,照章納稅。互助保險的指導思想是參保會員的公約,雖然它也可以上升為法規,但是它在操作上彈性比較大,比較靈活激動,操作中充滿了風險愛心的道德力量和濃厚的人情味。
金融運作不同
社會保險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面共同籌措資金。基金在存儲中也要運營,但並不以贏利為目的,而為了保值增值。當支付金不足是,國家財政兜底予以補貼。商業保險完全是把保單做為商品出售,商業保險公司與投保者之間是契約關係,保險主體僅從投保者那獲得資金,通過運作追求利潤,虧損事國家財政沒有補貼義務。互助保險的籌資渠道主要來源於參保者,社會團體、慈善機構或個人可以贊助,金融運用的虧損由參保者共同承擔,如有盈餘也全部返還施惠於參保者,參保者與主辦者在地位上是平等的,主辦者從道義上來說是義務的、非獲利的自願行為。
所起的作用不同
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社會保險起著基礎性的作用,它的待遇雖然不一定很高,但覆蓋面很廣,它以保障全體居民最起碼的生存條件為目的,因此,它是社會安定的穩定器,他山之石是起著“雪中送炭”的作用。商業保險是依據投保者的個人意願而進行的一種追求回報的投資行為,險種可隨著投保者支付能力呈現出多樣化的特徵。但無論如何,商業保險總是起著一種“錦上添花”的作用。互助保險依據不同行業、不同地域、不同群體的自願原則,開展靈活多樣的保險個各具特色的險種。保費、保期、賠付條件可由參保者共同決議,因此互助保險起著“拾遺補缺”的作用。三者之間互相獨立、互不代替,共同構成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