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制度
特許經營制度
特許經營是指一個口頭或書面的合同或協議,是一種批發,零售產品或服務項目的方法。特許經營制度制度具有極強的生命力。一經創立即經久不衰。
特許經營的一般概念是指一個口頭或書面的合同或協議,其中明示或默示地規定,一個人准許另一個人使用其商標、商號名稱、服務標記、標示(Logotype)或類似特徵的一項技術轉讓,雙方當事人在批發、零售等環節上對經營的產品或服務項目存在共同的利益,受許人被直接或間接地要求向特許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特許經營費用(Franchise Fee)。
實際上,特許經營就是一種批發,零售產品或服務項目的方法。特許人以獲取一定價值為條件,以協議的形式准許受許人在一定時間內、一定地理區域內有用特許人的商標、商號名稱、推銷方法來銷售特許人或與其有聯繫的商人的產品或服務項目並獲取經濟利益的權利。這種以獲取特許權的若干受許人的企業所組成的,以特許人為首的整個批發、零售組織或連鎖就被稱為特許經營體系(Franchise System)。
特許經營制度究竟起源於何時,說法不一。有的書籍介紹說最初起源於美國的南北戰爭時期:有的說起源於19世紀末葉的美國;還有的說起源於二次大戰前的歐洲。美國研究特許經營的學者亞歷山大演說,特許經營起源於遠古文明社會的初期。那時商人組成的商隊往返於埃及和聖地之間,商隊的首領和他們的夥伴在聖地組織商會,從事易貨交易,創立商譽。這種商會就像一種網狀組織,目的是推銷商品。到了中世紀十字軍把這種貿易方式傳到了歐洲。然而根據比較集中批較可靠的說法,特許經營產生於一百多年前的美國。當時的美國釀酒商就以特許經營的方式向露天的酒店批發啤酒。南北戰爭之後,採用該貿易方式的人逐步增產,例如製造縫紉機的“勝家(Singer)”公司就與各地商人建立聯繫,設置加盟經銷店來擴大其產品的銷售。隨後,其他許多行業也仿效這種方式,使特許經營逐步完善,形成了一種固定、與眾不同的產品或服務項目的推銷方法。
19世紀末20世紀初,特許經營在經濟生活中產生了實際影響。19世紀末,美國的汽車工業、石油工業有了迅速的發展,許多廠商直接與零售商建立聯繫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到了本世紀二十年代,食品商和零售商也聯合起來,以志願的連鎖商店(Voluntary Chain)來擴大公司組織的連鎖商店(Corporate Chain)。這時,特許經營制度開始從製造商一零售商相聯合的形式發展到零售商彼此聯合的體系。雖然由於當時受許人缺乏經驗以及法律上的保護因而常常遭到大企業的掠奪和壓榨,失敗率較高,但這種貿易方式已經被社會公認為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推銷辦法。二次大戰後,特別是在最近的20年中,特許經營已經被廣泛採用,成為廠商佔領市場、擴大推銷、賺取高額利潤的重要手段之一。
特許經營制度具有極強的生命力,在世界範圍內,特許經營企業在5年內仍連續經營該業務的佔97%,且所有者維持不變的佔86%;而採用其他類型商業的成功率為:二年內佔40%,10年內僅佔10%。
美國:90年代中期,特許經營業務年銷售總額達8,000億美元,佔零售總額的38%,本世紀末將達到零售總額的50%。特許經營的使用率和成功率都很突出。平均每12家公司就有1家是特許經營,90%以上的特許經營都有至少5年的成功運作。
美國在1959年正式成立“國際特許經營協會”(IFA)。該協會1962年報道當時在美國已有約400家特許經營的企業,包括80多種行業,受許人總計約10萬家以上。1964年該會報道美國特許經營企業有556個。1967年美國特許經營企業達到1,100多個,受許人的數量達40多萬家,年銷售總額為910億美元,佔美國當年國民生產總值的12%,零售總額的28%。到了70年代中期,美國通過特許經營方式銷售的產品和服務項目總額達到了2,390億美元,占國民生產總值的20%,零售總額的30%。1979年,美國有1,200多家特許經營的企業,70多萬個受許人,特許經營的總銷售額為3,280億美元,相當於美國全年零售總額的1/3。
麥當勞公司1955年在美國的伊麗諾易斯州開發第一家快餐店,當時曾夢想有一天會有1,000家麥當勞連鎖店。事實證明,他們的目光太短淺,1988年第一萬家麥當勞在美國開業。自1967年麥當勞向國外發展,首先進入加拿大,今天麥當勞在加拿大已有1,000家分店。1999年5月麥當勞舉辦了第25,000家分店的開業典禮。麥當勞在世界上115個國家有分店,在25,000家中一半以上是在美國之外設立的。
加拿大:特許經營在加拿大也是廠商樂於採納的推銷方法。人們評論特許經營商業在加拿大的發展好像出籠的猛虎。在加拿大大約有20,000多個獲得特許經營權的商店,其銷售總額相當於每年零售總額的30%。專家們預計,加拿大的特許經營業務的發展速度將超過加拿大國民經濟的發展速度。加拿大政府1976年就對特許經營頒發了有關法令,並隨後進行了多次修改來調節特許經營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維護該制度進一步發展。
日本:1976年日本以特許經營方式銷售的總額約20億美元,採用特許經營方式銷售的食品店有400多家,其中5家最先採用該方式的公司已有310多個受許人。日本的特許經營主要是受美國的影響。在60年代,日本政府推行特許經營方式的連鎖商店,實行新的商業政策,並撥出專款作為輔導特許經營業務的活動資金,成立了“日本特許經營協會”,制定有關法律,鼓勵和促進特許經營商業的發展。日本約有100多家企業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推銷業務.其中主要的行業是飲食、服裝以及服務等行業。日本1970年有特許經營公司61家,1981年為381家,1995年為755家,每家平均有200家分店,是世界上最多的。1995年特許經營公司銷售總額為131萬億日元。
西歐各國:特許經營在荷蘭、法國很受歡迎。70年代荷蘭已有100多個行業採用該方式從事產品或服務的推銷,並且取得了顯著的成功。1976年,特許經營業務的銷售額達到50多億美元,1980年為86億美元,約佔荷蘭全年零售總額的15%。法國許多廠商採用該方式從事擴大推銷工作,僅Pengauin stemm紡織廠就擁有1,000多家受許人,經銷家庭用品、庭院用具與宿營設備的Latena一France公司也有1,000多家受許人,1978年快餐食品的特許經營商店就有2,000多個。西德約有200多個行業採用特許經營從事推銷工作。比利時、盧森堡1977年以該方式銷售的產品和服務總額約佔其零售總額的5%,1979年上升到11%。其次,在義大利、瑞士、奧地利、英國、法國、比利時、丹麥等國家,把特許經營作為一種推銷手段也很普遍,並且在逐步發展。1972年歐洲成立歐洲特許經營協會(EFF)。1997年該協會調查歐洲佔有3,149個商業形象特許經營,其中包括14.46萬個零售點,每年的營業額為750億歐洲貨幣單位。就業於特許經營產業的人員有15萬。法國特許經營公司約有480多家,其中外國公司有53家,出口到外國的有57家。德國有525家,外國公司42家,出口到他國的有54家。英國有特許經營公司440多家,外國公司佔31家,出口到外國經營特許經營業務的有51家。義大利有特許經營公司430多家,外國公司46家,義大利公司在外國經營的有13家。在歐洲經營搞許經營業務的美國公司有48家。
澳大利亞、紐西蘭:1993一1994年,特許經營總營業額為270億澳元,就業人數27.9萬人。特許經營受許人為2.6萬個,全國特許經營網點30,500個。以特許經營方式經營的快餐占整個快餐市場90%。特許經營在紐西蘭發展勢頭也異常兇猛,特許經營企業有25多個,網點有2,300多個。總營業額為20億紐西蘭元,約佔總零售額的10%,僱員約25萬人,40%的飯店採取特許經營方式。
巴西:50年代,每年增加35%;1993年,特許經營的財政收入為481億美元,占古巴的GDP的10%;1994年,商業整體形象(Business Entire)特許經營與公司所有特許經營銷售總額為99億美元產品和商號特許經營年銷售額為684億美元;商業整體形象特許公營店的數量為26,716個。
特許經營制度一經創立即經久不衰,是因為他自有其特點。
1.特許經營可以使特許人以較少的資本在短期內建立起一體化的推銷網。客觀的實踐要求廠商不僅要創立有良好信譽的商標,供應品質優良、穩定的產品,而且要研究、試驗、總結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產品推銷辦法、企業經營管理理的制度,設計出吸引顧客的廣告及商店標記,並且要把這些技術和方法從上到下貫徹到廠商的銷售系統中去,這樣才能切實擴大產品的銷售。如果執照傳統的銷售方法,廠商只是把產品賣給獨立的、與賣方無隸屬關係的商人,賣方對買方的銷售方法、企業的經營管理方法以及產品質量的維護不再過問,就有可能因買方不盡心的經營而使買方的商譽和產品的銷售量下降。另外,買方沒有義務採納賣方的科學的、行之有效的推銷方法和管理制度。因為雙方除去貨物的買賣之外不存在其他的法律關係。這樣賣方所希望的穩定而不斷擴大的產品銷售很可能不會實現。採用普遍建立分公司的辦法雖然是行之有效的推銷方法,但廠商必須做出巨大的資本投資,這對許多廠商來說是力所不能及的。特許經營制度恰恰適應了市場經濟社會商品競爭這一形勢的需要。特許人無需對受許人企業進行投資,卻可以通過授予商標、商號名稱的使用權,通過技術贏訣竅的轉讓及對受許久的培訓、監督、指導而對受許人企業的經營管理、推銷方法達到切實有效的控制,使受許人成為特許人一體化的推銷網上可靠的環節,使受許人按照特許人的經營管理制度推銷獲得特許權的產品或服務項目。所以特許經營是使眾多廠商願意採納的推銷辦法,從而促進了自身的發展。
2.特許經營可以使特許人獲得長期穩定的高收入。首先,受許人為了取得經營特許權,一般要付給特許人相應的特許經營費。特許經營費通常按照受許人在一定時期的產品或服務項目的銷售總額的一定百分比收取,一般為3%-5%,最高為7%,有時受許人也按照雙方協商的價格一次繳清。其次,在按受許人銷售總額的百分比比收取特許經營費時,特許人一般要求受許人在簽約時要支付一筆入門費(initial fee),然後再定期繳納。而且,受許人往往要從特許人那裡購買設備、原材料,這就增加了特許人的銷售收入。如果受許久經營所用的店堂是特許人提供,那麼特許人還可以獲得租金收入。此外,如果特許人參與了受許人的投資,特許人還可以獲得紅利。
3.特許經營的推廣有利於特許人防止假冒偽劣商品。特許久通常要對受許人進行技術培訓及指導,並給予嚴格的監督檢查。這樣特許經營產品的質量就一般有了保證,而特許經營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特許人的特許經營點分佈各地,形成一個龐大又嚴密的銷售網,消費者可以很方便的購買到這些特許經營的正宗產品。這樣,消費者買到假冒偽劣商品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了,假冒偽劣產品就沒了生存空間。
1.特許經營為有一定資本的個人提供了經商的機會。任何一種行業採用特許經營作為推銷方法,一般對特許人要求較高,例如要有響亮的商標,信譽良好的商號,質量優良的產品以及科學的經營管理和推銷制度等等。但是對受許人來講,除要求有一定的資本外,在技術、知識等方面沒有嚴格的要求。也就是說每一個有一定資本的公民和大量的零售商都有機會從事特許經營的業務,從而做到自己投資,自己做老闆。
2.受許人以協議形式從特許人那裡獲得了一個受到保護的銷售市場,獲得了特許人的商標、商號名稱以及特許人多年積累總結出來的、科學的經營管理和推銷方法的使用權利,經營品質可靠、適銷的產品。受許人從其企業一開始就有了大量的現成的買主,享有現成的客戶源。這是受許人的業務取得成功的有利條件。
3.特許經營大大提高了中小企業的競爭力,有助於降低風險。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中小企業由於其規模小,資金少,技術力量不足等自身難以克服的弱點,很容易成為被淘汰的犧牲品。但是通過特許經營中小企業獲得已經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品牌,學會成功的經營模式和推銷方式,並享有大量的現成客戶源,這必然大大增強中小企業的抗風險能力。
特許經營適應了當代消費者的要求。而且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費品的結構有了明顯的變化,對產品質量的要求也不斷提高。消費者要求購買質量信得過、可靠並且可以隨時買到的產品,而且要求及時周到的服務。這些新的要求是對傳統的推銷辦法的嚴峻挑戰。它要求廠商的產品或服務項目的供應要標準化,要求廠商要有自己獨特的管理方法和推銷運用技術並實施於整個銷售網中。特許經營的嚴密組織結構以及在產品供應上的一致性的特點適應了這種時代的要求。
實行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制度沒有現成經驗,外國的做法也不完全適合中國的情況。根據各地的豐富實踐和已經實施的政策規定,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制度的基本框架,應當用科學發展觀統領制度體系建設的全過程,按照政府主導、市場調控、企業運作、公眾參與的原則,由七個主要部分組成,這七個部分相互聯繫、相互依託、相互促進,是一個有機聯繫的整體。
工作組織體系,是指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政府主管部門、相關業務部門、承租運營企業、政府相關事業機構、執法監督機構、社會組織(社會輿論)等,共同構成分工明確、協調一致、運行高效的組織體系,為實行特許經營提供組織保障。成立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委員會,由市長擔任委員會主席,由市級各職能部門(包括建委、市政局、規劃局、環保局、物價局、勞動局、國資局等)負責同志擔任委員。政府的特許經營管理委員會內設辦公室,作為常設辦事機構,由市政府分管市政公用事業的副市長擔任辦公室主任,條件暫不具備的,內設辦公室,可與市政管理部門合署辦公。
經營權特許體系,是指梳理並確定實行特許經營的公用事業項目,堅持社會公開競爭選擇承租企業的原則,實現市政公用事業項目在特許經營權的發租、取得、終止、退出等過程中的公開、公平和公正,為採用靈活高效的特許經營形式,提供公開、公平、公正的有序的市場制度保障。該體系包括:梳理項目,制定方案;確定標底,項目審批;經營權公開招投標;政府授予企業經營權;簽訂合同,執行合同;終止合同,重新尋找合作夥伴。
安全保障體系,是指建立市政公用設施資產安全和設施運行安全的制度規定和政策措施,通過採用行政手段、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等,為公用設施資產安全、運營安全和城市安全提供保障。既包括國有資產和設施,也包括非公有制經濟的資產和設施,但重點是國有資產和設施的安全。私人對其資產和設施的關心不用政府操心,他自己會做得很好。該體系包括:樹立安全意識,建立安全制度,規定合同內容,政府監管到位,必要的安全設備,做好應急預案。
政府監管體系,是指政府要履行公用設施資產與運營監管的職責,建立監管工作機制,對公用設施特許經營的市場准入、項目運營、設施安全、價格調控進行必要的監督管理,切實保障社會公眾的利益,為實行特許經營提供必要和高效的行政監督保障。該體系包括以下六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市場秩序監管。在市場准入、退出方面,要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市場准入條件和退出條件,規定市場秩序,嚴格操作規程,完善項目公開競標制度,營造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
二是合同簽訂監管。政府同承租企業必須簽訂項目的特許經營合同。服務內容、範圍、質量、標準、服務期限、價格調整程序、安全保障措施等都是合同中的必備條款。合同是政府與承租企業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既是雙方權利的法律保障,也是雙方義務的法律憑據。政府作為公眾利益、公共資源、國有資產的代表,對待合同工作必須慎之又慎。
三是服務質量監管。產品和服務質量的監管是政府監管的重要內容。政府監管要按照有關行業產品和服務質量標準的要求,建立行業產品和服務質量的檢查監測制度,對承租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質量進行定點、定時的檢查和監測,檢查和監測結果要向上一級政府主管部門報告。發現質量問題要提出整改意見,並監督企業限期整改。
四是信息發布監管。政府監管部門要尊重社會公眾的知情權,鼓勵社會公眾參與監督。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建立暢通的信息交流渠道,完善社會公眾諮詢和監督機制,將產品和服務的質量檢查、監測結果和整改措施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讓社會公眾及時了解有關信息,使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處於社會監督之下。
五是資產安全監管。一方面政府監管部門要對承租企業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保障運營產品和服務的質量和標準;另一方面政府監管部門還要對國有資產和公共資源進行安全監管。企業改制,要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統籌兼顧職工、企業、國家利益。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國資委關於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要求,精心制定改制方案,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和不損害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
六是運營成本監管。公用設施運營成本監管是合理確定價格、促進企業提高科技含量和運營效率的重要手段。政府監管部門要配合物價管理部門加快公用事業價格改革,形成科學合理的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健全成本約束機制,激勵承租者改革技術、開源節流、降低成本。建立公用事業行業產品和服務成本定期監審制度,掌握承租企業的經營成本狀況,為制定和調整價格提供基礎依據,防止成本和價格的不合理上漲。
價格調控體系,要貫徹“補償成本、依法納稅、合理收益、節約資源、促進發展”的原則,形成科學合理的價格形成、調整和控制的工作機制和體系,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和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控的雙重作用。
首先,企業提出建議。成本上漲時,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可提出調整產品和服務價格的要求。成本下降時,政府要組織對企業生產成本的即時核算並提出調整產品和服務價格的方案。
其次,中介提出方案。價格調整方案可由政府主管部門直接提出,也可由企業或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社會中介機構研究提出。社會中介機構按照國家和地方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科學測算的基礎上提出價格調整預案。這個預案是根據收支平衡原則,充分考慮社會平均價格上漲、行業服務平均價格、產品和服務的變化、經營形勢的變化、國家和地方稅收等因素,在經過全面、準確和詳盡的測算基礎上提出。
再次,社會公眾聽證。價格調整方案提出后,要經過社會聽證,廣泛聽取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充分考慮社會公眾的承受能力,平衡企業和社會公眾等各方面的利益,對弱勢群體和家庭要採取相應的政府補助措施。
最後,政府決定價格。這是重要原則,也是保護社會公眾和維護承租企業權益的基本手段。公用設施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直接關係到社會公眾利益,且屬於自然壟斷性行業,其產品和服務的價格必須由城市政府決定。政府還應對承租企業建立相應的成本監控工作機制。
法律支撐體系,是指公用設施在實行特許經營的過程中,行政管理的依據、程序、條件、時限等要合法,政府、企業和社會公眾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範,並得到法律的保護,為公用設施實行特許經營提供法律保障。
一是法律法規建設。在國家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地方人大應當加快市政公用事業法規建設工作,制訂法規建設計劃,儘快制定當地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為公用設施實行特許經營監督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據,為市場公平競爭、國有資產安全、運營安全、價格調控、服務質量等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制定管理辦法。城市政府要根據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地方實際情況,就公用設施特許經營中的相關監督和管理,制定實施性的管理辦法和規定,以及加強公用設施特許經營管理的規範性文件,落實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確定的制度和要求,提高特許經營管理的可操作性。
三是加強執法監督檢查。加強公用設施執法隊伍的建設,要充實力量、定期培訓、提升執法的裝備水平,制定執法檢查工作的制度和方案,對公用設施實施特許經營項目執法情況進行嚴格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依法嚴肅處理。
四是營造法制工作氛圍。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法律法規是新的立法工作,要通過多種渠道向社會公眾和企業、向市場各方主體廣泛宣傳相關的法律法規,增強市場各方主體和社會公眾執行法律法規的自覺性,維護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為法律法規的實施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制氛圍。
五是鼓勵社會參與監督。要將公用設施特許經營項目執法情況置於社會公眾的廣泛監督之下。通過法制宣傳,將法律武器交給社會公眾,把群眾的自覺維權行動的積極性變成承租企業自覺執法的外在壓力,並同政府執法機構配合,使公用設施實行特許經營項目切實做到嚴格執法、違法必究。
在實行特許經營過程中,對政府與承租企業之間發生的糾紛和意見不一致的問題,應當建立經營仲裁體系妥善加以解決。根據我國國情和法律規定,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是解決特許經營過程中糾紛的主要機制和主要渠道。它可以有效地及時化解經營中出現的問題和矛盾,為雙方或多方提供可信的和權威的仲裁決定,為公用設施的安全運營和健康發展提供必要的制度緩衝和保障。該體系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提起行政複議(訴訟)。當承租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對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決定有意見時,承租企業可就政府主管部門作出的決定或行政行為向上一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提起行政複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是受理行政複議(訴訟)。行政機關在接到行政複議,人民法院在接到行政訴訟后,要在法定日期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並告知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申請人。受理的行政複議案件,要加強對現場和當事人的調查研究工作。
三是舉行公開聽證。行政機關在受理行政複議,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訴訟后,要對複議案件和訴訟案件進行調查,被調查的行政機關要如實提供要求的相關證明資料和相關情況。必要時可進行公開聽證,聽取雙方及相關部門申訴客觀主張和意見。
四是作出複議(訴訟)決定。根據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在調查、聽證等工作的基礎上,行政機關對行政複議,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就原政府主管部門決定作出維持、變更、撤銷的行政複議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決定或判決是依法做出的仲裁結果,具有法律效力。
五是再次複議(訴訟)申請。承租企業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承租企業對行政訴訟決定不服的,可根據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繼續向上一級管理部門或政府再次提起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再次提出行政訴訟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