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反悔原則

禁止反悔原則

通常所稱的禁止反悔原則,是指專利法上的審批過程禁反言(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是專利侵權訴訟中的一種法律規則,其含義是,專利權人如果在專利審批(包括專利申請的審查過程或者專利授權后的無效、異議、再審程序)過程中,為了滿足法定授權要求而對權利要求的範圍進行了限縮(如限制性的修改或解釋),則在主張專利權時,不得將通過該限縮而放棄的內容納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基本介紹


通常所稱的禁止反悔原則,是指專利法上的審批過程禁反言(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是專利侵權訴訟中的一種法律規則,其含義是,專利權人如果在專利審批(包括專利申請的審查過程或者專利授權后的無效、異議、再審程序)過程中,為了滿足法定授權要求而對權利要求的範圍進行了限縮(如限制性的修改或解釋),則在主張專利權時,不得將通過該限縮而放棄的內容納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在美國,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要求專利權人對權利要求的限縮必須是以書面方式進行的,並記錄在官方的專利審查檔案中。因此禁止反悔原則在美國又稱審查檔案禁反言(file wrapper estoppel)。此外,源於美國最高法院對禁止反悔原則作出解釋的著名判例Festo Corporation v Shoketsu Kinzoku Kogyo Kabushiki,該原則又被稱為Festo estoppel。
在司法實踐中,禁止反悔原則和捐獻原則一樣,一般是作為對等同原則的限制性規則來適用的。該原則禁止專利權人(或其他有權主張專利權者)對通過審查過程中為了獲得授權而放棄的內容適用等同原則。其宗旨在於防止專利權人採取出爾反爾的策略,即在審查過程中為了容易地獲得專利權而對專利保護範圍進行各種限制性的修改或解釋,或者強調某個技術特徵的重要性,在授權之後的侵權訴訟中又試圖取消這些限縮或者聲稱該技術特徵可有可無,以圖應用等同原則來覆蓋被控侵權物。
在中國,2010年1月1日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對禁止反悔原則作出了規定:
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通過對權利要求、說明書的修改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又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