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活動
社會活動
社會活動,就是某個人參加的有關社會上各行各業或者某一社會性質問題調查或走訪的活動,具有以社會為媒介的性質,是基於“社會”這一事物而產生的。
以他人為對象、旨在達到預期目標的個人或群體的有意義的行為。包括全部社會互動,是一種滿足社會期待的角色扮演過程。社會活動與社會行為在許多方面通用。但社會心理學經常使用社會行為這一概念,來研究個體和小群體的社會活動,它不涉及大規模社會組織行動,以示與社會活動相區別。
德國社會學家M.韋伯在社會學意義上較早使用社會活動概念,并力圖揭示其本質和性質。他把社會活動分為價值合理型、目的合理型、傳統型和情感型 4種。他認為目的合理性的活動代表最高層次的合理性,因為它體現了目標、手段和結果的優化配置,是與資本主義社會現實相聯繫的一種社會活動類型。美國社會學家T.帕森斯在韋伯研究的基礎上,形成了自由意志理論,包括活動者、活動者追求的目標、實現目標的手段、活動者面臨的各種環境條件、價值觀和規範以及其他影響行動的觀念等變數,並形成不同的行動模式。中國社會學家孫本文分析了社會活動的3種情況:①交互活動;②共同活動;③交互共同活動。他把西方社會學創立的社會活動理論介紹到中國,並作出簡明扼要的概括。
社會活動與非社會活動的界限有時是不容易確定的,因為在現實生活中,人的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不能截然分開。人類滿足衣、食、住、休息、性慾等基本生理需求的活動,在某些方面表現為本能行為。當這種行為按照一定文化模式進行時,便帶有社會活動的性質。但並不是任何社會人的任何舉動都屬於社會活動,例如雨天個人打雨傘的活動、個人的候車行動。從社會學的意義上看,當個人的活動涉及到他人的活動時,才能稱為社會活動。
社會活動依不同的標準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型:①按主體人數多少與範圍大小可分為小群體活動、社區活動和大規模的社會組織活動等;②按活動的性質可分為經濟活動、政治活動、法律活動、宗教活動等;③按活動的主從關係可分為原生活動和派生活動。K.馬克思和F.恩格斯認為,人們為了創造歷史,必須生活,首先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東西。因此,第一個歷史活動就是生產滿足這些需要的資料,即生產物質資料的活動。在這個基礎上,人們才能從事政治、科學、藝術、宗教等活動。馬克思、恩格斯還指出,物質生產活動是原生性社會活動,對其他派生的社會活動具有決定性作用。
研究社會活動具有重要的方法論意義。社會學經歷了一個以“社會”、“社會事實”為對象的實證研究,到以個人和社會活動為對象的綜合研究的轉變過程。結構功能主義和行為科學理論是這個過程的小結。它使社會學同人類學、心理學重新結合起來,一方面產生了社會人類學和社會心理學等邊緣學科;另一方面,為社會學研究提供了另一個角度,即除了社會存在之外,社會行動和現實的人亦是社會學研究的新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