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

勞動合同的一種

聘用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是確立聘用單位與應聘的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這種協議,是指以招聘或聘請在職和非在職勞動者中有特定技術業務專長者為專職或兼職的技術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為目的的一種合同。聘用合同是按照用人方式不同來劃分,勞動合同可以分為錄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調合同。聘用合同亦稱聘任合同。是事業單位與職工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關於履行有關工作職責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聘用合同一般適用於招聘有技術業務專長的特定勞動者。

法律特徵


聘用合同作為一種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徵,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
1、聘用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聘用合同與一般合同成立的條件一樣,只有事業單位和擬聘用人員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自願達成協議時,聘用合同才成立。
2、聘用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這一點是雙方自由 表達意願的前提,也是雙方實現權利義務的重要基礎。事業單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於單位的法律地位高於聘用人員的地位,可以任意將其意志強加於對方。聘用合同又不同於一般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聘用合同是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的有隸屬關係的協議,屬於身份關係協議的範疇,因此,聘用合同與調整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有重要區別。

淵源


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範本
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範本
聘任合同與聘用合同這兩個概念同時出現在了在中國的規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勞動關係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中,早期《教師法》《教育法》都有聘任合同的相關規定,1993 年《教師法》第十七條作了如下闡述: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該兩個概念也散見於在國務院的人事部頒布實施的諸多部門規章中。從中國的相關法律看,聘用和聘任是母概念和子概念的關係,亦即包含與被包含的關係,聘任合同的客體僅為專業技術職務,而中所使用的聘任卻包含了專業技術職務和管理職務兩類。中國也有學者將聘用合同歸納入勞動合同的一個種類,並且對聘用合同做出了如此界定:聘用合同是指以招聘或聘請在職和非在職勞動者中有特定業務專長者為轉折或兼職的技術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為目的,有用人單位與被聘者依法簽訂的,締結勞動關係並約定聘用期間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合同。
根據《關於在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第一部分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則和實施範圍的規定,聘用合同的內涵作如此界定:聘用合同是指事業單位與職工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本意見的要求,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所簽訂明確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與工作有關的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聘用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形式,它不僅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徵,而且也具有自己獨自的特點,這些特點將該合同與勞動合同及其公務員任用合同等其他合同區別開來,使聘用合同成為一種獨立類型的合同。

特點


特定性

特設崗位教師聘用合同書
特設崗位教師聘用合同書
聘用合同的主體具有特定性聘用合同的主體具有特定性:是指其主體一方除了必須是具有勞動能力的自然人,並且重要的是受聘人員應當具有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能夠堅持正常工作;應聘實行執業資格制度崗位的,必須持有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另外,根據《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如下規定:事業單位除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轉製為企業的以外,都要逐步試行人員聘用制度;使用事業單位編製的社會團體錄用專職工作人員,除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參照本意見逐步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所以聘用合同的另外一方主體是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它是勞動力的租用者,亦即使用者。勞動合同只能在上述主體之間簽訂,這種主體的特定性,是區別勞動合同和其他合同的重要標誌。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範本

法定性弱

律師聘用合同簽訂儀式
律師聘用合同簽訂儀式
聘用合同的內容具有較弱法定性和強制性:亦即較強的自主意志性根據《意見》訂立聘用合同的原則的規定:“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堅持走群眾路線,保證職工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根據《意見》關於聘用合同內容和形式的規定,聘用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其內容可以包含必備條款、約定條款和專項條款,其中聘用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包括聘用合同期限、崗位及其職責要求、崗位紀律、崗位工作條件、工資待遇、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經當事人協商約定,雙方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培訓和繼續教育、知識產權保護、解聘提前通知時限等條款。雙方當事人還可以根據需要,就出國培訓等事項簽訂專項條款。這些都充分說明了聘用合同的較之勞動合同較弱的法定性和強制性,較強的自主意志性。聘用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如合同的必備條款,必須遵守;同時當事人也有協商的餘地,如合同中的約定條款,當然即使是雙方協商條款或約定的其他內容,也不得與中國的相關法律相抵觸。

單一性

聘用合同的客體具有單一性,單一性是指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指向的對象是專門技術或者管理行為。

諾成雙務

勞動合同是有償、諾成、雙務合同:
學校聘用合同書封面
學校聘用合同書封面
1、聘用合同是有償、諾成、雙務合同,這是聘用合同的本質特徵。因為用人單位租用了勞動者個人的勞動力使用權,因此必須付費。從另一角度說,勞動合同訂立之後,也需由勞動者提給用人單位一定的勞動力,並因此而獲取勞動報酬。無償勞動或由此而訂立的協議或契約,不能作為聘用合同。
2、由於聘用合同訂立的目的在於技術和管理服務的提供過程,而不是勞動成果的實現,因此從經濟角度看,有的勞動直接創造價值,有的勞動實現價值;有的勞動創造價值可以衡量,有的勞動創造的價值難以直接衡量。從法律角度看,有的勞動有明顯的成果,有的勞動沒有明顯的成果,有的勞動有獨立的勞動成果。有的勞動物化在集體勞動成果中,而聘用合同的目的則僅在雙方協商約定實現勞動過程中,所以聘用合同一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就成立。
3、在聘用合同的條件下,當事人雙方均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這種權利義務的對應性或一致性說明了聘用合同是雙務合同

種類


聘用合同作為市場經濟體制下建立和調節事業單位與聘用人員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式和手段,必須有期限的規定,才能體現聘用雙方的自主權利,充分發揮專門技術和管理能力,這是聘用關係充滿生機和活力的主要原因。選擇合理的勞動合同期限,有利於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意見》,與勞動合同的期限相比,聘用合同取消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對工作年限較長的人員明確了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保護性規定。
根據聘用合同期限的不同,可將勞動合同分為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聘用合同和特殊照顧的聘用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是法律規定的合同的有效時間,起於合同生效之日,終於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時。

固定期限

聘用合同分為短期、中長期合同。對流動性強、技術合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3 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崗位或者職業需要、期限相對較長的合同為中長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根據工作任務確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應聘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年限。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經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上述任何一種期限的合同。它是指合同中明確規定其有效期限的勞動合同。這種勞動合同的期限屆滿后即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必要,,聘用單位可與受聘者續訂。

完成期限

這是指訂立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把完成某項工作、項目、課題或工程等的時間作為聘用合同起始和終止條件,該項工作開始之日即是合同生效之日,該項工作結束之日即是合同終止之日。這種合同實際上是有期限的聘用合同的另一種表現形式。完成一定工作的勞動合同一般適用於工作範圍明確、工作量具體的某些事業單位正常運作外的工作任務,勞動報酬一般根據完成工作的複雜程度,技術含量高低以及工作量的大小來確定。

特殊照顧

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 年或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 年的人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該人員退休的合同。
政府簽訂聘用合同儀式
政府簽訂聘用合同儀式
另外,也根據聘用合同當事人一方人數的多寡不同分類,根據合同當事人一方人數的多寡不同,可將聘用合同分為個人聘用合同和集體聘用合同,個人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單位與某一受聘人員之間在確定聘用關係,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通常所講的聘用合同一般均指個人聘用合同;而集體聘用合同(通常稱集體合同) 則是工會代表本單位勞動者群體與用人單位行政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國的該《意見》沒有相關的規定,但是在美國,已經有教師工會代表教師跟校方簽訂教師聘用合同,並且有相當完備的法律規定,美國的教師聘任合同形式多樣,有長期性合同、短期合同和一年期合同的個人合同,也有教師集體合同,即通過教師工會的力量來積極主動有力地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

區別


聘用合同是廣義上勞動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具有勞動合同的基本特徵,其基本制度與勞動合同相一致。但是,由於事業單位的特點以及國家對事業單位的管理在一些方面仍有別於企業,所以又與狹義勞動合同(企業勞動合同)有一定的區別,主要有以下方面:
1、適用範圍不同。狹義勞動合同適用的主體為企業,聘用合同適用的範圍主要為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是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產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內容反映了事業單位的用人制度通過訂立勞動合同以實現其物質產品的生產。事業單位則是從事非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通過訂立聘用合同實現的勞動成果主要表現為精神產品和知識產品。企業的生產活動以營利為目的,事業單位從事的服務活動屬於社會公益事業,在實現其經濟效益的同時,必須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2、政府干預的程度不同。市場主體,這一點與企業已在改革中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也有所區別。國家在一些重要方面對事業單位仍實行宏觀管理,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編製管理。由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仍實行嚴格的編製管理;
(2)經費管理。建國后,事業單位一直承襲行政機關的管理方式,經費全部由國家核撥。80年代后,事業單位相繼進行財政、人事等領域的改革后,形成全額、差額撥款、自收自支幾種類型的事業單位。90年代後期,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撥款改為定額補助的形式。但事實上,事業單位的經費仍有國家全額補助、差額補助等形式。如教育系統的中小學,基本是由國家全額撥款的。這些單位儘管對新錄用人員通過聘用合同的形式,但其招生計劃、教學計劃及教師的工資福利等都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的。
(3)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向聘用人員支付的工資報酬,主要是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分別實行不同類型的工資制度,如專業技術人員職務等級工資制、專業技術人員職務崗位工資制、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分別實行不同類型的工資制度,如專業技術人員職務等級工資制、專業技術人員職務崗位工資制、藝術結構工資制、體育津貼獎金等、以及人員等級工資制。在改革中,許多事業單位加大了崗位工資的比例,但其工資的剛性程度遠大於企業,這也是由事業單位的公益性和改革的漸進性決定的。因此,事業單位與聘用人員訂立聘用合同的內容不僅反映該事業單位的意志,也應當體現國家宏觀管理的內容。
3、管理監督部門不同。按照國務院各部門的職能分工,事業單位和企業分別由國務院人事部和勞動保障部對其進行宏觀政策指導和監督。這一體制有利於分工負責,也產生一些弊端。聘用合同實施過程中,有關部門的宏觀政策協調、工作協調以及對具體執行政策的區別與銜接的把握,對於從整體上推進事業單位和企業的改革,維護社會穩定是十分重要的。
4、聘用合同的具體制度體現事業單位的性質和特點。聘用合同是按照國家規定訂立的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變更、解除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聘用合同的具體制度反映事業單位內部組織結構與管理制度與企業的區別。例如關於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程序的規定,明確規定聘用人員要經過公布空缺崗位及職責、聘用條件、工資待遇、由聘用組織進行考試或考核、事業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審定等程序;關於事業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隨時解除聘用合同、以及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條件;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的條件等制度都體現了事業單位用人制度的特點,與勞動合同的具體制度有所區別。綜上所述,聘用合同制度作為事業單位用人制度改革的基本形式,標誌著我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由完全的行政管理方式向契約管理方式的轉型。隨著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必將激發廣大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的積極性,以迎接我國加入WTO後世界人才競爭的挑戰。同時,也應當看到試行中的聘用合同制度仍帶有改革過程中的過渡色彩,其各項具體制度尚需在實踐中根據不同行業的特點,不斷積累經驗,逐步規範和完善。

範本


聘用方:
受聘方: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聘用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崗位職務
根據工作需要,受聘方聘於 部門從事 工作。
合同期限
聘方根據受聘人工作崗位的性質,採用第 種合同形式:
(一)固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3 月28 日至 2014 年3 月28日止,為期三 年。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
(二)無固定合同期限:自200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雙方終止本合同。
工作時間
(一)聘方採取國家規定的標準工時制,即受聘人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星期一~星期五)。部分管理崗位和業務崗位,因工作性質不同,可在此原則下根據工作需要靈活安排工作時間。
(二)聘方由於工作經營需要,經與受聘方協商后,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受聘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三小時。加班加點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
(三)如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延長工作時間的,不受上款規定限制。政府簽訂聘用合同儀式
工資
(一)聘方根據受聘人的工作崗位性質和薪酬福利制度,採用第1 工資制:
1、固定工資制。受聘人固定月工資標準為人民幣 1500 元;
2、底薪+提成工資制。受聘人固定月工資標準(底薪)為人民幣 元,並依業務考核制度,根據受聘人每月完成的業務額,發放業務考核工資。
3、業務提成制。聘方對受聘人採用鬆散式管理。受聘人按一定比例享受業務提成。聘方以此作為受聘人每月薪酬發放薪資。
(二)聘方每月15 日為發薪日。
(三)聘方安排加班加點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四)受聘人在工作時間內,按國家規定履行國家和社會義務時,工資照發。
(五)受聘人停工期間的工資待遇按《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和其他相關法規政策執行。
勞動條件
(一)聘方必須為受聘人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二)受聘人對聘方管理人員違規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各項待遇
(一)聘方接漳州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受聘人辦理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
(二)受聘人因工緻傷殘、死亡的,按《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處理。
(三)其他福利待遇根據聘方制定的有關制度執行。享受 福利待遇。
(四)聘方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不斷提高受聘方的福利待遇。
工作紀律
受聘人在合同期內應努力做到:
(一)遵守聘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受聘人所接觸的各種文件、資料等信息,均屬聘方商業經營秘密,受聘人有義務對其保密,不對外擴散。 (三)不得以個人名義在聘方以外的任何單位擔任要職或兼職,或從事與聘方利益有衝突的業務。
(四)按時完成聘方指派的工作任務。
(五)積極服從上級主管的工作調動。
(六)愛護聘方的財產。
(七)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計劃生育政策。
合同修訂
(一)聘方可以根據工作要求,結合受聘人的能力,調整受聘人的工作崗位,以達到人和崗位合理配置與利用。調整后雙方應就崗位調動事宜變更勞動合同
因合同其他因素的變化,經聘用雙方協商同意后可依法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后的合同或合同條款經雙方蓋章或簽字後生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聘方規章制度的;
2、受聘人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聘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受聘人未經聘方許可,違反第七條第二、三款工作紀律的;
4、受聘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聘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經聘方管理當局決定確需裁減人員的;
2、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方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3、受聘人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正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三款的規定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受聘人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以隨時通知聘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聘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聘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1、聘方依法宣告破產;
2、聘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消;
3、受聘人死亡。
(七)除本條第五款規定的情形外,受聘人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聘方。
(八)重新訂立勞動合同:合同期滿,雙方同意延續聘用關係的,在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內雙方重新訂立聘用合同。
(九)合同終止: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合同自行終止。
違約責任
(-)聘方的法律責任
1、聘方剋扣或者拖欠受聘人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受聘人加班加點工資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受聘人工資報酬外,還應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聘方支付受聘人的工資報酬低於市政府公布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要補足低於標準部分,同時,對低於部分每日另按其總額的1%補償員工。
3、聘方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第(一)款沒有為受聘人辦理有關社會保險,給受聘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聘方按深圳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賠償受聘方。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應一次性發給受聘人經濟補償金:
1)由聘方提出,經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
2)聘方依本合同第八條第(三)款第1、2、3、4項和第(五)款第2、3、4解除聘用合同的。
5、聘方依據本合同第八條第(三)款第2項解除聘用合同的,聘方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受聘人一次性的醫療補助費
6、聘方依本合同第八條第(三)款第2、3、4項解除聘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受聘方的,支付受聘方一個月平均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二)受聘方的法律責任
受聘人違反合同約定解除聘用合同,對聘方造成損失的,受聘人應賠償聘方下列損失:
1、聘方招收錄用受聘人所支付的費用;
2、聘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三)雙方另外約定以下違約責任:
十、爭議處理
聘用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后,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雙方必須履行;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雙方認為對原訂立條款需要變更重新約定的事項: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出入的,按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執行。
十三、本合同自聘用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塗改或未經書面授權代簽無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聘方:(蓋章)受聘人:(簽字)
主要負責人/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