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可持續發展研究會
山東省可持續發展研究會
山東省可持續發展研究會的前身是山東資源與環境學會,成立於1989年9月,2000年正式更名為山東省可持續發展研究會。
目錄
山東省可持續發展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山東省可持續發展研究會,英文名稱為ShandongSociety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縮寫為SSSD)。
第二條 山東省可持續發展研究會是由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從事和關心山東可持續發展工作的專家、學者、管理工作者以及有關社會各界人士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群眾性、公益性法人社會團體。本會秘書處設在山東省可持續發展研究中心。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貫徹科技工作必須面向經濟建設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充分開展學術的自由討論,團結、組織全省從事和關心可持續發展工作的各界人士,從國情、省情出發深入開展可持續發展理論研究、技術開發、技術推廣、人才培訓和宣傳教育,為繁榮可持續發展科技事業,推動山東經濟、社會與人口、資源、環境相互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第三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1、根據山東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總方針,從省情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實際出發,積極開展可持續發展戰略、方針、政策、法規、基本理論、技術方法等方面的學術交流;
2、對山東省人口、資源、環境等可持續發展重大問題進行廣泛調查,開展評價、區劃、預測、預警、對策研究,為省委、省政府的決策與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3、組織協調政府、學術、企業等各方面專家力量,參與《山東省可持續發展行動綱要》的編製和實施工作,參與山東省可持續發展地方試點示範建設;
4、編輯出版科技期刊和圖書資料,介紹國內外可持續發展科技動態,選擇群眾最關心而又迫切需要解決的可持續發展問題開展宣傳教育,普及現代生活方式以及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建設知識,增進公眾的可持續發展意識和參與意識;
5、接受委託、承擔可持續發展技術項目論證、科技規劃、科技諮詢服務等項工作;
6、組織開展可持續發展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培訓工作。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 本會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即為本會會員:
一、從事可持續發展工作有突出成績,關心、支持本會工作的管理人員。
二、從事可持續發展有關工作,具有一定學術水平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
三、從事可持續發展有關工作,擁有一定數量的專業隊伍,願意參加本會活動的行政管理、教育、科研、生產等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群眾團體,可作為團體會員申請參加本會。
第五條 會員的權力和義務
一、個人會員
(一)權利: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3.優先參加本會的學術活動及其他有關活動;
4.優先取得本會的學術資料。
(二)義務: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3.撰寫學術論文或參加科普、諮詢服務活動;
4.按規定繳納會費。
二、團體會員
(一)權利:1.優先參加本會有關活動;
2.優先取得本會學術資料;
3.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諮詢任務;
4.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二)義務:1.執行本會決議,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
2.協助開展有關學術活動;
3.按期交納會費。
第七條 凡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由常務理事會作出決定,取消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酌情提前或延期召開,代表由專業工作委員會、學會常設機構推選產生。代表大會的活動可以採用通訊方式。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審議經費收支情況;
四、制訂和修改會章;
五、選舉產生理事會。
第九條 理事會是在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領導機構,理事會理事通過醞釀、協商,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一般任期四年。理事會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能參加研究會實際工作的專家、學者和管理工作者。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制訂和審查本會的工作計劃;
三、領導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四、分配活動經費並監督其使用情況;
五、總結研究會工作,組織召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
六、開展獎勵和表彰活動,推薦優秀人才。
理事會會議一般每兩年召開一次。
第十條 理事會聘請對可持續發展事業有重要貢獻的專家、學者及知名人士為名譽理事長和顧問。
第十一條 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責。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領導、組織並監督其實施;
二、審議和批准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工作計劃;
三、審議和決定各專業工作委員會提交的事項;
四、審定本會有關規章、條例;
五、審定學術刊物的創辦;
六、審議、分配本會活動經費,監督其使用;
七、審議會員發展工作;
八、向省有關部門推薦重大科技成果和優秀科技人才;
九、審議會員提出的重要意見和建議;
十、籌備召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審定大會議程、工作報告、代表名額分配、下屆理事會人數、理事侯選人等。
十一、督促、檢查各專業工作委員會和本會辦事機構對有關決議的執行情況。
常務理事會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出席人數原則上應達到全體常務理事半數以上,重要決議經全體常務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和學術活動的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工作委員會。專業工作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專業工作委員會組成成員由專業委員會選舉產生。
第十三條 本會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
第十四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處理日常工作。秘書處主任由秘書長提名,理事長聘任。
第十五條 本會由秘書長任法人代表。
第四章 經 費
第十六條 經費來源
一、有關部門撥款補助;
二、省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三、諮詢服務等事業收費;
四、會員會費收入。
第十七條 建立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民主財務管理體制,認真履行對財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章 本會的終止
第十八條 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本會可以終止。本會終止,需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註銷登記。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並報山東省民政廳備案。
第二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於會員代表大會,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址設在濟南。
( 二○○四年五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