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審

熱審

熱審是中國古代於夏天為疏通監獄而實行的對罪犯予以減免或保釋的制度。《禮記·月令》曰:“盂夏之月,斷薄刑,決小罪,出輕系。”明清熱審由此而來。1404年(明成祖永樂二年)首出此制,始止決遣輕罪,屆寬及流徒以下,命出獄聽候。憲宗成化年間,又有重罪矜疑、徒罪減等、笞罪釋放、枷號疏放等例。清熱審自康熙十年始成定製。

基本介紹


這種審判(也是會審)制度開始於明成祖永樂二年,即 1404 年。具體時間是每年的小滿季節之後的十天開始,到農曆六月底為止。
這種會審制度分中央地方几個級別分別進行。京城監獄的在押囚犯由京城的有關司法部門審理,徒罪和流罪可以減等發落,笞刑和杖刑則當場執行,然後釋放。地方的在押囚犯由地方司法官會同審理、發落,地方的又分為省城、各府、州、縣,各級負責自己管轄範圍的囚犯審理工作。
清朝的熱審
清朝時將熱審制度也繼承下來,繼續在實踐中執行。
清朝對發生在京師的笞仗刑進行重審的制度,於每年小滿好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司官員會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司共同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