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犯罪
環境犯罪
環境犯罪又稱為危害環境犯罪、公害犯罪、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因各國的社會發展、法律歷史背景等實際情況的不同,各國的環境犯罪概念的內涵也不同,它主要取決於該國刑事立法的具體規定。
環境犯罪,國內外學者有各種不同的表述。國外的學者給環境犯罪所下的定義大致有如下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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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危害環境罪是指以破壞環境媒體的形式而危害人身健康、財產和環境的行為;
3、危害環境罪是指危害生態系統自身的犯罪;
4、任何人實施了法律所不許可行為或未履行某項法定義務,如果這種作為或不作為的結果危害了公眾生命、健康、財產、道德或福利,或者妨礙公眾行使或享有公眾共有的權利,就構成了一項普通法上的罪刑,即公害罪;
5、公害犯罪是指環境污染,或者是由於各種有害的製品對公眾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威脅和危害,具有明顯犯罪性質的行為等。
國外環境犯罪的概念的不同反映了各國環境刑事立法狀況的不同。英美等適用單一刑事處罰的國家將一切程度不同的危害環境的行為都規定為環境犯罪,不要求危害環境需造成嚴重結果或情節嚴重,其對環境犯罪的規定只有“質”的要求,沒有“量”的限制,所以反映在概念上也比較實用。而德國、日本等適用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相結合的國家,僅將嚴重的危害環境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反映在概念上有“量”的限制,如果環境違法行為危害性較小,或者情節不甚嚴重的則不是犯罪行為。
中國學者對環境犯罪的表述,也有各種不同的觀點,概括起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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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張中國的公害犯罪應定義為危害環境的犯罪以及危及公眾人身財產 的有害製品犯罪;
3、認為環境犯罪的確切表述是,違反環境資源保護法規,污染或破壞環境資源,引起或者足以引起環境資源、他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重大損害的行為;
4、主張環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或扦非自然人主體,故意或過失地或無過失地實施的,污染大氣、水、土嚷或破壞土地、礦藏、森林、草原、珍貴瀕危動物或其他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具有現實危害性或實際危害後果的作為或不作為;
5、認為危害環境罪的概念可以表述為自然人或法人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故意或過失地不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破壞環境和生態平衡,或者無過失地超標準排放各種廢棄物,造成嚴重損害後果或有造成嚴重損害危險的以及抗拒環保行政監督,情節嚴重的行為;
6、認為環境犯罪是指違反環境、資源保護法規,故意或過失地對國家保護的環境、資源加以污染或者破壞,引起或者足以引起環境、資源以及人們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重大損害的行為;
7、認為環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或法人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的規定故意或過失地超標準排污或不合理地開發資源,破壞環境和生態平衡,造成嚴重後果或有造成嚴重後果危險的行為;
8、認為環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故意或過失、法人(包括特殊法人一國家)無過失地污染、破壞環境及自然資源,從而嚴重損害環境要素及人類健康和生命或損害巨額公私財產的行為等。中國學者對環境犯罪所下的定義較之於外國學者,比較注重中國的傳統概念模式,通常將犯罪主體、犯罪結果、所違反的法規、所侵害的法益等都在概念中描述出來,注意形式上和“量”上的概括。
從內涵和外延上看,國內學者對環境犯罪的定義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認為環境犯罪的成立應以造成人的生命、健康或財產的損害為條件。這類對環境犯罪的研究的視角僅停留在對人的利益的侵害上,是傳統的以人為中心的立法觀的反映,沒有突出環境價值的獨立性。第二類認為環境犯罪侵害的不僅包括人的生命、健康,還包括對環境的損害,這類研究已經突破了傳統的以人為中心的環境價值觀,有值得借鑒的地方。第三類把環境犯罪當成是侵犯生態系統及環境價值自身的犯罪,其研究的視點已經放到保護環境法益上來,觸及到了環境犯罪的根本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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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例表明,就單個行為人而言,其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也許是微不足道,正如一二個小煙筒冒煙,影響的範圍有限,也易被大氣稀釋,但千百個煙筒冒煙的後果就嚴重了。因而從整個大生態環境的保護著眼,從維護國家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考慮,為子孫後代著想,我們可以肯定的認為這類行為就是十足的犯罪。
中國人大代表,安徽省馬鞍山市金家莊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童海保曾經提出,打擊環境犯罪須用重典。英國的《空氣清潔法》規定,不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或過失的主觀惡意性,只要煙筒冒濃煙的,就應該負刑事責任。
加大對環境犯罪主體的認定範圍是加強對環境的保護,切實維護社會公眾利益,表明社會對該行為的關注,要求全社會,尤其行為人加強責任心,促使人們小心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的危害環境的結果,並明確自己在這些方面有義務嚴加防範。另外,加大對環境犯罪主體的認定範圍也有利於案件的起訴和審判,因為它無須證明行為人是否主觀有錯,這樣就可以及時對案件進行處理,避免放縱犯罪。由此可見,在環境犯罪越來越嚴重和複雜的今天,加大對環境犯罪的主體認定範圍對制止環境犯罪有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
另外,對於單位企業作為環境犯罪的犯罪主體時,更應該加大制裁力度。因為從當前的實際情況看,對環境造成重大污染和破壞的行為多為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實施的,企業單位是目前環境犯罪的主要犯罪主體。但在根據目前的規定,將企業作為犯罪主體的時候,前提是其環境犯罪行為必須是單位行為,而不是企業的個別人的行為,否則就不能追究企業的責任。目前劃分環境犯罪行為是單位行為還是個人行為的標準有兩條,一是看實施環境犯罪的決定是由誰作出的,如果犯罪行為是由單位集體決定或者主要責任人決定的,則應視為單位行為,應追究單位責任;如果犯罪行為不是由單位集體決定或者由負責人決定,僅是單位個別人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則不應追究單位的責任,既是個人行為;二是看實施犯罪行為的目的,如果實施環境犯罪行為的目的是為了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則應追究單位責任;如果實施環境犯罪的目的不是為了單位的利益,而是為了個人利益或其他人利益,即使行為是以單位名義進行的,也不應追究單位的責任。
但是,中國經濟高速發展,經濟形式存在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國有形式、民營形式、合資形式、獨資形式等等。很多企業單位的效益與個人利益相掛鉤,單位利益和個人利益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因而出現的環境污染或破壞的行為,很多情況下是個人利益與單位利益相結合造成的,因而在環境犯罪上,如果對單位作為環境犯罪主體的制裁力度加大的話,那麼依附在單位利益之中的個人利益也將受到影響,從而使單位和個人在生產過程中的環境意識增強,達到遏制環境犯罪的發生,使得環境保護得到相應的改善。
國外學界定義環境犯罪時多側重於對危害環境行為的結果的描述:“環境犯罪是指通過惡化環境而危害人身健康和財產等犯罪。它要求產生一定的危害,至少對人類的根本利益存在潛在的危險” ;“危害環境罪指以破壞環境的形式而危害人身健康、財產和環境的行為,它要求該行為與人類利益相聯繫”; “危害環境罪是危害生態系統的犯罪,它不要求該行為與人類利益存在任何聯繫”;“任何人實施了法律所許可的行為或未履行某項法定義務,如果這種作為或不作為的結果危害公眾的生命、健康、財產、道德或福利,或者妨礙公眾行使或享有公眾共有的權利,就構成了一項普通法的罪行,即公害罪” ;“公害罪(環境犯罪),是指由於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雜訊、振動、地面下沉和臭味等等,使人的健康和生活環境發生損害的行為(這裡的生活環境包括與人類活動密切相關的財產、動植物及其生存環境)” ;“環境犯罪是指在任何情況下,如果違反環境保護法的行為對他人的生命和健康或大量物質財富造成了威脅就構成了犯罪。
相比之下,中國國內定義環境犯罪多強調“情節、後果嚴重”,“違反環境保護法規”這兩項前提條件:⑴危害環境罪是指故意或過失地污染、破壞環境,造成環境、人民的生命與健康或公私財產重大損害的行為;“環境犯罪,指的是行為實施的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損害法規保護的對象,並且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該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 ;“是指違反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嚴重破壞和污染環境,或者由於破壞和污染環境引起人員傷亡以及工、農、林、牧、副、漁業重大損失的行為” ;“是指自然人故意或過失,法人無過失地污染、破壞環境及自然資源,從而嚴重損害環境要素及人類健康和生命或損害巨額公私財產的行為” ;“指違反環境保護法則,危害公民健康和安全,故意或過失地嚴重污染環境,破壞資源,造成或足以造成環境、人民的生命健康重大損失的行為” ;“指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故意或過失地從事危害或可能危害環境或人體健康的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環境犯罪是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主體,故意或過失或無過失實施的污染大氣、水、土壤或破壞土地、森林、草原、珍稀瀕危動物等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是有現實危害性或實際危害結果的作為和不作為的行為”。
綜上所述,環境犯罪是指一切自然人和非自然人違反一切涉及環境犯罪的法律法規,(包括特別刑法、附屬刑法等)實施了破壞環境或污染環境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國內外對環境犯罪的認識上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三方面。
第一,主觀方面無過錯責任的環境犯罪概念。即將環境犯罪界定為“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主體,故意、過失或無過失實施的污染大氣、水、土壤或破壞土地、森林、草原或珍稀瀕危動物等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具有現實危害性或實際危害後果的作為和不作為行為。”這類環境犯罪概念的界定,其特點在於規定了特殊情況下不要求行為人在實施破壞或污染環境的行為時要有主觀罪過。
即使行為人沒有故意或過失,仍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主張這一定義方法的學者更多考慮了在某些環境犯罪中很難分辨行為人的主觀罪過,特別是在單位犯罪時,要考察犯罪行為人是故意還是過失非常困難。採用不要求主觀罪過的環境犯罪概念便可以迴避在某些嚴重環境犯罪中對犯罪主體主觀考察的難題。
第二,只處罰實害犯的環境犯罪概念。即將環境犯罪界定為“自然人、法人故意或過失地違反環境保護法和有關刑事法律的規定,造成環境嚴重污染或破壞,導致人身傷亡和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行為。”這類環境犯罪概念界定,秉承結果本位主義思想,主張只有在客觀上造成環境嚴重破壞、污染或其他損失的行為,才能適用刑罰處罰,並將後果量化,根據不同程度的結果量刑。中國現行刑法中所反映的環境犯罪概念就是這種模式。這種概念模式可以準確地認定犯罪行為,主張這種界定模式的學者認為環境污染或破壞多是伴隨社會發展所必須付出的代價,將刑法適用於這類犯罪應受到嚴格的限制。
第三,客觀方面不要求出現實害結果的環境犯罪概念。即將環境犯罪界定為“自然人或非自然人違反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故意或過失地超標排污或不合理地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破壞環境和生態平衡,造成嚴重後果或有造成嚴重後果危險的行為。”3這類環境犯罪概念界定的特點在於刑法規定不僅懲罰結果犯,對導致出現法定危險狀態的行為同樣處罰。主要考慮到環境犯罪行為導致的結果一旦現實出現,後果無法彌補,因此有必要提高對行為人注意度的要求,擴大刑法規制的範圍,以達到刑法的威懾作用。
我們贊同第三種定義方法,環境犯罪是包含數種犯罪的一類犯罪,下定義時,應從所有危害環境的犯罪的總體上去闡述其本質與特徵,不能將其中某一種犯罪的特徵作為特徵來描述;環境犯罪是對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的損害,不應把構成環境整體的某些要素拋開,從危害形態上看包括危險犯、結果犯;絕大多數環境犯罪的成立不以造成人身傷亡或公私財產損害為條件,只要造成環境一定程度的損害,就構成犯罪;環境犯罪罪過形態上包括故意、過失。綜上所述,環境犯罪的概念可表達為:自然人或法人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故意或過失實施的,污染大氣、土壤或破壞土地、礦藏、森林、草原、珍危動物或其他生態環境,從而產生嚴重危害結果或高度現實危害可能性的行為。這樣下定義,能使人們更容易把握住環境犯罪的實質,在現實生活中也更容易去界定這類犯罪。這樣定義同時兼顧了環境刑法的行政從屬性,並且突破了以前概念中只確立結果犯,沒有危險犯的模式,更有利於有效地保護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