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外漢語教學學會

中國對外漢語教學學會

中國對外漢語教學學會是中國對外漢語教學界的全國性學術團體,其宗旨是團結全國從事對外漢語教學工作的教師和學者,推對外漢語教學的學術研究和學科建設,促國內外漢語言文化的學術交流。學會實行員制,凡專職從事對外漢語教學與研究,已得對外漢語教師資格證書或具備相應條件,學風端正,贊成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由學會秘書處審批。本會主要通過舉辦全國性、地區性及專題性學術討論會,編印書刊等方式,交流科研成果、教學經驗和學術信息,促進對外漢語教學事業的發展。

學會簡介


中國對外漢語教學始於1950年。80年代以來,改革開放帶來了中國對外漢語教學研究的蓬勃發展。為了適應新的形勢,北京語言學院(現更名為北京語言大學)、北京大學北京師範大學復旦大學、華東師範大學、南京大學南開大學山東大學中山大學武漢大學廈門大學暨南大學遼寧大學等三十多所院校於1983年6月6日發起成立中國教育學會對外漢語教學研究會。1986年6月10日,中國教育學會對外漢語教學研究會經批准更名為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對外漢語教學研究會。1987年7月中國國家對外漢語教學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國家漢辦”)成立,更好地開展工作,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對外漢語教學研究會劃歸國家漢辦直接領導,並於1988年5月10日經批准改名為“中國對外漢語教學學會”,成為獨立的學術團體,秘書處設在國家漢辦學術交流部。
自1983年學會成立以來,對外漢語教學在教學、科研、隊伍建設以及對外交流等方面都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學科建設和學術研究都取得了重大進展。學會每三年舉行一次全國性學術研討會,迄今已舉行了六屆學術研討會。特別是1998年7月在大連外國語學院舉行的第六次學術研討會,面向世紀之交,與會人數、提交論文數量與質量都是歷屆之最。此外,學會及其分會還舉辦了地區性及專題性的研討會。在各屆學術研討會後分別出版了論文集(現已出版了六本中國對外漢語教學學術討論會論文選)及一些專題研討會論文集。
為加強跟世界各地同行學者的溝通與交流,中國對外漢語教學學會還與世界漢語教學學會、北京語言學院(現為北京語言文化大學)聯合在北京舉辦了五屆國際漢語教學討論會。組織本會學者多次參加美國中文教師協會學術年會,赴法國、德國、新加坡、菲律賓、香港等地參加學術交流活動。此外還與世界漢語教學學會秘書處聯合編輯出版信息季刊《會員通訊),為會員獲得信息提供方便。
隨著我國對外漢語教學事業的發展,學會的隊伍不斷壯大,會員人數從83年剛成立時的67人發展至1999年10月的867人,會員所在單位從最初的34個增至150個。學會每三年進行一次換屆改選,已先後成立了六屆理事會,選舉產生了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還聘請國內德高望重的知名學者擔任學會名譽會長、顧問。1996年1月舉行的第五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決定成立北京、華東、華北(含西北)、華南(含西南)、東北五個分會。五個分會成立以來,開展了靈活多樣的學術研討活動,有力推動了本地區的對外漢語教學與研究。有的分會還出版了本地區的研討會論文選。 1999年4月在上海師範大學召開了學會第六屆理事會第一次理事會議。著名語言學家邢福 義教授當選為會長,呂必松教授被聘為名譽會長,我國語言學界健在的幾位最著名的導師胡明揚、胡裕樹、林燾、陸儉明、邢公碗、張斌先生(按漢語拼音序)都欣然應聘為學會顧問。這標誌著對外漢語教學受到了我國語言學界的高度關注、重視和支持,中國對外漢語教學學會走向昌盛,我國對外漢語教學在世紀之交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隨著對外漢語教學事業的蓬勃發展,隨著漢語教學研究水平的不斷提高,時代對學會今後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學會將在現有基礎上,繼續本著“務實、開拓”的精神,不斷進取,為進一步提高我國 對外漢教及世界漢語教學與研究的水平,架設中國文化與世界文化交流的橋樑,增進世界人民的友誼和團結作出更大的努力和貢獻。

學會章程


中國對外漢語教學學會章程
(1999年4月經第六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對外漢語教學學會,是中國對外漢語教學的全國性民間學術團體。
第二條 本會宗旨是團結全國對外漢語教學工作者,推動本學科的學術研究,促進國內外學術交流。
第三條 本會主要通過舉辦全國性、地區性及專題性學術討論會,編印書刊等方式,交流科研成果、教學經驗和學術信息,促進對外漢語教學事業的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專職從事對外漢語教學與研究,已取得對外漢語教師資格證書或具備相應條件,學風端正,贊成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由學會秘書處負責審批。
第五條 贊成本會章程,與本會的性質和宗旨有關並積極參與發展對外漢語教學事業的文教、傳媒機構、團體等,可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每個團體會員選定1人為代表。
第六條 本會聘請熱心於對外漢語教學事業並積極支持本會學術活動的優先權。
第七條 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的優先權。
第八條 本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和有關規寇,交納會費,支持本會工作。
第九條 本會會員違反本會章程者,經秘書處報請常務理事會通過即終止其會員資格;本會會員、團體會員不交納會費者,即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秘書處,理事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可視需要由1名副會長任常務副會長併兼秘書長)。理事由會員單位根據會員人數比例選舉或協商產生;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均為一年。
第十一條 秘書處在秘書長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本會下設若干地區分會,負責組織本地區的學術研究與交流活動。各分會設理事會、秘書處、分會會長、分會秘書長。分會會長一般由全國學會副會長兼任。
第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第四章 例會
第十四條 本會每3年舉行一次全國性大型學術討論會,並由秘書處不定期組織專題性學術討論會、報告會及其他工作會議。
第十五條 每屆理事會召開2次左右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十六條 各地區分會組織本地區學術討論會和其他學術交流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