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審單

銀行審單

銀行審單是指銀行對信用證受益人或單證合法持有人所提交的貨運單據、匯票、商業發票、保險單據、裝箱單、原產地證、檢驗證書等單據進行審核,確定單據與信用證的規定和要求是否相符的法律行為。由於信用證獨立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之外,是一種單純的單據業務,銀行存處理信用證業務時,將信用證的規定作為唯一的依據,並不過問合同項下的貨物狀況,因而對單據的審查標準決定了信用證的正常運作,與開證申請人、受益人及銀行自身的利益密切相關。

責任


證付款式,貨貨交付裝運,即匯票及各項單據提交證保兌及指銀。銀收寄單據,必須謹慎審核證規切單據,確否符合證款。規單據證款否符須按《跟單證.》規際標準銀務確。“單證致”、“單單致”況,證必須付款。單據彼致,視單據證款符。
證未規單據,銀予審核。銀收類單據,銀退交單轉遞需承擔責。證規某件未規需提交符單據,銀件予置。
,銀單據式、完整、準確、、偽造律效,單據規附般及/殊件,概負責;單據貨描述、量、量、品質、狀態、包裝、交貨、價值存,貨貨、承運、運輸商、收貨保險誠疏漏、清償、履責資況,負責。,審單存題謹慎,早曰題,及採取補救措施,減造損。

時間


開證行、保兌行(如有的話)或代表他們的指定銀行應各有一段合理時間審核單據,即不超過收到單據次日起的七個銀行工作日,審核和決定接受或拒絕接受單據,並相應地通知交單方。

基本準則


當開證行、保兌行(若有)、議付行或被指定銀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證項下的相關單據后,須對其審核以決定是否承付或議付。開證行或保兌行承付或償付后,可要求進口商付款贖單。上述銀行在審單時,通常應遵守以下基本準則。
一、獨立審單
根據信用證的特點和國際商會的相關慣例,銀行審核單據必須遵守獨立審核的準則,即審單與下列事項無關:與作為信用證基礎的買賣合同或其他合同;與申請人和受益人之間的關係;與貨物、服務和(或)行為;與審單以外的其他知識和信息。
二、表面相符
UCP600第14條a款規定: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銀行、保兌銀行(若有),以及開證銀行必須僅僅依據單據審核提示,以決定單據是否表面上構成相符的提示。
為此,銀行審核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以確定單據在表面上(On their face)是否符合信用證規定,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解釋。
(1)單據必須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單證相符)。如,信用證規定貨物應使用木箱包裝(goods packed in wooden cases),而包裝單卻表明貨物裝於木條箱(goods packed in woodencrates)。這屬於單證不符。
(2)單據必須與國際慣例相符。由於規範信用證業務的國際慣例(UCP600)對信用證的許多問題,包括單據的問題均有規定,因此,銀行審單時判斷單據是否在表面上與信用證相符的另一依據是,單據還須與UCP600的規定相符。例如,若信用證沒有規定單據的最遲提交期限,則晚於運輸單據簽發日後21天才提交的單據屬於單證不符。
(3)單據必須與既成事實相符。受益人所製作的單據須與已完成的事實相符,而不能完全照搬信用證的文句,否則就是表面上不符信用證規定。
(4)單據之間表面相符(單單相符)。UCP600第14條e款規定:“除商業發票外。單據中貨物的描述、服務或行為(若有)可以使用與信用證中的描述不相衝突的統稱”。因此,各種單據的主要內容,如貨物名稱、數量、金額、包裝、嘜頭等,必須在表面上相同或一致,不得相互矛盾。特別是發票、提單、保險單等單據之間關於貨物的主要內容須保持一致。
(5)單據本身相符。UCP600第14條d款規定:單據中的信息,當聯繫信用證上下文、該單據本身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不必與該單據、任何其他規定的單據或信用證中的信息完全相同,但不得與其相衝突。該款強調,銀行審單的標準是:單證相符、單單相符及單內相符。但是,單證之間、單單之間及單內的信息無需“完全等同”(identical),僅要求“不得衝突或矛盾”(mustnot conflict with)即可。UCP600實施后,受益人所提示的每一種單據本身的相關內容也要彼此相符。
三、審單依據
銀行審核信用證項下的單據,除了依據國際慣例的規定之外,其直接依據是信用證中規定的條款和條件。根據國際商會的解釋,條款(Te腳)是指必然發生的事件,如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交單期、有效期、單據種類與名稱、單據內容等,是業務中必然發生的事情,通常可用獨立的單據加以證明。條件(Conditions)是指未來不確定的事件,通常沒有獨立的單據可供銀行審核,但需要一定的單據給予支持。如信用證規定提交已裝船的、清潔的提單,“已裝船和清潔”是一種條件,通常由提單(屬於條款)中的批註或記載來加以支持,而沒有獨立的“已裝船和清潔”單據以供銀行審核。
四、不理會非單據條件
所謂“非單據條件”是指,雖然信用證規定了某一條件,但並沒有同時規定需要受益人提交何種單據來支持這種條件。例如,信用證規定貨物的產地是中國,但並沒有要求受益人同時應提交產地證明,因此,“產地是中國”則是一個非單據條件。若信用證既規定貨物的產地是中國,同時又要求受益人提交貨物的產地證明,則“產地是中國”就不是非單據條件,因為產地證明可以支持貨物產自中國這一條件。常見的非單據條件還有:載貨船舶的船齡不得超過10年;載貨船舶不得懸掛某國國旗;裝船后受益人應立即通知申請人;貨物不得為某國家所生產等。
UCP600第14條h款規定:“若信用證包含了一個條件且沒有規定用來表明與該條件相符的單據,則銀行將該條件視為沒有規定,且不予理會。”
因此,銀行在審單時對非單據條件視為沒有記載。為此,申請人和開證銀行在開立信用證時,須將非單據條件轉化為單據條件。如上述“船齡不得超過10年”,應要求提交船舶規範證明複印件;“船舶不得懸掛某國國旗”,應要求提交船籍證明複印件等。
五、不審核未規定的單據
未規定的單據是指,信用證中沒有提及的單據。在信用證業務中,有時受益人因種種原因在規定的單據中夾雜著信用證並未要求的某些單據。對此,UCP600第14條g款規定,對於信用證中未規定的單據,銀行收到此種單據,可將其退還提交人。這一規定表明了銀行審單的範圍,同時也暗示,即使這種單據與信用證要求的單據有不符之處也不應影響信用證的效力,換言之,銀行不應以此為理由拒付。
六、在規定時間內審
UCP600第14條b款規定: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銀行、保兌銀行(若有),以及開證銀行均有自提示日次日起最多5個銀行營業日,以決定提示是否相符。
國際商會規定銀行審單有一個時間限制,其目的在於,若超過5個銀行營業日仍未作出是否接受單據,銀行將失去拒受單據的權利,即使單據存在不符點,銀行只能接受單據;但在5個銀行營業日內,銀行也不能被迫承付或議付。
UCP600的上述規定表明,5個銀行營業日是審單的最長時間限制,因此,若超過該時間限制銀行只能接受單據。但這並不意味著5個營業日全部用完才作出是否接受單的決定就是合理的,若3個或4個營業日就作出了是否接受單據的決定也同樣是合理的,而且時間越短,對各當事人越有利。因此,5個營業日對銀行而言,既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
七、遵從其他國際慣例
銀行在審單時,除了須依據信用證中的條款和條件外,還必須遵從國際商會制定的與信用證業務有關的所有慣例和規則。這些慣例和規則主要有:eUCP600、ISBP、URR725、Incotems2010以及UCP600生效后國際商會關於UCW000的各種出版物等。

基本方法


銀行收到受益人提交上來的單據后,同樣要對單據進行細緻全面地審核確認“單證相符”、“單單相符”后才把全套單據按照信用證中規定的寄單方式郵寄給開證行或開證行指定付款行(償付行)進行索匯。一般銀行審單主要採取的方法有以下幾種:
(一)先簡后繁法
在審單業務中,往往可能一時送來眾多單據,在先後順序的安排上可以先做“簡單容易的單據”,后做“較為繁雜的單據”。在實務中,先將容易、頁數少的單據做掉,對於那些數量浩大,內容繁雜的單據就可以靜下心來,有條不紊地做,這樣不容易出差錯。審單往往要趕時間,實效性較強。
雖然(UCP600)規定,銀行的審單時間為“五個工作日”,但是多數銀行要求職員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審單任務。如果先做複雜的單據,前面拖的時間過長,後面還有大量未做的單據,心情煩躁,很可能引起失誤。
(二)分地區客戶審單法
不同國別,不同進口商對出口單證的要求各異,但同一國別、地區或同一客戶對出口單證的要求則基本相同。銀行負責國際結算業務的每位工作人員對世界各地區的單證特點往往不能全面掌握,因此,對某一地區客戶的特殊要求往往會有所疏漏。
為了提高效率和質量,業務量較大的銀行,可採用分地區客戶審單的工作方法,常分歐洲科。日本科、北美科、中東科或非洲科等,這些業務人員對某一地區的交易習慣了如指掌。
(三)按裝運日期審單法
單據量多的銀行為了加速單據的流轉,避免出現貨到目的港而單據未到的情況,可以按照貨物裝運日期的先後依次進行審核,這樣可避免遲期單據的產生。
(四)先讀後審法
先讀後審法即在審核單據前,先將信用證從頭到尾通讀一遍,然後再按信用證條款依次審核單據。
(五)先審後讀法
先審後讀法即按信用證條款依次審核各種單據后,最後再通讀信用證全文,確保每一條款都未被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