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設仲裁機構
常設仲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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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設仲裁機構是指依據國際條約和一國國內立法所成立的,其有固定的組織、固定的地點和固定的仲裁程序規則的永久性機構,一般都備有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選擇。目前國際常設商事仲裁機構幾乎遍及世界上所有國家,在業務範圍方面也已涉及到國際商事法律關係的各個領域。影響較大的常設商事仲裁機構主要有國際商會仲裁院、瑞典斯德哥爾摩商事仲裁院、英國倫教仲裁院、美國仲裁協會、蘇黎世商會仲裁院等。
常設仲裁機構有國際常設仲裁機構、國內仲裁機構和專業性常設仲裁機構三種。國際性的常設仲裁機構有1923年成立的國際商會下設的國際商會仲裁院和根據1965年《關於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之間的投資爭端的公約》成立的“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國際商會仲裁院、解決股資爭端國際中心屬於國際常設仲裁機構。國內常設仲裁機構是設立在一個國家內的全國性仲裁機構,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和美國仲裁協會都是國內的常設仲裁機構。專業性常設仲裁機構是設立於某行業組織內部,專門受理行業內案件的仲裁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