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

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

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二)將有關投訴材料移交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 (四)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信息進行統計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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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
【注音】zhǎnhuìzhīshīchǎnquántóusùjīgòou
【釋義】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的各類經濟技術貿易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活動中有關專利、商標、版權的投訴機構。
根據2006年1月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版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的《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規定:“展會時間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會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展會主辦方應在展會期間設立知識產權投訴機構。設立投訴機構的,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派員進駐,並依法對侵權案件進行處理。”
“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應由展會主辦方、展會管理部門、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組成,其職責包括:
(一)接受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投訴,暫停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展品在展會期間展出;
(二)將有關投訴材料移交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
(三)協調和督促投訴的處理;
(四)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信息進行統計和分析;
(五)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