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經營者
勞動成果歸個人佔有的經營單位
個體經營戶,是指由個人投資,以個人或家庭勞動為主,從事經營活動,依法經核准登記,取得經營資格的經營者。個體經營戶是指除農戶外,生產資料歸勞動者個人所有,以個體勞動為基礎,勞動成果歸勞動者個人佔有和支配的一種經營單位。
具體包括
1.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
個體經營者
3.沒有領取營業執照,或按照有關規定免於登記,但有相對固定場所,年內實際從事個體經營活動三個月以上的城鎮,農村個體戶,但不包括農民家庭以輔助勞動或利用農閑時間進行的一些兼營性活動。
個體經營者:有營業執照,沒有任何資格要求,沒完整的體系,如果有法律責任,要以自己的個人財產全部承擔。
私營企業分企業和公司,企業的性質比個體的形式上完整一些。
而公司,有完整的體系,需要有一定的條件,公司如果有法律責任 是以公司資產承擔責任。
【頒布單位】山東省政府
【頒布日期】19851130
【實施日期】19851130
【章名】全文
為了保護個體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扶持個體經濟的發展,滿足人民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特布告如下:
一、凡屬國家政策和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城鄉個體工商業、以及個體經營的其他行業,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必要的、有益的補充,其合法權益和利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三、個體經營者個人所有的財產及合法收入,依法享有佔有、使用、處置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或無償佔有。經過批准使用的廠房、店鋪、場地以及其他經營設施,除按城鎮建設規劃必須拆遷的,應按有 關規定辦理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佔、拆遷和破壞。
四、個體經營者按國家政策規定,經過登記核准的經營範圍、經營方式,以及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涉和限制。
六、個體經營者除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應交納的稅金和費用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擴大徵稅範圍和提高稅率,不準擅立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
八、經批准個體經營者可以起字型大小、刻圖章、申請商標註冊,在銀行或信用社開立帳戶,並享有專用權;個體經營者領取的營業憑證,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有權變更、扣留或吊銷外,其他單位和個人無權扣留、毀壞和沒收。
九、個體經營者在自己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受到侵犯時,有權抵制、有權向當地或上級人民政府控告,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對違反本布告、侵犯個體經營者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主管部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經濟制裁、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侵犯個體經營者人身權利,或利用恐嚇、搶劫、投毒、縱火等手段,破壞個體經營者生產經營的,要依法從重懲處。
十一、本布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將對部分個體經營者實行收費優惠政策
為了鼓勵自主創業和自謀職業,進一步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國家有關部門近日發出通知,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退役士兵以及畢業2年以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廣告業以及銷售不動產、從事房屋中介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