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分保賬款

開展分保業務而發生的應收款項

應收分保賬款是指公司開展分保業務而發生的各種應收款項。

概念


應收分保賬款(Accounts receivable reinsurance)

核算


原制度規定分保業務的核算通過"分保業務往來"科目核算,現將其分解為"應收分保賬款"和"應付分保賬款","應收分保賬款"是表示債權,"應付分保賬款"是表示債務,這樣一來,債權,債務關係更加一目了然。另外,財產保險公司應收分保賬款是指本公司與其他保險公司之間開展分保業務發生的各種應收款項,因分保業務上下級公司間發生的各種應收款項 或應付款項通過"分保內部往來"科目核算。

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保險)從事再保險業務應收取但尚未收到的款項。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再保險分出人或再保險接受人和再保險合同進行明細核算。
應收分保賬款
應收分保賬款
三、再保險分出人應收分保賬款的主要賬務處理(一)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分保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攤回分保費用”科目。
(二)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或實際發生理賠費用而沖減原保險合同相應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餘額的當期,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賠付支出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攤回賠付支出”科目。
(三)在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當期,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璄攤回分保費用的調整金額,借記“攤回分保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在因取得和處置損余物資、確認和收到應收代位追償款等而調整原保險合同賠付成本的當期,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攤回賠付支出的調整金額,借記或貸記“攤回賠付支出”科目,貸記或借記本科目。
(五)在能夠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收取純益手續費時,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純益手續費,借記本科目,貸記“攤回分保費用”科目。
(六)對於超額賠款再保險等非比例再保險合同,在能夠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賠付成本時,按攤回的賠付支出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攤回賠付支出”科目。
四、再保險接受人應收分保賬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確認分保費收入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分保費收入”科目。
(二)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按賬單標明的金額對分保費收入進行調整,按調整增加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分保費收入”科目;按調整減少額,借記“分保費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按賬單標明的再保險分出人扣存本期分保保證金,借記“存出保證金”科目,貸記本科目;按賬單標明的再保險分出人返還上期扣存分保保證金,借記本科目,貸記“存出保證金”科目。
(四)計算存出分保保證金利息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五、應收分保賬款結算的主要賬務處理
再保險分出人、再保險接受人收到或支付分保賬款時,按相關應付分保賬款金額,借記“應付分保賬款”科目,按相關應收分保賬款金額,貸記本科目,按收到或支付的分保賬款金額,借記或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六、應收分保賬款的核銷和轉回,應當比照“壞賬準備”科目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從事再保險業務應收取但尚未收到的款項。|

保理業務


應收賬款保理業務是指企業把由於賒銷而形成的應收賬款有條件地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為其提供貿易融資、商業資信調查、應收賬款管理、信用風險擔保等綜合性服務。企業可藉此收回賬款,加快資金周轉。應收賬款保理業務是一項技術性較強、專業化較高的綜合金融業務,其實質在於債權轉讓與債權實現。目前我國很多商業銀行紛紛開展此項業務。由於新準則沒有明確應收賬款保理業務的賬務處理,許多單位便按照自身需要進行賬務處理,有可能形成重大的錯誤和舞弊。因此,規範應收賬款保理業務賬務處理十分重要。
應收分保賬款
應收分保賬款
一、應收賬款保理的業務類型應收賬款保理業務按是否融資分為融資保理與非融資保理,按是否帶有追索權分為有追索權保理無追索權保理,按債權轉讓是否通知欠款方分為公開型保理與隱蔽型保理三種。
(一)融資保理與非融資保理。以保理商是否對企業提供一定的墊付資金為標準,可分為融資保理與非融資保理。融資保理又稱為折扣保理,是指保理商承購企業的應收賬款,給予資金融通,並通過一定方式向欠款方催收應收賬款。具體表現為保理商以貼現的價格憑企業發貨后提交證明債權成立的發票副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企業預付50-80%貨款的墊付資金,到期后欠款方付款給保理商,保理商扣除墊款及有關費用后,將餘款付給企業的一種融資性行為。非融資保理是指保理商在保理業務中不向企業提供融資,只提供資信調查、銷售款清收以及賬務管理等非融資性服務。
(二)有追索權保理與無追索權保理。以保理商是否保留對企業的追索權為標準,可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這裡的追索權是指在欠款方逾期未向保理商支付應收賬款且達到一定期限后,保理商所具有的通知企業並要求其回購應收賬款的資格,其實質是劃分保理商與企業對應收賬款風險的承擔。有追索權保理是指保理商因債權轉讓向企業提供一定的資金后,在欠款方拒絕履行付款義務或者無力支付交易款項的情形下,保理商有權要求企業償還資金。無追索權保理是指保理商因債權轉讓向企業提供一定的資金后,放棄對企業追索的權利,由保理商獨立承擔欠款方拒絕履行付款義務或者無力支付交易款項的風險。
(三)公開型保理與隱蔽型保理。以保理商與銷售商之間的債權轉讓是否通知欠款方為標準,可分為公開型保理與隱蔽型保理。其實質是劃分企業或保理商是否對欠款方履行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公開型保理是指債權轉讓一經發生,保理商須以書面形式將保理商的參與情況通知欠款方,並指示欠款方將貨款直接付給保理商。隱蔽型保理指企業不將債權轉讓以及保理商參與情況通知欠款方,若欠款方仍將貨款付給企業的,企業收到貨款後轉付給保理商。
二、應收賬款保理的會計視角分析從會計處理的角度來看,融資保理將會對應收賬款的業務處理產生實質影響,而非融資保理業務中保理商僅僅提供了資訊調查服務,保理商的服務收費構成企業的收賬費用,不對應收賬款的會計處理產生實質影響。所以,本文重點分析在融資保理業務條件下,有追索權保理、無追索權保理、公開型保理與隱蔽型保理之間的關係。
顯然,無追索權保理更多地與公開型保理相互聯繫,有追索權保理主要與隱蔽型保理相聯繫。從經濟習慣的角度來看,企業一般需要把無追索權保理通知欠款方,因為企業不再承擔與被保理應收賬款相關的連帶責任,於是構成無追索權公開型保理;企業一般不需要把有追索權保理通知欠款方,因為企業與欠款方共同承擔了對保理商的連帶責任,於是構成有追索權隱蔽型保理。這些責任只是形式上的,而且主要影響的是企業會計處理。區分無追索權公開型保理與對有追索權隱蔽型保理對保理商的賬務處理沒有實質影響。
但進一步分析可以發現,實際上保理商在融資保理業務中也面對著兩種不同性質的業務。對於企業來說,進行融資保理主要會考慮到如下原因:1.提前收回現金,而欠款單位不願或無力提前支付;2.預期無法按時足額收取應收賬款,而收購公司所支付的金額達到或超過預期可以收回的金額。對保理商來說,相應也可能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來收購應收款:1.先期墊付一定數額的資金,以期望到期收回應收賬款時,不僅彌補墊支資金,而且取得足夠多的回報;2.按較大折扣比例收購應收賬款,預期應收賬款收回而取得的資金超過收購金額及相關收款費用的金額。
對於第一類業務來說,保理商與企業只是一個單純的借貸融資活動,保理商的收益可以被視為讓渡一定時期內資金使用權而取得的借貸資金回報。對於第二類業務來說,是一個包含複雜風險投資行為(投機行為)的融資活動。因為這部分被出售的應收賬款本身就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可能性,這種可能被企業預期確認了,所以對於保理商來講不僅要得到融資活動的回報,更要取得風險投資行為的回報。這些風險投資回報顯然會存在很大不確定性,其實現的可能性取決於未來的市場狀況,如同買進的存貨。
應收分保賬款
應收分保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