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簡稱專用繳款書,出口貨物辦理退還增值稅的重要憑證。為了進一步加強出口退稅管理,防範騙取退稅犯罪行為的發生,自1996年4月1日起,對出口退稅貨物實行專用繳款書。
簡稱專用繳款書,供貨企業銷售給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用於出口的貨物,在供貨方繳納該批貨物的增值稅時,除國家規定免稅和不退稅的貨物外,一律由供貨方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填開專用繳款書,經國庫(銀行)收款蓋章后,由供貨方將專用繳款書第二聯(收據乙)交給出口企業或市縣外貿企業,在該批貨物出口後由出口企業據以申請退稅。
出口貨物按以下規定辦理繳納增值稅事宜:(1)出口貨物一律先按增值稅法定稅率的40%確定徵收率並計算稅款,開具專用繳款書繳庫。(2)出口的煤炭、農產品應按3%的退稅率作為徵收率計算稅款,開具專用繳款書繳庫;(3)加工費按17%的增值稅稅率全額徵收,開具專用繳款書繳庫;(4)小規模納稅人銷售給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用於出口的貨物,一律按6%的徵收率計算增值稅稅款,開具專用繳款書繳庫;(5)對出口企業或市外貿企業調撥銷售給其他出口企業的貨物,其調撥銷售環節有增值的,應按其增值額的全額和增值稅法定徵稅稅率計算調撥銷售環節應納的增值稅稅款,並由出口企業或市縣級外貿企業所在地縣級國家稅務局(分局)另行開具專用繳款書繳庫。專用繳款書的內容有:繳款單位、購貨單位、預算科目、收款國庫、銷貨發票號碼、貨物名稱、課稅數量、單位價格、計稅金額、法定稅率(額)、徵收率、實繳稅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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